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
豫政〔2017〕44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現將《河南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7日
辦法全文
河南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加強
水資源管理和保護,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關於印發〈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17〕80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水資源稅徵收管理。
第三條 除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其他利用取水工程或設施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為水資源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水資源稅。
水資源稅納稅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河南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26號)等規定申領取水許可證。
第四條 下列情況,不繳納水資源稅: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為配置或者調度水資源取水的;
(四)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用(排)水的;
(五)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用水的;
(六)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用水的。
第五條 水資源稅的徵稅對象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陸地表面上動態水和靜態水的總稱,包括河流、湖泊(含水庫)等水資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種形式的水資源。
第六條 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證。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情形外,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實際取用水量×適用稅額。
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的實際取用水量按照銷售水量確定。
疏乾排水的實際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確定。疏乾排水是指在採礦和工程建設過程中破壞地下水層、發生地下湧水的活動。
第七條 水力發電和火力發電貫流式(不含循環式)冷卻取用水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實際發電量×適用稅額。
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取用水,是指火力發電企業從河流、湖泊(含水庫)等水源取水,並對機組冷卻後將水直接排入水源的取用水方式。火力發電循環式冷卻取用水,是指火力發電企業從江河、湖泊(含水庫)、地下等水源取水並引入自建冷卻水塔,對機組冷卻後返回冷卻水塔循環利用的取用水方式。
第八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所稱適用稅額,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適用稅額。
第九條 水資源稅具體稅額標準按照地表水和地下水分類分行業確定。
取用水行業分為:農業生產者(超規定限額)、城鎮公共供水、農村生活集中供水、特種行業、其他行業。
第十條 嚴格控制地下水過量開採,對取用地下水適用較高的稅額標準。
一般超採區取用地下水按照非超採區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2倍徵收,嚴重超採區取用地下水按照非超採區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3倍徵收。
在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地區取用地下水,其稅額高於城鎮公共供水管網未覆蓋地區。
疏乾排水、地源熱泵直接外排視同取用地下水。
第十一條 農業生產超限額取用水、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疏乾排水回收利用(不含疏乾排水直接外排)、地源熱泵回灌水,適用較低的稅額標準。
農業生產取用水包括種植業、畜牧業、水產養殖業、林業取用水等。農業生產取用水限額標準由省水利廳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是指供水規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對象1萬人以上,並由企事業單位運營的農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第十二條 對特種行業取用水,從高確定稅額。
特種行業取用水包括高爾夫球場、洗車、洗浴、滑雪場取用水等。
第十三條 納稅人應當按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計畫取用水。納稅人(不納入用水計畫管理的納稅人除外)當年累計取用水量超過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年度取用水計畫的部分,主管稅務機關應按下列規定徵收水資源稅:
(一)對取用水量超過計畫20%(含)以下的,超過部分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2倍徵收;
(二)對取用水量超過計畫20%至40%(含)的,超過部分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2.5倍徵收;
(三)對取用水量超過計畫40%以上的,超過部分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3倍徵收。
未經批准擅自取用水或未依法取得年度取用水計畫的,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3倍徵收。
第十四條 下列情況,免徵或者減征水資源稅:
(一)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免徵水資源稅;
(二)取用污水處理再生水,免徵水資源稅;
(三)除接入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以外,軍隊、武警部隊通過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徵水資源稅;
(四)抽水蓄能發電取用水,免徵水資源稅;
(五)採油排水經分離淨化後在封閉管道回注的,免徵水資源稅;
(六)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免徵或者減征水資源稅的情形。
第十五條 水資源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
第十六條 除城鎮公共供水企業以及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外,水資源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取用水資源的當日。
城鎮公共供水企業、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水資源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銷售水的當日。
第十七條 除農業生產取用水外,水資源稅按季徵收。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繳納水資源稅,可以按年徵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申報納稅。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期滿或者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第十八條 納稅人應當向其生產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資源稅。
我省境內的水資源稅納稅人,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財政廳、地稅局決定。
第十九條 跨省轄市、省直管縣(市)調度的水資源,由調入區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徵收水資源稅。
第二十條 建立稅務機關與水行政主管部門協作徵稅機制。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取用水單位和個人的取水許可、年取用水計畫、實際取用水量、超計畫(定額)取用水量、違法取水處罰、超採區和嚴重超採區劃定等水資源管理相關信息,定期送交稅務機關。
納稅人根據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實際取用水量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核定的實際取用水量徵收水資源稅,並將納稅人的申報納稅等信息定期送交水行政主管部門。
稅務機關定期將納稅人申報信息與水行政主管部門送交的信息進行分析比對。征管過程中發現問題的,由稅務機關與水行政主管部門聯合進行核查。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應當依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取用水計量設施,並如實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與取用水有關的資料。納稅人未按規定安裝取用水計量設施或者計量設施不能準確計量取用水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日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核定取用水量,主管稅務機關依此計征水資源稅。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和稅務機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水資源稅按3∶7的比例在省與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之間進行分配,各省轄市與所轄縣(市、區)之間的分成比例由各省轄市自行確定。跨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水電站的水資源稅分配比例,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水資源稅開徵後,水資源費標準降為零。取用水單位和個人預交的水資源費,可抵頂2017年12月31日前發生的應納水資源稅;未抵頂完的預交水資源費,由當地財政部門返還。取用水單位和個人應交未交的水資源費,應當於2017年12月31日前交入財政部門非稅收入匯繳專戶。
第二十五條 水資源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河南省稅收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174號)及本辦法的規定執行。具體徵收管理辦法由省地稅局、財政廳、水利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聯合制定。
第二十六條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城鎮公共供水企業以及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繳納的水資源稅不計入自來水價格或者供水價格,實行價稅分離,不履行價格聽證等調價程式,不作為增值稅計稅依據。
第二十七條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水行政主管部門相關經費支出由同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和保障。對原有水資源費征管人員,由當地政府統籌做好安排。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