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周口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是於2011年周口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周口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 文號:周政〔2011〕85號
  • 發布單位:周口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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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周口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周政〔2011〕8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周口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周口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及其相關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
第三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發展改革、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務、國土資源、衛生、財政、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供水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科學管理、保障供應、確保全全的原則,堅持開源與節流並重,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實行計畫用水、節約用水。
工農業用水與城市生活用水發生矛盾時,優先保證城市生活用水。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保障體系和城市供水應急制度,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城市供水應急預案,確保城市供水安全。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城市供水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引進和推廣先進技術和設備,提高城市供水的現代化水平。
第七條 鼓勵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向周邊地區延伸,逐步實現城鄉供水一體化、區域供水一體化。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八條 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和流域或者區域水資源綜合規劃,組織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供水發展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合理
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九條 在城市公共管網覆蓋範圍內禁止新鑿自備井水源,已有的自備井水源要逐步封閉。對水溫和水質特殊要求的,須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務部門審批。
第十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部門、水務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等共同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經上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十一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一切污染水質的活動。現有污染源必須限期治理或搬遷。
第三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供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務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依法編制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經批准的城市供水發展規劃應當嚴格執行,非經原批准程式不得變更或撤銷。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按照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和城市需要,及時新建、擴建、改建城市供水工程,增加城市供水能力,改善供水水質,滿足城市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需要。
第十四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或對區域供水管網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其供水工程部分的設計圖應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
第十五條 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建設應當與城市規劃、建設同步進行,與所依附的道路、橋涵、河渠等建設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
第十六條 新建住宅按照一戶一表、計量出戶的規定進行設計和建設。
已建住宅未達到一戶一表、計量出戶要求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有計畫地進行改造。具體改造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條 用戶內部用水管道不得擅自穿越城市道路;確需穿越的,應經城鄉規劃部門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 城市供水設施建設應當按照相關規範配置消火栓,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籌集建設資金,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維護和管理,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負責,所需費用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在城市建設資金中列支。
第十九條 新建其他地下管線與已建公共供水管道並行或垂直交叉時,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有關設計規範;新建構築物、道路等影響公共供水管道安全需要移動公共供水管道或者採取其他保護措施的,應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其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供水設施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參與設計審核、工程監督及竣工驗收。未通過驗收合格的供水設施,不得交付使用。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供水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將工程檔案完整資料複製並加蓋印章後交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從事城市供水設施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資質證書,並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
禁止無資質證書或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範圍承擔城市供水設施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業務。
第四章 設施管理
第二十二條 城市供水設施由所有權人或管理單位負責管理維護。
住宅物業區域內供水設施的權屬和管理維護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註冊水錶在建築物外的,註冊水錶以上供水設施及實行一戶一表計量的註冊水錶表井歸業主共有,由城市公共供水單位統一管理、養護維修、更新改造、安排使用;註冊水錶以下供水設施及未實行一戶一表計量的註冊水錶表井歸業主所有,由業主負責管理、維護。
(二)註冊水錶在建築物內的,庭院外牆1.5米外供水設施歸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所有,由城市公共供水單位統一管理、養護維修、更新改造、安排使用;庭院外牆外1.5米至用戶終端由歸業主所有,由業主負責管理、維護,由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按計畫統一實施一戶一表改造。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城市公共供水施安全保護範圍。
在城市公共供水水源、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禁止修建建築物、構築物,堆放物料,挖坑取土,鑿井、采砂、植樹或者其他危害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行為。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專用配電線路和設施上搭接其他用電線路;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專用配電架空電力線路保護範圍內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或高桿植物。
禁止在二次供水儲水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堆放、儲存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垃圾或者飼養禽畜。
第二十四條 在安全保護範圍及其附近施工作業,可能危及城市公共供水水源、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應當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要求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建設單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業修復,修復費用及造成的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應當依法報經城鄉規劃部門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相關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城市供水單位對供水設施進行施工、維修、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配合,不得干擾、刁難。
第二十六條 城市供水設施的在用管道、附屬檔案因老化、損壞等原因致使漏損或者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標準的,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更換。
表(閥)井井蓋、公共消火栓等缺失、損壞的,管理單位應當及時補配或修復;不能及時補配或修復的,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
第二十七條 嚴禁損壞、盜竊和擅自啟閉、移動城市公共供水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護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對破壞、損壞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和檢舉。
第五章 城市公共供水
第二十八條 城市公共供水新增用戶或者因用水量增加等原因需要接入或者改裝、復裝、遷移供水設施的,應當向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提出申請。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符合條件的,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通水。
第二十九條 城市公共供水用戶的用水器具、再生水管道、供熱管道和使用、生產、儲存有毒、有害物質等可能污染供水水質的用水管道、設施,應當採用間接方式取水,不得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連線。
第三十條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與用戶簽訂供用水契約,約定雙方權利與義務。
供用水契約示範文本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制定。
第三十一條 工程建設、綠化、景觀、環衛等非生活用水,應當少用或不用城市公共供水。確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應當裝表計量,並繳納水費。
第三十二條 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無表消火栓由消防組織專用,非火警、消防演習不得動用。
消防組織因消防演習、滅火從無表消火栓取水的,應當即時統計用水量,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年度劃撥相關費用。
第三十三條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對城市公共供水設施進行計畫性施工、維修、檢查,需降壓供水或暫停供水的,應當提前十二小時在受影響區域公告降壓供水或停水原因、影響範圍、開始時間、預計恢復供水時間,並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 因緊急搶修故障,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可先搶修再補辦有關手續。搶修時必須拆除相關妨礙物的,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及時通知產權人,並恢復原狀或者依法給予相應補償。需降壓供水或暫停供水的,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及時在受影響區域公告影響範圍、降壓供水或停水時間、預計恢復供水時間,並應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停水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採取應急供水措施,保證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第三十六條 城市公共供水用戶需要更名、過戶、銷戶或者改變用水性質的,應當向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申請辦理有關手續,結清所欠水費。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自收到用戶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不能辦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用戶理由。
第三十七條 城市非居民用戶、註冊水錶口徑在五十毫米以上的用戶停止用水超過十個月的,應當向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辦理中止用水手續,結清所欠水費。
中止用水後需要恢復用水的,應當到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辦理恢復用水手續。超過一年不辦理恢復用水手續的,按自動銷戶處理;超過一年不用水又未辦理中止用水手續的,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可以按自動銷戶處理。
第三十八條 城市公共供水用戶不得對外轉供水。
第三十九條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管網測壓點,保證供水管網壓力合格率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
第四十條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水質檢測制度,保證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並將檢測結果定期報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供水水質進行監測,並公示監測結果。
第四十一條 城市供水價格由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製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水價標準。
城市供水定價實行聽證制度和公告制度。
城市公共供水中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實行階梯水價。
第四十二條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應當按照用水性質,分別安裝註冊水錶、計收水費。混合用水未分別裝表計量的,按用水類別從高適用水價。
未經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同意,用戶不得擅自變更用水性質。
第四十三條 註冊水錶和校核水錶安裝前必須由法定的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有檢定合格證或計量檢定證書;在用註冊水錶和校核水錶應按規定進行周期檢定。在檢定周期內,用戶水錶出現死表、壞表、污染表後無法正確計量時要立即檢定,拒不進行檢定的,按照單位流量和用水時間確定用水量。
註冊水錶檢定周期內,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定期進行檢查維護,用戶應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條 對註冊水錶準確度有異議的,可以向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對檢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仲裁檢定。
經檢定註冊水錶準確度符合標準的,檢定費用由提出檢定方承擔;準確度不符合標準的,檢定費用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承擔,並免費更換合格的註冊水錶。
第四十五條 用戶應當按照與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約定的時間、方式交納水費。
用戶對需交水費有異議的,應當自抄表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異議處理期間城市公共供水企業不得暫停供水。
第四十六條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可以委託物業管理單位或者其他單位代為抄表、收取水費。
第四十七條 用戶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納水費的,應當按照契約約定或銀行同期利率支付違約金。逾期六十日仍不交納水費和支付違約金的,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可暫停供水。
用戶交清欠費後,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恢復供水。
第四十八條 禁止下列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為: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上接管取水;
(二)非因火警、消防演習擅自動用公共無表消火栓取水;
(三)擅自將自建供水設施、供水管網或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通取水;
(四)繞越註冊水錶取水;
(五)改動註冊水錶封印取水;
(六)人為致使註冊水錶停滯、失靈、逆行等,使水錶少計量或不計量取水;
(七)通過對磁卡水錶非法充值進行取水;
(八)其他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盜水量按照單位流量和盜水時間確定。
盜水量無法確定的,按照取水管道口徑適壓流量和實際取水時間或者行業習慣用水時間計算。
第五十條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建立供水服務信息系統,合理設定經營服務網點,公示業務受理範圍、辦事程式、服務承諾和投訴電話。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接受用戶監督。用戶對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服務有異議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處理,並答覆用戶。
第五十一條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的政策性虧損經審計後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進行財政補貼。
第五十二條 自建設施供水管網不得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連通。
自建設施供水單位申請轉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應當與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簽訂轉用協定,約定相關施工方案、費用等事項。城市公共供水企業供水後,原取水設施應當立即封停。
第六章 二次供水
第五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用水水壓、水量要求超過供水管網的供水能力時,應當設定二次供水設施。
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建設工程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五十四條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戶,需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的,應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五十五條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施工,且符合國家有關規範、標準和以下要求:
(一)不得影響城市公共管網安全供水,合理確定引入流量;
(二)具有故障報警和監控功能;
(三)二次供水水池(箱)內的貯水,二十四小時內不能得到更新時,應當設定水消毒處理裝置;
(四)二次供水泵房具有獨立用電計量裝置;
(五)二次供水管道不得與可能造成水質污染的非飲用水管道連線。
第五十六條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設定足夠調蓄容量的儲水設施,避開供水尖峰時段向儲水設施蓄水,以保證連續供水。
第五十七條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參加。
驗收合格的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清洗、消毒,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證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十八條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已建成二次供水設施,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未參加竣工驗收的,應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提供技術資料,並按照要求採取安全保護措施。
第五十九條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設施及改造後經驗收合格的已建成住宅二次供水設施,應當交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管理、維護、更新改造,所需費用由物價部門根據不同壓力增加值和建築壓力分區核定,作為加價費用計入水費。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非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委託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管理、維護。
第六十條 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當保證二次供水設施完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保證水質、水壓合格。
第六十一條 由於工程施工、設備維護檢修等原因需要降壓供水或暫停供水的,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告知用戶;因設備故障或緊急搶修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同時通知用戶。
停水超過二十四小時的,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當採取應急供水措施,保證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第六十二條 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當對二次供水水質每月至少檢測一次;對二次供水設施每半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並建立清洗、消毒檔案。
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完畢,應當委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證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經檢測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檢測結果應當向用戶公布。
第六十三條 二次供水水質受到污染時,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供水,並組織清洗、消毒,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證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後,方可繼續供水。
第六十四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運行的監督管理。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生活飲用水水質的監測,每半年至少抽檢一次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按照《城市供水條例》和《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業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活動提供用水。
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建成區範圍內用水單位經依法審批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設施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其他活動提供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從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管道取水後,另行通過貯存、加壓等設施為用戶提供生活、生產用水的供水形式。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周口市人民政府周政〔2002〕53號《周口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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