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市城鎮居民二次供水條例,2018年10月31日安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安陽市城鎮居民二次供水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安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2019/1/3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和管理水平,保障城鎮居民生活用水質量和安全,促進節能降耗,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以及水質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鎮居民二次供水,是指通過二次供水設施將城鎮公共供水經過儲存、加壓,再供給至城鎮居民家庭使用的供水方式。
本條例所稱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定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閥門、電控裝置、消毒設備、壓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設施。
第四條 城鎮居民二次供水應當遵循統籌規劃、統一管理、安全衛生、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鎮供水主管部門負責城鎮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衛生監督工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城鎮居民二次供水價格管理工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部門負責城鎮居民二次供水治安管理工作。
財政、規劃、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鎮居民二次供水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六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鎮供水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規劃等相關部門編制城鎮供水專項規劃。
城鎮供水專項規劃應當統籌考慮城鎮公共供水管網區域集中調蓄調壓設施布局,確保管網壓力平穩均衡。
發揮城鎮供水專項規劃對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的調控作用,合理布置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促進節能降耗。
市城鎮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技術標準、專業技術規範制定本市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地方技術規範和建設規程。
第七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供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資金,推動城鎮區域供水及其配套管網等基礎設施建設。
城鎮公共供水管網建設或者改造時,設計供水壓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滿足城鎮居民生活用水的合理需求。
城鎮公共供水管網壓力能夠滿足居民生活用水需求的,不得另行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居民住宅對水壓要求超過城鎮公共供水管網水壓標準的,應當配套建設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
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建築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城鎮公共供水企業應當參與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的技術審查。
第九條 新建的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由城鎮供水主管部門依法組織建設。
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相關優惠措施,鼓勵建設單位委託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對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統一建設。
第十條 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並嚴格執行國家、行業以及地方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範圍進行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或者施工。
建設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應當進行必要性技術論證,保障水質達標和城鎮公共供水管網運行安全,依照經濟合理標準確定二次供水方式。鼓勵採用無負壓直接增壓供水方式和節能型供水設備。
第十一條 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獨立設定,不得與消防、非飲用水等設施混用。
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設定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他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 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衛生安全性評價,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禁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淘汰或者不符合衛生安全要求的產品,保證水質不受污染。
第十三條 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建成的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不符合技術、衛生和安全防範要求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鎮供水主管部門會同規劃、衛生健康、公安等部門編制改造計畫,按照規範要求進行更新和改造。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相關規定執行。
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的改造應當與“一戶一表”改造和安全防範設施建設等統籌實施,實施封閉管理模式。
第十四條 新建、改造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沖洗、試壓、消毒等並依法組織驗收。水質應當由具有法定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
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參加。城鎮公共供水企業接到通知後應當參加。未通知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參加竣工驗收的,城鎮公共供水企業有權拒絕接收。
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或者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將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無償移交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管理、使用、維護,同時移交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圖等資料,城鎮公共供水企業應當接收。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建成的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符合技術、衛生和安全防範要求的,應當直接移交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管理、使用、維護。
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改造與移交的具體辦法,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運行管理
第十六條 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移交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後,由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統一管理;移交前,由原運行管理單位負責管理。
鼓勵利用物聯網技術,建立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遠程管理控制網路,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務水平。
第十七條 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制度、服務規範和安全操作規程,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
(二)避開用水高峰期蓄水;
(三)定期巡檢,保障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正常運行,發生故障及時搶修;
(四)定期對水池(箱)等各類儲水設備進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於一次;
(五)定期進行水質檢測,每季度不得少於一次,檢測結果向用戶公示;
(六)定期進行水壓檢測,每半年不得少於一次;
(七)建立運行維護管理檔案,對運行情況、故障處理、清洗、消毒、檢測、更新改造等逐一記錄歸檔,並向當地供水主管部門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
(八)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九)處理對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的投訴;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條 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能,熟悉設施的技術性能和運行要求,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衛生知識培訓,並取得健康體檢合格證,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第十九條 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移交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統一管理的,城鎮公共供水企業應當與最終用戶簽訂供用水契約,實現由城鎮公共供水企業計量到戶、抄表到戶、服務到戶。
計量水錶(含水錶)以前的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和更新,由城鎮公共供水企業負責。
第二十條 計量水錶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並按照國家規定的周期進行檢定或者到期輪換。經檢定不合格的,應當予以更換。
第二十一條 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供水水壓標準,保持不間斷供水。
由於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者降壓供水的,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應當經城鎮供水主管部門批准並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等情況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同時通知用戶,並提供臨時供水。
連續超過十二小時不能正常供水的,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應當採取應急供水措施,保證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第二十二條 城鎮居民二次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水質不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整改。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水質進行監督監測,監督監測結果應當向城鎮供水主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三條 城鎮居民二次供水水質出現異常時,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向城鎮供水主管部門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禁止緩報、瞞報、謊報水質突發事件或者水質信息。
城鎮供水主管部門接到城鎮居民二次供水水質異常報告或者投訴後,應當會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及時採取必要措施,開展處理處置工作,確保水質安全。
第二十四條 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停用、改動、拆除、損壞或者侵占。
第二十五條 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統一管理的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其運行、維護、更新相關費用依法計入城鎮公共供水企業成本,通過城市供水價格統一彌補。具體價格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城鎮供水主管部門依法制定。
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運行電價執行居民用電價格。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範圍進行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或者施工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國家、行業以及地方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進行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或者施工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未獨立設定,與消防、非飲用水等設施混用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未按照規定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擅自停用、改動、拆除、損壞或者侵占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的,對個人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綜合執法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對各類儲水設備進行清洗消毒的;
(二)未按照規定進行水質檢測的;
(三)未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的;
(四)緩報、瞞報、謊報水質突發事件或者水質信息的。
第二十八條 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供水設施發生故障未及時搶修的;
(二)供水水壓不符合規定標準的;
(三)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造成後果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安排未取得健康體檢合格證的人員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提供的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有關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城鎮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非居民和自建二次供水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以及水質管理活動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