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貫徹落實《河南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水資源的統一管理,促進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合理配置和開發利用,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根據《河南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省政府126號令)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貫徹落實《河南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新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意見全文
一、取水許可管理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管理許可權,對單位和個人取水實行分級發放取水許可證。
下列情形由新鄉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取水許可證:
(一)在河道取水,日取水量10000至2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的;
(二)在新鄉市城市規劃區內取用地下水、礦泉水、地溫空調用水、地熱水及在新鄉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水庫取水的;
(三)在新鄉市城市規劃區外直接從地下取水,日取水量5000至10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的;
(四)在新鄉市城市規劃區外取用礦泉水、地熱水,日取水量1000至3000立方米(含1000立方米)的;
(五)由新鄉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的建設項目的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許可權以下的;
(六)在縣(市)、區邊界河流或者跨縣(市)、區行政區域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許可權以下的。
新鄉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許可權以下的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取水許可證。
在新鄉市城市規劃區內,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臨時應急取(排)水的(礦井日常疏乾排水除外)以及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但應當及時報新鄉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直接從地下、江河、湖泊、水庫取用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取水戶”),應當依法繳納水資源費。使用水利工程向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或其他企業供水的,統一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或其他企業繳納水資源費。
(二)水資源費以取水戶為單位,按取水量計收。
(三)水資源費由取水審批機關負責徵收。在新鄉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取用水的水資源費,由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管理;取水量在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許可權以下的,其水資源費由取水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管理和監督。
以上意見,望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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