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公用供水設施管理暫行規定

北京市城市公用供水設施管理暫行規定》在1987.10.27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城市公用供水設施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87年10月27日
  • 實施時間:1987年12月01日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為加強城市公用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保障城市用水,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作如下規定。

具體內容

一、凡本市市自來水公司所屬城市自來水廠的水源井、專用輸水管渠、取水口、泵站、專用供電通訊線路和輸配水管網、消火栓、閥門、計量儀表等公用供水設施,均按本規定管理。
二、市公用局是本市公用供水設施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市自來水公司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三、新建、擴建、改建公用供水設施工程,其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必須經市公用局同意,方可施工或投入使用。
各單位自行投資建設的自來水戶外管線及附屬設施,須經市公用局驗收合格後,納入公用供水管網,由市自來水公司統一維護和管理。
四、用水單位和居民(以下統稱用水戶)接裝、改裝供水管道,須經市公用局同意,由市自來水公司組織設計和施工,或由接裝、改裝單位自行組織設計和施工。自行施工的,須經市自來水公司驗收合格,才能接通水源。
禁止將自備水源的管道、加壓設備等與公用供水設施直接接通;禁止擅自啟用、拆卸、移動公用供水設施。
五、市自來水公司安裝的計費水錶,由市自來水公司統一管理和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卸、啟封。但在用水戶地域內的,由用水戶負責保護。因保護不當造成損壞、丟失的,應當賠償。
水錶井由用水戶按照規定的標準砌制,並負責維護和管理。禁止在水錶井內接裝和穿插其他管道。
六、公用消火栓由市自來水公司負責維修,公安消防機關負責經常檢查與管理。未經公安消防機關和市自來水公司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
用水戶安裝的無表消火栓,除發生火災的緊急情況外,平時使用,須事先徵得市自來水公司同意。
七、在埋設公用供水設施的地面上及其兩側安全間距內,禁止修建與供水無關的建築物和構築物;禁止堆物堆料或傾倒廢渣廢液;禁止挖坑取土、植樹埋桿或進行其他危及公用供水設施安全的作業。
與公用供水設施並行或交叉的其他市政設施工程,須由建設單位徵得市自來水公司同意,按國家規定的規範設計和施工;因施工遷移供水設施所需費用和材料,由建設單位負擔。
八、保護公用供水設施,人人有責。對破壞、損毀公用供水設施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制止或報告市公用局處理。對保護公用供水設施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予表彰和獎勵。
九、違反本規定的,由市公用局按下列規定以責論處,屬單位的責任處罰單位,屬個人的責任處罰個人。
1、擅自接裝、改裝公用供水設施的,或接裝、改裝供水設施後未經驗收擅自接通水源的,責令拆除或停止供水,處責任單位3000元以下罰款,或處直接責任人100元以下罰款。
2、擅自將其他管道、設備與公用供水設施接通的,或在自來水管道上直接抽水加壓的,責令拆除,處責任單位3000元以下罰款,或處直接責任人50元以下罰款。
3、擅自啟動、拆卸、移動公用供水設施或擅自動用消火栓的,責令恢復原狀,處責任單位1000元以下罰款,或處直接責任人50元以下罰款。
4、在公用供水設施的安全間距內修建建築物或構築物的,限期拆除,處責任單位3000元以下罰款,或處直接責任人1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處責任單位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處直接責任人200元以下罰款。
5、堆物、堆料占壓供水管線或進行挖坑取土、植樹埋桿等其他危及供水設施安全作業的,責令清除,恢復原狀,並可處責任單位1000元以下罰款或處直接責任人5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造成公用供水設施損毀或發生其他重大事故的,由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員賠償,並由其上級單位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按照本規定執行罰款,一律使用市公用局統一印製的罰款單據。
對單位的罰款一律由單位在自有資金中支出,對個人的罰款不得由單位報銷。
十一、公用供水設施的管理人員,必須忠於職守,認真履行職責,加強管理和維護工作。因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造成公用供水設施損毀或發生事故的,由市公用局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公用局負責解釋。
區、縣自來水公司(廠)、自備水源單位的公用供水設施,可參照本規定管理。
十三、本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公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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