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城市公用供水設施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87年10月27日
- 實施時間:1987年12月01日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城市公用供水設施管理暫行規定》在1987.10.27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引言為加強城市公用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保障城市用水,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作如下規定。具體內容一、凡本市市自來水公司所屬城市自來水廠的水...
擅自改變用水性質、臨時用水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向供水企業交納所欠水費,並由供水企業按日加收所欠水費0.1%的滯納金。逾期4個月不交納水費的,可依法停止供水。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2年12月20日起施行。1987年10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北京市城市公用供水設施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區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區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規範新建商品住宅小區參建各方行為,保障住宅正常使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
9.第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逾期不繳納土地使用費的,由地稅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國家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10.第十四條修改為:“本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標準,由市地稅部門會同市物價局、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公布。...
十一、《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管理若干規定》(1989年1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2號令發布,根據1994年9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號令第一次修改,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第二次修改,根據2002年11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3號令第三...
第十條修改為:“合作住宅的維修,由住宅合作社參照本市住宅維修有關規定執行。”十二、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辦法(1992年12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號令公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第一次修改,根據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號令第二次...
(4)城市建設總體規劃規定的市區規劃範圍內的公用設施、市政管線、鐵路、地下鐵道、道路、橋樑、公園、城市綠地、行道樹、河湖水系、水源井、圍牆和其它構築物等,由市規劃局審查批准,核發建設工程許可證。遠郊的主要公路、重要橋樑、鐵路、主要管線、通訊電纜、重要引水工程和三十五千伏及其以上的高壓輸變電工程等,由...
第七條 市政公用設施各具體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市政公用設施的維護,發現有破損、殘缺或者其他妨礙正常運行的情況時,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排除障礙,保持市政公用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第二章城市道路、橋涵設施管理 第八條 機動車輛經過橋樑、涵洞、隧道、地下通道時,必須遵守限載、限速、限高的規定。機動車通過橋樑,其總...
(二)公用設施:城市供水設施、城市供熱設施、城市燃氣設施、城市公共客運交通設施。電力、郵政、電信、廣播電視等其它城市公共基礎設施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的規劃、建設、養護、管理和使用必須遵守本條例。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
國家計委、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關於推進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產業化發展的意見 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 北京市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條例 深圳市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條件 國企業及國資管理法規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可用大配套費開支項目: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房管所、城市規劃骨幹道路(含橋樑、雨污水排放乾管和泵站)、用地紅線外城市規劃供水管網、市級公園、大型公交場站等。小配套費開支項目:普通幼稚園、普通國小、普通中學、標準內文化活動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動站)公交站(點)建設費、公共廁所建設費、物業管理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