河南省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

《河南省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是為規範城鎮供水價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供水事業發展,節約和保護水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的實施細則。

2022年4月30日,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河南省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
  • 印發時間:2022年4月30日
  • 印發單位: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制定經過,細則內容,

制定經過

2022年4月30日,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河南省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

細則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城鎮供水價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供水事業發展,節約和保護水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河南省行政區域內制定或調整城鎮供水價格行為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城鎮供水價格是指城鎮公共供水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通過一定的工程設施,將地表水、地下水進行必要的淨化、消毒處理、輸送,使水質、水壓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後供給用戶使用的水價格。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價格主管部門)是城鎮供水價格的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供水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助價格主管部門做好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鎮供水價格原則上實行政府定價,具體定價許可權按照《河南省定價目錄》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水價制定和調整
第六條制定城鎮供水價格,應當遵循覆蓋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以成本監審為基礎,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經營者供水業務的準許收入,再以準許收入為基礎分類核定用戶用水價格。
經營者供水業務的準許收入由準許成本、準許收益和稅金構成。
第七條經營者準許成本包括固定資產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和運行維護費,相關費用通過成本監審確定。
第八條準許收益按照有效資產乘以準許收益率計算確定。其中:
(一)有效資產為經營者投入、與供水業務相關的可計提收益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淨值、無形資產淨值和營運資本。可計提收益的有效資產,通過成本監審核定。
(二)準許收益率的計算公式為:準許收益率=權益資本收益率×(1-資產負債率)+債務資本收益率×資產負債率。
其中:權益資本收益率,按照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國家10年期國債平均收益率加不超過4個百分點核定,其中地下水超採區域內取用地下水水源的,直接按照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國家10年期國債平均收益率核定;債務資本收益率,參考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五年期LPR)平均值確定;資產負債率參考監管周期初始年前3年企業實際資產負債率平均值核定,首次核定價格的,以開展成本監審時的前一年度財務數據核定。
第九條稅金。包括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依據現行國家相關稅法規定核定。
第十條核定經營者平均供水價格,應當考慮本期生產能力利用情況,計算公式為:
當實際供水量不低於設計供水量的65%時,經營者平均供水價格=準許收入÷核定供水量;
當實際供水量低於設計供水量的65%時,經營者平均供水價格=準許收入÷{核定供水量÷[實際供水量÷(設計供水量×65%)]}。
核定供水量=取水量×(1-自用水率)×(1-漏損率)。取水量、自用水率、漏損率通過成本監審確定。
平均供水價格、準許收入均不含增值稅,含增值稅供水價格由各地根據經營者實際執行稅率計算確定。
第十一條城鎮供水價格監管周期原則上為3年,經測算需要調整供水價格的,應當及時調整並在下一個價格監管周期執行。
地方政府與經營者採取特許經營協定等方式確定供水價格的,應當結合理順水價、建立健全補貼機制等建立定期成本監審和價格調整制度,按照監管周期調整供水價格。
第十二條建立供水價格與原水價格上下游聯動機制的,當原水價格調整時,供水價格按照程式實行同時、同幅、同向聯動調整,監管周期可延長至5年。
第十三條經成本監審需要調整供水價格的,應及時調整到位,調整幅度較大的,可以分步調整到位,單次調價幅度最高不超過30%,且相鄰調價間隔期限不少於1年。
除因原水價格變化聯動調整供水價格以及測算調價幅度過大需要分步調整外,供水價格在同一價格監管周期內原則上不調整。由於價格調整不到位導致經營者在本監管周期難以達到準許收入的,當地政府應當結合財力狀況等因素予以相應補償。
第十四條核定供水價格應當充分考慮供水服務質量因素,將水質達標、用水保障、管網漏損、投訴處理等情況作為確定經營者合理收益的重要因素。
鼓勵各地建立經營者服務質量提升激勵機制,經營者供水服務質量比上一價格監管周期有明顯提升或下降的,可適當調增或調減其權益資本收益率。
第十五條同一城鎮中有多個主體獨立經營不同供水管網的,可分別進行成本監審並制定和調整水價。同一供水管網對供水範圍內的同類用戶應當執行統一的水價。
第三章水價分類及計價方式
第十六條城鎮供水根據使用性質分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種行業用水三類。
(一)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鎮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二)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業、經營服務用水和行政事業單位用水、市政用水(環衛、綠化)、生態用水、消防用水等。
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水、養老托育機構和殘疾人托養機構等社會福利場所生活用水、宗教場所生活用水、社區組織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類用水價格執行。
(三)特種行業用水主要包括洗車、洗浴、以自來水為原料的純淨水生產、高爾夫球場、人工滑雪場用水等。
第十七條非居民用水、特種行業用水價格比例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缺水地區原則上不低於1:3。
第十八條分用戶類別分檔供水價格,應當以經營者平均供水價格、當地用水結構為基礎,結合分類水價比例、居民階梯水價級差、現行供水價格等,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的原則,統籌考慮當地供水事業發展需要、促進節約用水、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
第十九條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水價制度,階梯水價設定應當不少於三級,級差按照不低於1:1.5:3的比例設定。
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量原則上以年為計量周期,第一階梯水量應當滿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原則上按照覆蓋80%居民家庭用戶的用水量確定;第二階梯水量應當滿足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質量的合理用水需求,原則上按照覆蓋95%居民家庭用戶的用水量確定;第三階梯水量為超出第二階梯水量的用水部分。具體可以參考《城鎮居民生活用水量標準》(GB/T50331)、《工業與城鎮生活用水定額》(河南省地方標準DB41/T385-2020),因地制宜確定用水量分級標準並實行動態管理。缺水地區可結合實際增設階梯數量並適當拉大水價級差。對常住人口5人及以上家庭,可向經營者申請適當增加其第一、第二階梯水量額度。
未實行“一戶一表、抄表到戶”的合表居民用戶和執行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的非居民用戶,水價標準按照經營者上年度供應居民用水第一、第二階梯的加權平均價格水平確定,並向下取捨精確到0.1元/立方米。加權平均價格計算公式為:加權平均價格=(執行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階梯水價的水量×第一階梯水價+執行居民生活用水第二階梯水價的水量×第二階梯水價)÷(執行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階梯水價的水量+執行居民生活用水第二階梯水價的水量)。
第二十條非居民用水及特種行業用水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原則上水量分檔不少於三檔,依據《工業與城鎮生活用水定額》(河南省地方標準DB41/T385-2020)設定並根據用水定額標準修訂情況及時調整。一檔水量為用水定額;二檔水量為超出用水定額20%以內(含20%)的部分,加價標準不低於一檔水價(不含水資源稅、污水處理費,下同)的0.5倍;三檔水量為超出用水定額20%以上的部分,加價標準不低於一檔水價的1倍。對“兩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產能嚴重過剩)行業,二檔水量加價標準不低於一檔水價的0.8倍,三檔水量加價標準不低於一檔水價的1.3倍。缺水地區可結合實際增設水量分檔並提高分檔加價標準。
第二十一條實行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價、非居民用水及特種行業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後增加的收入,應當主要用於管網和戶表改造、水質提升、彌補供水成本上漲等。
第二十二條各地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實行容量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水價。容量水價用於補償供水固定成本,計量水價用於補償供水的運行維護費用等。
對居民生活用水實行兩部制水價時,計量水價應當同步實行階梯水價制度;對非居民用水及特種行業用水實行兩部制水價時,計量水價應當同步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第二十三條以旅遊業為主或季節性消費特點明顯的地區可實行季節性水價。在旅遊旺季或枯水期實行較高的價格,上浮幅度原則上不超過20%;旅遊淡季或豐水期實行較低的價格,下浮幅度不超過10%。
第二十四條城鎮供水應當實行裝表到戶、計量到戶、抄表到戶、收費到戶、服務到戶。
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種行業用水等不同用戶應當分別裝表計量;共用一塊水錶的,按照水錶下各類用戶中水價最高的類別收取水費。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暫未抄表到戶由轉供水單位收取水費的,對具備表計條件的終端用戶,按照政府規定供水價格執行,經營者應當儘快抄表到戶;對不具備表計條件的終端用戶,轉供水單位可以暫按照政府規定供水價格向經營者交納供水費用,並按照實際發生的購水成本,以協定約定方式由全體終端用戶公平分攤,並定期公示費用分攤情況。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等用水應當計量,相應水費和設施運行維護費用(含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費用)及動力費用等應當通過收取的物業費、租金或公共收益等解決,並建立健全費用分攤相關信息公示制度,嚴禁以水費為基數加收服務類費用。
第二十六條各地應當積極推進城鎮供水“一戶一表”改造,具備條件的應當安裝智慧型水錶,為全面實施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價、非居民用水及特種行業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創造條件。
經營者因實施抄表到戶增加的改造、運營和維護費用,計入供水成本。
納入縣級以上計畫用水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的用水戶,其計量設施安裝應當符合水資源遠程監控要求。
第四章相關收費
第二十七條新增建設項目用水必須裝表到戶。建設項目建築區劃紅線內供水管道及配套設備設施(含計量裝置、供水二次加壓調蓄設施等)的建設安裝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統一納入房屋開發建設成本,不得另外向買受人收取。
城鎮老舊小區供水改造工程費用由政府與居民、社會力量合理共擔,具體方式和分攤方案由各地結合實際確定。
建築區劃紅線內供水管道和用水設備的安裝應當堅持建設單位自願委託的原則。
建築區劃紅線內供水管道及配套設備設施的建設安裝、更新改造、維修維護等費用已由政府承擔的,不得再向用戶收取。
第二十八條各地應當加快二次加壓調蓄供水設施改造,鼓勵依法依規移交給經營者實行專業運行維護。
建築區劃紅線內的供水管道及配套設備設施(含供水二次加壓調蓄設施)經經營者參加驗收合格後,依法依規移交給經營者實行專業化運營管理的,經營者應當接收,其運行維護、修理更新成本計入供水價格,不得另行收費。
第二十九條供水工程安裝及其他延伸服務(用戶產權範圍內的供水設施修理、維護、更換等),應當加快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嚴禁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除受用戶委託開展的建設安裝工程費用外,經營者及其所屬或委託的安裝工程公司不得收取供水開戶費、接入費、增容費等類似名目開戶費用及國家明令取消的開關閘費、竣工核驗費等類似名目工程費用。
第三十條經營者或用戶自願委託相關機構對水錶進行檢定的,按照“誰委託、誰付費”原則,檢定費用由委託方支付,但水錶經檢定不合格的,檢定費用由經營者承擔,並免費為用戶更換合格的水錶。
第五章定調價程式和信息公開
第三十一條城鎮供水價格由《河南省定價目錄》確定的定價機關制定或者調整,具體工作由其所屬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供水主管部門負責。
定價機關制定或者調整供水價格,應當依法履行成本監審、價格聽證、作出定調價決定、公告等程式。
第三十二條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鎮供水定期成本監審制度,定期成本監審核定的定價成本,作為制定和調整供水價格的基礎。
制定首個監管周期供水價格時,應當在該監管周期的前一年開展成本監審;之後應當在監管周期的最後一年開展成本監審。
第三十三條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成本監審核定的定價成本,測算下一個監管周期需要調整的供水價格,提出制定或調整供水價格建議,報請定價機關審定。
消費者、經營者、供水主管部門及有關方面可以向定價機關提出定調價建議。
第三十四條制定、調整居民生活用水價格水平或定價機制時,應當按照價格聽證的有關規定開展聽證。已建立價格聯動機制,平穩疏導上游價格變動的,可以不召開聽證會,但須提前5日發布相關信息或追溯執行。
第三十五條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定調價方案或定價機制,採用價格審議委員會討論、辦公會議討論等方式進行集體審議,並報請定價機關作出制定、調整價格或定價機制的決定。
第三十六條制定或者調整供水價格實行信息公開。在價格聽證前,經營者應當公開本單位有關經營情況和成本數據,以及社會關注的其他有關水價制定或者調整的信息;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公開成本監審結論;定價機關制定、調整供水價格或定價機制的最終決定,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
依據已經生效實施的定價機制制定或者調整具體價格水平的,應當在制定或者調整價格的決定實施前公開啟動定價機制的依據及理由。
第六章水價執行與監督
第三十七條經營者應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和企業入口網站公示各類水價、延伸服務價格、代收費標準以及檔案依據、服務諮詢電話、投訴舉報電話,並每年定期公布上一年度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售水收入、水質檢測報告等相關信息。
第三十八條用戶應當按照規定的水價和計量標準按時交納水費。用戶逾期不支付水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用戶承擔的水資源稅、污水處理費應當在收據中單獨列示。
環衛綠化、生態景觀、消防等用水應當優先利用地表水、再生水,因條件限制需使用城鎮供水的,應當在指定地點定點取水,按照實際用水量支付水費。
城鎮經濟困難家庭以及市政等用水,根據相關規定需要減免水費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經營者相應的水費補償。
第三十九條經營者的供水水質、水壓應當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等要求。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用戶有權向供水主管部門投訴,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責任。
第四十條各級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鎮供水水質監管體系,加強水質管理,確保全全可靠供水。
第四十一條各級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供水服務行為監管,對擅自停止供水、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供水設施故障但未及時予以檢修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經營者應當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對其供水價格收費行為的監督管理,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省價格主管部門根據供水行業發展實際需要,適時對有關定價參數進行調整。
第四十三條本細則由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細則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省價格主管部門有關檔案規定與本細則不相符的,按本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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