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

《北京市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是2022年11月28日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水務局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水務局 
內容全文
北京市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城鎮供水定價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加強供水成本監管,規範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行為和供水價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供水事業發展,節約和保護水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或者調整城鎮供水價格行為及過程中的成本監審行為。
第三條 城鎮供水價格是指城鎮公共供水企業(以下稱供水企業)通過一定的工程設施,將地表水、地下水進行必要的淨化、消毒處理、輸送,使水質水壓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後,供給用戶使用的水價格。
第四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北京市定價目錄》的價格管理許可權負責組織實施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和供水價格管理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協助市價格主管部門做好城鎮供水成本監審和供水價格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鎮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制定城鎮供水價格應當遵循覆蓋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應當遵循合法性、相關性、合理性原則。
第二章 水價制定調整及分類計價
第六條 制定城鎮供水價格,以成本監審為基礎,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業供水業務的準許收入,再以準許收入為基礎分類核定用戶用水價格。
供水企業供水業務的準許收入由準許成本、準許收益和稅金構成。
第七條 準許成本包括固定資產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和運行維護費,相關費用通過成本監審確定。
第八條 準許收益按照有效資產乘以準許收益率計算確定。其中:
(一)有效資產為供水企業投入、與供水業務相關的可計提收益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淨值、無形資產淨值和營運資本。可計提收益的有效資產,通過成本監審核定。
(二)準許收益率的計算公式為:準許收益率=權益資本收益率×(1-資產負債率)+債務資本收益率×資產負債率。
權益資本收益率,按照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國家10年期國債平均收益率加不超過4個百分點核定。
債務資本收益率參考供水企業實際融資結構和貸款利率,實際貸款利率高於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按照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核定;實際貸款利率低於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按照實際貸款利率加二者差額的50%核定。
資產負債率參照監管周期初始年前3年供水企業實際資產負債率平均值核定,首次核定價格的,以開展成本監審時的前一年度財務數據核定。
市價格主管部門充分考慮公共供水占有率、供水安全係數、供水服務滿意率、供水企業水質達標、用水保障、投訴處理、抄表到戶率、生產經營效率、建設規劃預期、規範收費情況等核定準許收益。
第九條 稅金。包括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依據國家現行相關稅法規定核定。
第十條 供水企業平均供水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當實際供水量不低於設計供水量的65%時,供水企業平均供水價格=準許收入÷核定供水量;
當實際供水量低於設計供水量的65%時,供水企業平均供水價格=準許收入÷{核定供水量÷[實際供水量[1]÷(設計供水量[2]×65%)]}。
平均供水價格、準許收入均不含增值稅,含增值稅供水價格根據供水企業實際執行稅率計算確定;核定供水量=[取用原水量[3]×(1-自用水率[4])+外購成品水量[5]]×(1-漏損率-總修正值[6])。
第十一條 城鎮供水價格原則上以3年為一個監管周期核定並適時調整到位,價格調整幅度較大的,可以分步調整到位。如供水企業供水設施投資、實際供水量、成本等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核定供水價格。
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由於價格調整不到位導致供水企業難以達到準許收入的,由市、區財政部門按照預算績效成本管控要求予以補貼。
第十二條 以供水企業平均供水價格、本市用水結構為基礎,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的原則,統籌考慮供水事業發展需要、促進節約用水、社會承受能力、區域差別化發展等因素核定分用戶類別供水價格。
第十三條 城鎮供水價格分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種用水價格三類。
(一)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鎮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二)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業、經營服務用水和行政事業單位用水、市政用水(環衛、綠化)、生態用水、消防用水等。
執行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的非居民用戶詳見附屬檔案1。執行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的非居民用戶,由其對應的市行業主管部門認定。
(三)特種用水主要包括洗車業、洗浴業、純淨水業、高爾夫球場、滑雪場用水。
特種用水用戶認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價格主管部門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四條 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價格制度,階梯水價設定不少於三級,級差按不低於國家要求設定。第一階梯水價原則上應當按照補償成本的水平確定,並應當考慮本期生產能力利用情況。具體用水量分級標準及水價級差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商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階梯水量實施情況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五條 本市有序推進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非居民用水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的,超過定額用水量時,除按實際用水量正常交納水費外,對超出定額用水量20%(含)以下、20%至40%(含)、40%以上的部分,分別按照水費的1倍、2倍、3倍加征水費。
第十六條 實行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價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後增加的收入應由供水企業單獨歸集,主要用於管網和戶表改造、水質提升、彌補供水成本上漲等。
第十七條 城鎮供水應當裝表到戶、計量到戶、抄表到戶、收費到戶、服務到戶。積極推進城鎮供水“一戶一表”改造,優先安裝、更換智慧型水錶。
混共用一塊水錶計量、具有不同用水性質的混合用戶,應主動與供水企業聯繫辦理單獨裝表計量;不具備單獨裝表條件的,經供水企業認定,可安裝二級計量水錶分別計量收費。凡不單獨裝表(或二級表)的混合用戶,供水企業按水價從高的原則收費。
供水企業暫未抄表到戶由轉供水單位收取水費的,終端用戶具備表計條件的按照相應政府定價執行,轉供水單位應向供水企業提供終端售水情況,包括用戶類別、分檔售水量,供水企業應當儘快抄表到戶;終端用戶不具備表計條件的可以暫按政府規定供水價格向供水企業交納供水費用並由終端用戶公平分攤。公共部位、共用設施等用水應當計量,相應水費應當通過收取的物業費、租金或公共收益等解決,並建立健全費用分攤信息公示制度。
第三章 定價成本構成及成本監審
第十八條 城鎮供水定價成本(準許成本)包括固定資產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和運行維護費。運行維護費包括原水費、外購成品水費、動力費、材料費、修理費、人工費、其他運營費用。
第十九條 定價成本構成及成本監審以《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為基礎,進一步明確事項如下:
(一)供水企業應區分政府資金、自籌資金、其他資金建設形成的固定資產,不區分資金來源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按規定進行過清產核資的,按財政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各類固定資產價值核定;未投入實際使用的、由政府補助或社會無償投入的,以及評估增值的部分不計提折舊。已投入使用但未經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或未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合理確定。
(二)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確定(詳見附屬檔案2)。管道資產區分材質計提折舊,無法區分材質的,按最長折舊年限計提折舊。管道資產殘值率按照處理方法不同分別核算,對於不能回收的舊管道,殘值率按0%核定。
(三)對同一企業內母子公司間或各分支機構間發生的原水交易,剔除重複核算的水量以及成本。
(四)供水企業要嚴格約束外購成品水費用。外購成品水單價原則上按不高於供水企業同口逕自行制水成本核定;超過標準的,供水企業應當證明其合理性,必要時對提供成品水的獨立制水公司進行成本調查。
(五)修理費最高原則上不得超過與供水業務相關的固定資產原值的2%;超過上限標準的,供水企業應證明其合理性,具體數額經市價格主管部門評估論證後確定。特殊情況下,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一次性費用過高的可以分期分攤。
(六)城鎮供水行業職工人數定員按不高於10人/萬立方米(日生產能力)核定。市價格主管部門商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在監審周期初始年明確當期定員標準上限。供水企業在監審周期最後一年實有在崗職工人數低於定員標準上限的,按照定員標準上限和實有在崗職工人數的算術平均值核定;實有在崗職工人數超過定員標準上限的,按照定員標準上限核定。
(七)勞務派遣、臨時用工性質的用工支出未包含在工資總額內的,在不超過國家有關規定範圍內據實核定。
(八)供水企業離退休人員相關支出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九)供水企業食堂等用於職工福利的資產折舊應計入職工福利費。
(十)可計提收益的營運資本,指供水企業為提供供水服務,除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以外的正常運營所需要的周轉資金。可計提收益的營運資本,按照不高於成本監審期間運行維護費年平均值的1/6核定。
(十一)供水企業自用水率、漏損率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商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成本監審予以核定。實際值大於基期值的,按基期值核定;實際值在基期值與目標值之間的,按實際值核定;實際值小於目標值的,按目標值與實際值的算術平均值核定。
1.自用水率。本市城鎮供水自用水率目標值為1%,基期值為1.05%。
2.漏損率。本市城鎮供水漏損率目標值為8%,基期值為9.85%。
基期值、目標值隨監審周期適時調整。
第四章 定調價程式和信息公開
第二十條 供水價格由《北京市定價目錄》確定的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者調整,按照誰定價、誰監審的原則實施成本監審。消費者、供水企業、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方面可以向市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定調價建議。
第二十一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供水價格,應當開展成本監審,並實行成本公開。
制定居民生活用水價格水平或定價機制應當按照價格聽證的有關規定開展聽證。在價格聽證前,供水企業應當公開本企業有關經營情況和成本數據,以及社會關注的其他有關水價調整的信息;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公開成本監審結論。依據已經生效實施的定價機制制定具體價格水平的,應當在制定價格的決定實施前公開啟動定價機制的依據及理由。
第二十二條 供水企業應當自收到成本監審書面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市價格主管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提供定價成本監審所需資料。供水企業應當按照成本監審要求,向監審人員開放查詢企業各類材料的許可權,及時提供情況,反饋意見。供水企業拒絕提供、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虛假或不完整提供成本監審所需資料的,市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從低原則核定定價成本。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上一監審周期單位供水定價成本的50%核定本監審周期供水定價成本,由此產生的定價成本減少不能在後續監審周期內進行彌補,同時將該企業及其負責人不良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第二十三條 供水企業應當按照供水價格監管要求每年6月底前向市價格主管部門及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如實提供上一年度生產經營情況、成本數據、供水服務區域變化情況。無正當理由拒絕、延遲提供相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市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故意瞞報、虛報相關信息並獲得不當收益的,在下一個監管周期進行追溯。
第二十四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者調整供水價格,應按照有關定調價程式執行,並及時向社會公開制定或者調整價格的決定。
第五章 水價執行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供水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和企業入口網站公示各類水價、代收費標準、延伸服務價格等資費標準,以及檔案依據、服務諮詢電話、舉報投訴電話,並於每年6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取用原水量、外購成品水量、實際供水量、售水量[7]、售水收入[8]、水質檢測報告、供水成本等信息。
第二十六條 供水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和本市要求取消供水不合理收費,規範供水相關合理收費。制定簡捷、標準化的服務辦理流程,公開服務標準,嚴格落實承諾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七條 用戶應當按照規定的水價和計量標準按時交納水費。逾期不交納水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
環衛綠化、生態景觀、消防等用水應當優先利用再生水,因條件限制需使用城鎮供水的,應當按照實際用水量交納水費。
城鎮經濟困難家庭以及市政等用水,根據相關規定需要減免水費的,市、區財政部門給予供水企業相應的水費補償。
第二十八條 供水企業的供水水質、水壓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不符合的,用戶有權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供水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責任。
第二十九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鎮供水監管體系,加強供水服務行為監督,對擅自停止供水、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供水設施故障報修但未及時予以檢修的,依法予以處罰,保證安全可靠供水。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北京市水務局、北京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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