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進程
2024年9月,《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投資估算編制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估算檔案組成
第一節 編制說明
第二節 基本表格及附屬檔案
第三章 估算編制辦法
第一節 估算編制層次
第二節 估算章節劃分
第三節 計價依據與費用標準
第四節 估算費用種類
第五節 估算費用項目組成
第四章 估算費用內容及標準
第一節 建築安裝工程費
第二節 設備購置費
第三節 工程建設其他費用
第四節 預備費
第五節 專項費用
附錄
第一章 總則
一、為進一步適應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需要,規範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投資估算編制方法及相關費用標準,提高投資估算編制質量,合理確定建設項目投資,在認真總結和調研已運營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投資估算編制經驗的基礎上,特制定《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投資估算編制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於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包括捷運系統、輕軌系統、單軌系統、有軌電車、磁浮系統、自動導向軌道系統、市域快速軌道系統)投資估算檔案的編制。
三、本《辦法》是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巨觀調控和進行項目投資控制的重要依據。
四、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投資估算是建設規劃階段和可行性研究階段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面反映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和投資構成的主要檔案。投資估算編制應完整反映設計範圍內工程項目建設全過程所需的全部費用,符合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建設、投資構成和工程造價管理的要求,有利於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造價,對充分發揮投資效益、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具有重要意義。
五、檔案編制單位應對投資估算全面負責。當由兩個及以上單位共同編制時,總體編制單位應負責統一制定估算編制原則並彙編總估算,其他單位負責編制各自所承擔部分的投資估算。
六、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投資估算應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編制。同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項目所在地基本建設有關方針、政策和工程造價管理規定,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如實反映工程項目建設規模、標準、工程籌劃、建設條件和所需投資,合理確定和嚴格控制工程造價。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主管部門,可在本《辦法》的基礎上,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定並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
八、本《辦法》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負責解釋。請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注意積累資料,認真總結經驗,將有關意見及時反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
第二章 估算檔案組成
估算檔案由編制說明、基本表格及附屬檔案組成。
第一節 編制說明
(一)工程概況
簡述線路規模(線路起訖點、路由路徑及里程、各類線路敷設方式及長度),車站設定狀況(總數量、分類數量、換乘站情況),站間距,車輛基地、主變電站、運營控制中心設定狀況,車輛配置情況(類型、設計時速及編組)。
(二)編制範圍
說明投資估算的編制範圍和單元劃分。一般每個項目按一個估算單元編制,費用內容包括整個項目的全部建設投資(工程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車輛購置費)、建設期利息和鋪底流動資金。如遇特殊情況,可根據實際需要劃分投資估算編制範圍和單元,並予以說明。
說明同步建設工程情況(本項目代建其他項目工程內容、由其他項目代建本項目工程進展)、費用內容、分攤費用來源及依據。說明改造工程情況以及費用內容。
根據項目實際情況說明總估算未包含的費用內容。一般不包括沿線物業開發的費用、同步建設及共用工程應由其他項目分攤的費用。
沿線物業開發的費用、同步建設及共用工程應由其他項目分攤的費用、民用通信引入系統等根據建設管理需要單獨按不同項目分別編制估算。
(三)編制依據
1.國家、行業、地方政府有關規定。
2.投資估算指標分析採用的相關計價檔案,一般包括項目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行業的計價依據等。
3.人工、材料、施工機械設備費單價取定的依據或來源。
4.類似工程的技術經濟指標和參數。
5.其他相關資料。
(四)工程費用
1.各章工程費用內容
工程費用根據總估算的編制範圍,分工程類別按投資估算章節表各章節包含內容編制估算。以下為各章費用內容的基本規定,應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和建設管理需要,對各章費用內容進行調整、補充。其中涉及智慧城市軌道交通、綠色城市軌道交通、雲平台、大數據、信息化、改造工程等內容,應結合專業界面及設計方案,明確說明各章中所包含的費用內容,相關費用單列。
(1)車站:包括主體和附屬的土建結構(含人防)、建築裝飾以及附屬設施等工程,車站風險源處理,應列入車站的交通接駁廣場、停車場等。
(2)區間:包括主體(隧道、橋樑、路基)、聯絡通道、中間風井、區間變電所等工程,區間風險源處理,區間範圍內的噪聲防護、橋下綠化、檢修便道、線路防護柵欄、疏散平台等。
(3)軌道:包括正線、配線、車輛基地的軌道結構、軌道降噪、線路有關工程、鋪軌基地等。
(4)通信:包括正線、運營控制中心、車輛基地等通信工程。
(5)信號:包括正線、運營控制中心、車輛基地、試車線、車載、維修與培訓中心等信號工程。
(6)供電:包括主變電站(主變電站變電工程,主變電站房屋的建築、裝飾、安裝、附屬等工程,電力進線,主變電站電纜通道)、變電所、環網電纜、接觸網(軌)、電力監控、雜散電流防護與接地系統、供電車間及其他系統、動力照明(包括車站、區間、區間變電所)等供電工程。
(7)綜合監控:包括全線綜合監控系統等工程。
(8)火災自動報警、環境與設備監控:包括全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等工程。
(9)安防與門禁:包括全線安防系統、門禁系統、車站安檢設施等工程。
(10)通風、空調與供暖:包括車站、區間、區間變電所的空調、通風、供暖工程,車站抗震綜合支吊架等工程。
(11)給水與排水、消防:包括車站、區間、區間變電所的給水、排水及水消防,全線自動滅火系統等工程。
(12)自動售檢票:包括全線自動售檢票系統、清分中心等工程。
(13)站內客運設備、站台門:包括車站自動扶梯、電梯、自動人行道、輪椅升降台、站台門等工程。
(14)運營管理房屋:包括運營控制中心以及除車站、運營控制中心、車輛基地外的公安派出所、消防站、培訓房屋等房屋工程(建築與裝飾,動力與照明,通風、空調與供暖,給水與排水、消防,樓宇智慧型化,電梯,室外附屬工程等)。
(15)車輛基地:包括車輛基地生產及辦公房屋(建築與裝飾,動力與照明,通風、空調與供暖,給水與排水、消防,電梯等)、工藝設備、附屬工程(檢查坑、地基處理、邊坡加固及防護、土石方、場區道路、橋樑涵洞、室外綜合管線、場區綠化等)。
(16)人防:包括全線各設防地下車站、地下區間、車輛基地內所有人防防護設備及安裝工程,防淹門等。
2.工程費用估算指標計算方法說明。
3.設備費用計算方法說明,進口設備採用的外匯匯率說明。
(五)工程建設其他費用
1.前期工程費
說明各類前期工程單價或指標的計算依據,數量及費用的估算方法,前期工程的費用內容。
2.其他費用
按照綜合估算表所列其他費用內容,逐項說明計算依據及方法。
(六)預備費
說明基本預備費和價差預備費的計算依據及方法。
(七)專項費用
分項說明建設期利息、車輛購置費和鋪底流動資金的計算依據及方法,在建設期利息說明中明確資本金及債務資金比例、分年度投資計畫。
(八)估算總額及技術經濟指標
說明估算總額及技術經濟指標,包括同步建設及共用工程。根據需要對費用或指標特殊的工程項目進行分析說明。
(九)同步建設及共用工程分攤原則
1.工程範圍
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其他項目:換乘節點,換乘通道,換乘線路車站,共用的車站(區間)結構和機電設備,共用的主變電站,共址的車輛基地,線網運營管理房屋,線網共享工程等。
涉及其他建設工程:車站、區間物業開發,車輛基地上蓋開發平台,與市政工程共用的結構等。
2.費用分攤原則
費用分攤應遵循公平合理、便於資產管理、網路統籌和整體效益最優等基本原則。有明確協定的按相關規定分攤,無協定的根據工程特點、分期建設情況、同期建設範圍等因素確定分攤原則。
以下同步建設及共用工程投資分攤原則可供參照,應結合項目所在地政府、建設單位的要求,根據項目情況、投資模式等確定分攤原則,並相應調整說明。
(1)新建項目涉及到對已運營線路的改造,相關費用全部列入新建項目。
(2)相同規劃期的軌道交通同步建設及共用工程,有清晰物理界面的部分按各自工程範圍計列,不能物理分割的部分可按照建築面積、空間體積、系統規模比例分攤,也可按照平均分攤列入各項目。
(3)不同規劃期的軌道交通同步建設及共用工程,費用列入先期建設項目,後期建設項目僅計列接入、擴容改造等費用。
(4)線網工程
①線網控制中心、線網平台等費用可按照使用項目的車站數量或者線路長度比例分攤,也可按照使用項目平均分攤;若單獨立項,分攤原則執行單獨立項的資金籌措原則。
②多線共享的大架修功能費用列入先期建設項目,網路共享大型設備費用列入配置設備的項目。
(5)車輛基地設定上蓋開發平台時,可按不設上蓋開發平台方案的費用計入城市軌道交通工程;也可將上蓋平台(基礎、梁、板、柱等)費用按比例計入城市軌道交通工程。
(6)兼顧市政過街功能的通道費用列入城市軌道交通工程。
(7)與城市軌道交通同步建設及共用的其他工程,優先按照物理界面劃分,物理界面無法分割的,原則上可按照建築面積或者空間體積比例分攤。
(8)前期工程可參照上述原則執行。
3.分攤費用內容
分攤費用一般應為估算總額,包括工程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和建設期利息等。
(十)可行性研究估算與建設規劃估算對照分析
分析可行性研究估算與建設規劃估算總投資以及直接工程投資(由工程費用和車輛購置費組成)差異,需考慮物價上漲因素時,應描述相關估算原則及方法。
(十一)其他有關說明
對估算編制過程中需要特別說明的內容加以闡述,如估算編制中未落實的內容,以及其他與估算有關但不能在估算表中反映的事項和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二節 基本表格及附屬檔案
1.基本表格主要包括(附後):
(1)總估算表
(2)綜合估算表
(3)可行性研究估算與建設規劃估算對照表
(4)主要工程數量表
2.附屬檔案
包括有關協定、紀要、公文及其有關分析計算資料等。
各項目根據設計和建設管理需要,可增加必要的表格及附屬檔案。
第三章 估算編制辦法
第一節 估算編制層次
為充分體現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管理和投資控制特點,投資估算編制按總估算檔案一個層次完成。
總估算檔案是反映整個建設項目的投資規模和投資構成的檔案,包括總估算表和綜合估算表等表格及說明。
(一)總估算表
總估算表是根據綜合估算表,按“綜合估算章節表”順序,分章進行彙編。
(二)綜合估算表
綜合估算表是按“綜合估算章節表”順序,將各章、節及細目估算費用進行匯總編制。
第二節 估算章節劃分
估算章節劃分具體體現為綜合估算章節表,其作用是將估算費用按不同的工程和費用類別,劃分為統一的章、節及細目。綜合估算章節表應體現統一和協調項目各專業估算的編排順序,反映項目各工程類別編制的內容。綜合估算章、節及細目中各類工程費用的劃分,應有利於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各項指標的積累和造價信息化管理。
根據不同工程和費用類別,將估算費用劃分為工程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和專項費用四部分。共十九章38節。投資估算應採用統一的章節表進行編制;有軌電車、磁懸浮軌道系統及改、擴建工程等,可結合設計深度及內容,調整相關費用內容。詳見附錄一:綜合估算章節表。
各章名稱詳見表3-1。
第三節 計價依據與費用標準
一、計價依據
(一)城軌行業計價依據
採用住建部《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投資估算指標》(ZYA3-12-2024)、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概算、預算階段計價依據,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概(預)算計價依據,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單位估價表》等有關計價檔案。
(二)其他行業計價依據
主變電站工程採用電力行業有關計價檔案。
(三)地方性計價依據
地面房屋建築與裝飾工程、車輛基地大型土石方工程、裝配式車站結構、前期工程等可採用建設項目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計價檔案。
編制投資估算時,如遇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複雜工程或無可參考的既有經濟技術指標,應調查、收集有關資料,參考以上計價依據進行測算,補充單價分析,並隨投資估算檔案一併送審。
二、費用標準
應採用與對應計價依據檔案配套的費用標準。
第四節 估算費用種類
投資估算費用按投資構成,劃分為工程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專項費用四個部分。
第一部分 工程費用
工程費用包括:
1.建築工程費:是指建設工程涉及範圍內的車站、區間、軌道、主變電站、運營管理房屋、車輛基地、設備基礎等建(構)築物、道路、室外管道鋪設、大型土石方工程費用等。
2.安裝工程費:是指主要生產、輔助生產、公用工程等單項工程中需要安裝的機械設備、電器設備、專用設備、儀器儀表等的安裝及配件工程費用,與設備相連的工作檯、梯子、欄桿等設施的裝設工程費用,附屬於被安裝設備的管線敷設、絕緣、防腐、刷油、保溫、調整和試驗工程費用,工藝、供熱、供水等各種管道、配件、閥門和供電外線安裝等工程費用,以及為測定安裝工程質量,對單台設備進行單機試運轉、對系統設備進行系統聯動無負荷試運轉工作的調試費,以及其他納入安裝工程的費用統稱安裝工程費。如:通信,信號,供電,綜合監控,火災自動報警、環境與設備監控,安防(含安檢)與門禁,通風、空調與供暖,給水與排水、消防,自動售檢票,站內客運設備、站台門,運營管理房屋,車輛基地,人防等安裝工程費用。
3.設備購置費:是指為建設工程項目購置或自製的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設備、工具、器具的費用。由多種材料或經加工為零部件,並按各自用途組成的具有功能、容量、動能傳遞或轉換的機器、容量、成套裝置統稱為設備。設備分為標準設備和非標準設備。按安裝方法又分為需要安裝和不需要安裝的設備。構成固定資產標準的設備(包括備品備件),雖低於固定資產標準,但屬於設計明確列入設備清單的均為設備。
設備應包括本體和附帶的配件、備件及附屬於設備本體製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欄桿、管道,以及附屬於設備本體的油類、化學藥品等;還包括各種計量器、儀表及自動化控制裝置、實驗室內的儀器及屬於設備本體部分的儀器儀表等。
設備購置費以設備原價加設備運雜費計算。
第二部分 工程建設其他費用
工程建設其他費用:是指從工程籌建起到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止的整個建設期間,除建築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預備費和專項費用以外,為保證工程建設順利完成和交付使用後,能夠正常發揮效用而發生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
1.前期工程費,如:土地徵用及補償費,臨時占地費,建(構)築物拆遷補償費,樹木及綠化賠償費,道路恢復費,管線遷改費,交通疏解費,河道改移費等。
2.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其他費用,如:場地準備費,項目建設管理費,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費,招標代理服務費,招標交易服務費、前期工作費,研究試驗費,勘察設計費,諮詢費,引進技術和設備其他費,專利及專有技術使用費,工程保險費,特殊設備安全監督檢驗費,安全生產保障費,建築信息模型(BIM)技術服務費,工程配合協調費,配合輔助工程費,以及其他費用等。
3.與試運行有關的其他費用,如:綜合聯調及試運行費,生產準備及開辦費等。
第三部分 預備費
預備費:包括基本預備費和價差預備費。
1.基本預備費:是指針對項目實施過程中可能發生難以預料的支出而事先預留的費用。
2.價差預備費:是指為在建設期內利率、匯率或價格等因素的變化而預留的可能增加的費用。
第四部分 專項費用
專項費用:包括車輛購置費(含車輛監造費)、建設期利息和鋪底流動資金。
第五節 估算費用項目組成
建設項目估算總投資:是指從工程籌建起到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止的整個建設期間內預計或實際投入的全部費用總和。
第四章 估算費用內容及標準
第一節 建築安裝工程費
建築工程費是指建築物、構築物等建造所需的費用。包括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和增值稅。
安裝工程費是指設備、裝置安裝過程中的設備材料及其組合、裝配、防腐、絕熱、調試及主要材料購置等所需的費用。包括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和增值稅。
一、 直接費
直接費是指實體工程施工所需的生產性費用,以及施工企業為完成實體工程施工所需的非實體工程的生產性費用。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和其他直接費。
1.人工費:是指直接從事建築安裝工程施工作業的生產工人所需的費用。包括工資性收入、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及特殊情況下發生的費用等。
2.材料費:是指工程施工過程中耗費的各種原材料、半成品、構配件等的費用,以及周轉材料等的攤銷、租賃費用。
3.施工機具使用費:是指施工作業所發生的施工機械、儀器儀表使用費或其租賃費。包括施工機械使用費和施工儀器儀表使用費。
(1)施工機械使用費是指施工機械作業發生的使用費或租賃費。由折舊費、檢修費、維護費、安拆費、人工費、燃料動力費及其他費組成。
(2)施工儀器儀表使用費是指施工作業所發生的儀器儀表使用費或租賃費。由折舊費、維護費、校驗費和動力費組成。
4.其他直接費: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費、夜間施工增加費、二次搬運費、檢驗試驗費、工程定位複測費、工程移交費、退場清理費、特殊地區施工增加費、安全生產費、文明(綠色)施工費、施工現場環境保護費、臨時設施費、內部轉場費、已完工程及設備保護費等費用。
二、 間接費
間接費是指施工企業為組織施工現場管理和進行企業經營管理所發生的費用。包括管理人員費用、辦公費、差旅交通費、施工單位進退場費、非生產性固定資產使用費、信息管理系統購置運維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勞動保護費、財務費、其他稅金,以及其他管理性費用。
三、 利潤
利潤是指施工企業完成所承包工程獲得的盈利。
四、 增值稅
增值稅是指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徵收的流轉稅。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建築業營改增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調整工作的通知”(建辦標〔2016〕4號)要求,工程造價=稅前工程造價×(1+增值稅率);稅前工程造價為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和利潤之和,各項費用項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稅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價格計算。
投資估算編制過程中應根據政策檔案對稅率進行調整。
第二節 設備購置費
設備購置費是指為建設工程項目購置或自製的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設備、工具、器具的費用。固定資產標準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國家或各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額以上的資產。
設備購置費由設備原價和設備運雜費兩部分組成,即:
設備購置費=設備原價+設備運雜費。其中:
設備原價:是指國產設備或進口設備的原價;設備運雜費是指除設備原價之外的關於設備採購、運輸、途中包裝及倉庫保管等方面支出費用的總和。
一、國產設備原價的構成
國產設備原價:是指設備製造廠的交貨價,或訂貨契約價。一般根據生產廠或供應商的詢價、報價、契約價確定,或採用一定的方法計算確定。國產設備原價分為國產標準設備原價和國產非標準設備原價。
(一)國產標準設備原價
國產標準設備:是指按照主管部門頒布的標準圖紙和技術要求,由我國設備生產廠批量生產的,符合國家質量檢測標準的設備。
國產標準設備原價有兩種,即帶有備品備件的原價和不帶有備品備件的原價。在編制估算時,應採用帶有備品備件的原價,若採用不帶有備品備件的原價,則另計取備品備件費。
(二)國產非標準設備原價
國產非標準設備:是指國家尚無定型標準,只能按訂貨要求並根據具體的設計圖紙製造的設備。
國產非標準設備原價一般按其成本構成或相關技術參數估算其價格。
二、進口設備原價的構成
進口設備原價:是指進口設備的抵岸價,即設備抵達買方邊境港口或邊境車站,交納完各種手續費、稅費後的價格。
進口設備抵岸價:由設備到岸價(CIF)和進口從屬費用構成。其中:
進口設備到岸價(CIF):由離岸價(FOB)、國際運費、運輸保險費構成。
進口從屬費用:由銀行財務費、外貿手續費、進口關稅、消費稅、進口環節增值稅等構成。進口車輛還需繳納車輛購置稅。
三、設備運雜費的構成
設備運雜費:是指國內採購設備自來源地、國外採購設備自到岸港口或邊境車站運至工地或指定堆放地點發生的採購、運輸、運輸保險、保管、裝卸等費用。
設備運雜費由運輸和裝卸費、包裝費、設備供銷部門手續費、採購與倉庫保管費構成。
1.運輸和裝卸費:國產設備由設備製造廠交貨地點起、進口設備由我國到岸港口或邊境車站起至工地倉庫(或工程籌劃設計指定的需要安裝設備的堆放地點)止所發生的運費和裝卸費。
2.包裝費:在設備原價中未包含的,為運輸而進行包裝所支出的各種費用。
3.設備供銷部門手續費:按有關部門規定的統一費率計算。
4.採購與倉庫保管費:是指採購、驗收、保管和收發設備所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設備採購人員、保管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工資、工資附加費、辦公費、差旅交通費,設備供應部門辦公和倉庫所占固定資產使用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勞動保護費、檢驗試驗費等。按主管部門規定的採購與保管費費率計算。
四、備品備件購置費
編制估算時,應採用包含備品備件費的設備原價。若設備原價不含備品備件費,其備品備件費按設備原價(不含軟體費)的3%~5%計算。
五、設備購置費的計算方法
編制估算時,設備原價應根據調查資料,結合估算檔案編制期的價格水平綜合確定。
對於國內設備,為簡化估算編制,設備購置費等於國內設備原價加國內設備運雜費。
對於進口設備,為簡化估算編制,進口設備購置費等於進口設備到岸價(CIF)、進口從屬費用加國內設備運雜費。
第三節 工程建設其他費用
工程建設其他費用是指從工程籌建起到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止的整個建設期間,應由基本建設投資支付並列入建設項目總估算內,除建築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預備費和專項費用以外的,為保證工程建設順利完成和交付使用後,能夠正常發揮效用而發生的各項費用。按資產屬性分別形成固定資產其他費用、無形資產費用和其他資產費用(遞延資產)。
以下為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通常發生的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項目,在編制估算時,各項費用應結合工程建設實際和建設市場有關情況予以確定。
一、前期工程費
前期工程費:包括土地徵用及補償,臨時占地,建(構)築物拆遷補償,樹木及綠化賠償,道路恢復,管線遷改,交通疏解,河道改移等發生的費用。
(一)費用內容
1.土地徵用及補償費: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規定,建設工程項目徵用土地及補償應支付的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被徵用土地地上、地下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徵用城市郊區菜地繳納的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徵用耕地繳納的耕地開墾費,耕地占用稅,以及在辦理土地徵用過程中所發生的相關人員的工作經費、土地登記管理費、土地測量測繪等費用。
2.臨時占地費:是指臨時占用建設項目土地使用權在建設期內應支付的相關費用。
3.建(構)築物拆遷補償費:是指房屋及附屬構築物、城市公共設施等拆遷補償費,以及在辦理拆遷過程中所發生的相關人員的工作經費、資產評估費、建(構)築物測量測繪等費用。
4.樹木及綠化賠償費:是指砍伐樹木及剷除草坪等發生的補償費用。
5.道路恢復費:是指設計圍擋範圍內的道路恢復費用,相應鑿除路面費用納入主體工程費用中。
6.管線遷改費:是指依據管線遷改設計方案,為保證工程實施而採取的對給水、排水、燃氣、電力、電信、熱力等管線進行遷改的費用。
7. 交通疏解費:是指依據交通疏解設計方案,為保證工程實施而採取的對疏解工程進行建設及拆除恢復原狀的費用。
8.河道改移費:是指依據河道改移設計方案,為保證工程實施而採取的河道改移措施所發生的費用。
(二)計算方法
1.土地徵用及補償費、臨時占地費、建(構)築物拆遷補償費等應根據設計建設用地徵用面積、臨時占地面積、拆遷工程數量,按項目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頒發的各項規定和標準計列。
2.樹木及綠化賠償費:按項目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頒發的城市園林樹木補償標準計列。
3.道路恢復費:按項目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頒發的道路恢復補償標準計列。
4.管線遷改費:按管線遷改設計方案,區分為上水、排水、燃氣、電力(高壓電和非高壓電分列)、電信、熱力等管線,按項目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各類管線遷改補償標準計列。
5.交通疏解費:按交通疏解設計方案,按項目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頒布的道路補償標準計列。
6.河道改移費:按河道改移設計方案,按項目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頒布的河道改移補償標準計列。
二、其他費用
(一)場地準備費
1.費用內容
場地準備費:是指建設項目為達到工程開工條件所發生的場地平整和對建設場地遺留的有礙於施工建設的設施進行拆除清理的費用,以及為滿足施工建設需要而供到場地界區的、未列入工程費用的臨時水、電、路、訊、氣等費用,以及施工期間專用公路養護費、維修費等費用。
2.計算方法
一般應根據實際工程量估算,也可按工程費用的比例計列。即:
場地準備費=工程費用×費率,費率按1%~2%計列。
(二)項目建設管理費
1.費用內容
項目建設管理費:是指項目建設單位從項目籌建之日起至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之日止發生的管理性質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單位發工資的工作人員工資及相關費用、辦公費、辦公場地租用費、差旅交通費、勞動保護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固定資產使用費、招募生產工人費、技術圖書資料費(含軟體)、業務招待費、施工現場津貼、竣工驗收費和其他管理性質開支。
2.計算方法
按工程費用和管線遷改費用之和的2.0%~2.5%計列。
(三)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費
1.費用內容
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費:是指監理單位接受建設單位委託,提供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的質量、進度、費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契約、信息管理及相關各方協調管理服務,以及勘察、設計、保修等階段的相關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2.計算方法
按工程費用的1.6%~1.8%計列。
(四)招標代理服務費
1.費用內容
招標代理服務費:是指招標代理機構接受招標人委託,從事編制招標檔案(包括編制資格預審檔案和標底),審查投標人資格,組織答疑、開標、評標以及提供招標前期諮詢、協調契約簽訂等所收取的費用。
2.計算方法
按工程費用的0.2%計列。
(五)招標交易服務費
1.費用內容
招標交易服務費:是指工程建設期間,項目所在地建設交易部門為工程招投標工作提供交易場所和為招投標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2.計算方法
按建設項目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計列。
(六)前期工作費
前期工作費:是指由建設單位委託相關機構而發生的為建設項目前期工作支付的諮詢服務費用,包括建設項目專題研究、編制和評估建設規劃、編制和評估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其他與建設項目前期工作有關的諮詢服務費用。
1.可行性研究費
(1)費用內容
可行性研究費:是指編制和評估建設規劃(或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所需的費用。
(2)計算方法
參照表4-1計費標準,根據建設項目估算投資額採用內插法計算。
註:①建設項目估算投資額:是指建設規劃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估算投資額。
②建設項目在工程條件、技術條件、環境保護、文物保護、安全等方面可能存在特殊要求時,可根據實際情況計取難度調整係數,調整係數按1.1~1.5計取;必要時開展的專題研究費用另計,且主報告收費不再考慮調整係數。
③對於分期分段建設的線路,應分別計費。原則上視線路分期分段規模比例及研究難度,在上述計費方案基礎上,首期工程乘以1.2~1.5的調整係數,後續工程乘以0.6~0.9的調整係數。
④上述計費標準為主報告編制費用,各類專題研究費用另行計列。
2.環境影響評價費
(1)費用內容
環境影響評價費: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規定,為全面、詳細評價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產生的污染或造成的重大影響所需的費用。包括編制和評估環境影響報告書(含大綱)、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等所需的費用。
(2)計算方法
參照表4-2計費標準,根據建設項目估算投資額採用內插法計算,並適當考慮環境敏感程度調整係數。
註:①建設項目估算投資額:是指建設規劃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估算投資額。
②評估環境影響報告書(含大綱)的費用不含專家參加審查會議的差旅費;環境影響評價大綱的技術評估費用占環境影響報告書評估費用的40%;
③本表所列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收費標準為不設評價專題的基準價,每增加一個專題加收50%;
④本表中費用不包括遙感、遙測、風洞試驗、污染氣象觀測、示蹤試驗、地探、物探、衛星圖片解讀、需要動用船、飛機等特殊監測等費用。
3.客流預測報告費
(1)費用內容
客流預測報告費:是指以城市、社會經濟、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等方面的現狀和規劃基礎資料為依據,利用交通模型等技術手段,預測各目標年限城市軌道交通網路或線路相關客流指標,編制和評估客流預測報告所需的費用。
(2)計算方法
編制費用參照表4-3計費標準計列,評估費用參照相關契約計列。
4.地震安全性評價費
(1)費用內容
(2)計算方法
按項目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計列。
5.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費
(1)費用內容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費:是指評估機構接受委託,按照相應的技術規程和規範要求,收集相關資料,進行現場調查和技術分析,以及編制評估報告和組織報告評審等收取的費用。
(2)計算方法
參照相關部門規定計列。
6.節能評估費
(1)費用內容
節能評估費:是指分析建設項目的建築、設備、工藝等的能耗水平和其使用的用能產品的效率或能耗指標,編制及評審節能評估報告的費用。
(2)計算方法
參照表4-4計費標準計列。
7.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費
(1)費用內容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費:是指編制和評價社會穩定風險分析報告所需的費用。
(2)計算方法
參照表4-5費用標準計列。
8.防洪評價費
(1)費用內容
防洪評價費:是指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規定,對涉及江河、湖泊等項目編制防洪評價報告所需的費用。
(2)計算方法
按項目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計列。
9.文物勘探及保護費
(1)費用內容
文物勘探及保護費:是指在工程範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及保護所需的費用。
(2)計算方法
按項目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計列。
10.其他前期工作費
(1)費用內容
其他前期工作費:是指以上內容未包含,但在城市軌道交通前期諮詢工作中可能涉及到的專題、單項研究及其他諮詢服務,如規劃諮詢、專項技術諮詢、投融資專題、網路資源共享專題等所需的費用。
(2)計算方法
根據工作量按工日計取,費用=∑人工工日×人工工日單價。
(七)研究試驗費
1.費用內容
研究試驗費:是指為建設項目提供或驗證設計數據、資料等進行必要的研究試驗及按照設計規定在建設過程中必須進行試驗、驗證所需的費用。包括自行或委託其他部門研究試驗所需人工費、材料費、試驗設備及儀器使用費等。
不包括:
(1)應由科技三項費用(即新產品試製費、中間試驗費和重要科學研究補助費)開支的項目。
(2)應在建築安裝費用中列支的施工企業對建築材料、構件和建築物等進行一般鑑定、檢查所發生的費用及技術革新的研究試驗費。
(3)應在勘察設計費或工程費用中開支的項目。
2.計算方法
根據設計提出的具體研究試驗項目,按研究試驗內容和要求計列所需的費用。
(八)勘察設計費
勘察設計費:是指建設單位委託勘察設計單位進行工程水文地質勘察、工程設計所發生的各項費用。
1.勘察費
(1)費用內容
工程勘察費:是指為工程設計提供工程地質、水文地質資料、地下管線、地下構築物資料等的勘察及相應的試驗、工程測量等所發生的費用。
(2)計算方法
按工程費用的0.6%~0.8%計列。
2.設計費
(1)費用內容
工程設計收費:是指設計單位根據建設單位委託,提供編制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檔案、施工圖設計檔案、非標準設備設計檔案等服務所收取的費用,包括基本設計收費和其他設計收費。
① 基本設計收費:是指在工程設計階段提供初步設計檔案、施工圖設計檔案收取的費用,並相應提供設計技術交底、解決施工中的設計技術問題、試運行和竣工驗收等服務。
② 其他設計收費:是指根據工程設計實際需要或者建設單位要求提供相關服務收取的費用,包括總體總包費等。
(2)計算方法
按工程費用的3.5%~4.0%計列。改、擴建工程項目另行計列。
(九)諮詢費
1.設計諮詢費
(1)費用內容
設計諮詢費:是指建設單位委託諮詢機構對設計單位設計工作成果進行審查所需的費用。
(2)計算方法
按工程費用的0.3%~0.4%計列。
2.工程造價諮詢費
(1)費用內容
工程造價諮詢費:是指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接受建設單位委託,從事投資估算、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工程結算、竣工決算的編制與審核,各設計階段的工程造價控制等與工程造價業務有關的諮詢服務,並出具工程造價諮詢成果檔案等業務活動所收取的費用。
(2)計算方法
按工程費用的0.3%~0.4%計列。
3.其他諮詢費
(1)費用內容
其他諮詢費:是指為建設項目提供組織、經濟、管理等有關方面工程諮詢服務所發生的費用。
(2)計算方法
按建設項目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計列。
(十)引進技術和設備其他費
引進技術和設備其他費:是指引進技術和設備發生的但未計入設備購置費的相關費用。
1.費用內容
(1)引進項目圖紙資料翻譯複製費、備品備件測繪費。
(2)出國人員費用:包括買方人員出國設計聯絡、出國考察、聯合設計、監造、培訓等所發生的差旅費、生活費等。
(3)來華人員費用:包括賣方來華工程技術人員的現場辦公費用、往返現場交通費用、接待費用等。
(4)銀行擔保及承諾費:指引進項目由國內外金融機構出面承擔風險和責任擔保所發生的費用,以及支付貸款機構的承諾費用。
2.計算方法
(1)引進項目圖紙資料翻譯複製費、備品備件測繪費:根據引進項目的具體情況計列或按引進貨價(FOB)的比例計列,引進項目發生備品備件測繪費時按具體情況計列。
(2)出國人員費用:依據契約或協定規定的出國人次、期限以及相應的費用標準計算。生活費按財政部、外交部規定的標準計列,差旅費按中國民航公布的票價標準計列。
(3)來華人員費用:依據引進契約或協定有關條款及來華技術人員派遣計畫進行計列。來華人員接待費用可按每人次費用指標計列。引進契約價款中已包括的費用內容不得重複計列。
(4)銀行擔保及承諾費:應按擔保或承諾協定計列。估算編制時可以擔保金額或承諾金額為基數乘以費率計算。
為簡化估算編制,按引進設備費的1.0%~1.5%計列。
(十一)綜合聯調及試運行費
1.費用內容
綜合聯調及試運行費:是指新建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在交付運營前,按照批准的設計檔案所規定的工程質量標準和技術要求,在綜合聯調及試運行期間對整個系統進行綜合聯調及試運行所發生的費用。綜合聯調及試運行費包括綜合聯調及試運行所需原材料、燃料及動力消耗、低值易耗品、其他物料消耗、工具用具使用費、機械使用費、保險金、人員工資以及專家指導費等。不包括應由設備安裝工程費開支的調試費,以及在綜合聯調及試運行中暴露出來的因施工原因或設備缺陷等發生的處理費用。
2.計算方法
(1)綜合聯調費:按設備購置費和車輛購置費之和的1.0%~1.5%計列;
(2)試運行費:按正線公里數×試運行期(月)×10萬元/(正線公里·月)計列。
當與既有線路聯調時,費用可適當增加。
(十二)專利及專有技術使用費
1.費用內容
(1)國外設計及技術資料費、引進有效專利、專有技術使用費和技術保密費。
(2)國內有效專利、專有技術使用費。
(3)商標權、商譽和特許經營權費等。
2.計算方法
(1)按專利使用許可協定和專有技術使用契約的規定計列。
(2)專有技術的界定應以省、部級鑑定批准為依據。
(3)項目投資中只計算需在建設期支付的專利及專有技術使用費。協定或契約規定在運營期支付的使用費應在運營成本中核算。
(十三)生產準備及開辦費
生產準備及開辦費:是指在建設期內建設單位為保證正常運營而發生的人員培訓費、提前進廠以及投產使用必備的生產辦公、生活家具用具及工器具等的購置費用。包括:
1.生產職工培訓費
(1)費用內容
生產職工培訓費:是指工程項目在試運營前,對運營部門生產職工培訓所必需的費用。包括提前進廠費用、自行組織培訓或委託其他單位培訓的人員工資、工資性補貼、職工福利費、差旅交通費、勞動保護費、學習資料費等。
(2)計算方法
按設計確定的定員人數×60%×30000元計列。
2.生產辦公、生活家具用具購置費
(1)費用內容
生產辦公、生活家具用具購置費:是指為保證工程項目初期正常運營所必需的生產辦公、生活家具用具購置費。
(2)計算方法
按設計確定的定員人數×9000元計列。
3.工器具購置費
(1)費用內容
工器具購置費:是指為保證工程項目初期正常運營所必須購置的第一套不構成固定資產的設備、儀器、儀表、工卡模具、器具、工作檯(框、架、櫃)等的費用。不包括:構成固定資產的設備、工器具和備品、備件費用,以及已列入設備購置費中的專用工具和備品備件費。
(2)計算方法
按設計確定的定員人數×4500元計列。
(十四)工程保險費
1.費用內容
工程保險費:是指為轉移工程項目建設的意外風險,在建設期內對建築工程、安裝工程、機器設備和人身安全進行投保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建築安裝工程一切險、人身意外傷害險和引進設備財產保險。
2.計算方法
按工程費用的0.4%~0.7%計列。
(十五)特殊設備安全監督檢驗費
1.費用內容
特殊設備安全監督檢驗費:是指安全監察部門對在施工現場組裝的壓力鍋爐及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消防設備、燃氣設備、電梯等特殊設備和設施實施安全檢驗驗收所收取的費用。
2.計算方法
按照項目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監察部門的規定計列。無具體規定的,可按受檢設備安裝工程費的比例估算。
(十六)安全生產保障費
安全生產保障費:是指為保障工程項目施工安全而發生的費用。包括第三方監測費、第三方檢測及評估費等費用。
1.費用內容
第三方監測費:是指為保障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由建設單位委託第三方監測單位對工程及周邊建築物、構築物、地下管線、交通設施(道路、橋樑、隧道、通道)等進行監測所發生的費用。
第三方檢測、評估費:是指為保障工程項目安全和施工質量,對工程質量(如結構安全、使用功能及構配件等)、周邊既有建(構)築物、橋樑等風險源進行第三方檢測及評估所發生的費用。
其他與保障工程項目施工安全和質量而發生的費用。
2.計算方法
按建築安裝工程費的0.8%~1.0%計列。
(十七)建築信息模型(BIM)技術服務費
1.費用內容
建築信息模型(BIM)技術服務費:是指利用建築信息模型的信息集成和管理技術,為工程管理提供數據支撐,實現工程在設計、施工兩階段數位化套用所發生的費用。包含建築信息模型創建費,建築信息模型套用相關標準編制、審核及諮詢費,建築信息模型軟體平台開發建設及套用相關費等費用。
2.計算方法
建築信息模型創建費按建築安裝工程費的0.2%~0.3%計列,建築安裝工程費不足1億元的,以1億元作為計算基數。或者以車站建築面積、區間長度等作為計算基數,參照相關市場化標準計列。
建築信息模型套用相關標準編制、審核及諮詢費,建築信息模型軟體平台開發建設及套用相關費等費用,參照相關契約計列。
(十八)工程配合協調費
1.費用內容
工程配合協調費:是指建設項目穿越鐵路、公路、河道等既有工程時,需產權方配合本項目實施而發生的相關協調費用,如運輸損失補償費、施工安全監護配合費等費用。
2.計算方法
按項目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列。
(十九)配合輔助工程費
1.費用內容
配合輔助工程費:是指全部或部分投資由本項目支付修建,而建成後的產權不屬於本項目的工程費用,如110KV電力進線工程(產權歸電力部門時)、城市道路立交橋工程等。
2.計算方法
配合輔助工程應作為獨立的其他費用編制單元編制全費用估算(含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建設期利息)。
(二十)其他
指上述費用之外,一般建設項目很少發生或具有明顯行業和地區特徵的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項目,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水資源稅、環境保護稅、水土保持費、人防易地建設費、航道維護費、白蟻防治費、專項驗收費等必須納入投資估算的其他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行業部委和建設項目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計列。
第四節 預備費
一、基本預備費
基本預備費是指針對項目實施過程中可能發生難以預料的支出而事先預留的費用,又稱工程建設不可預見費,主要指設計變更及施工過程中可能增加工程量的費用,基本預備費一般由以下四部分組成:
(一)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和施工過程中,在批准的投資估算範圍內所增加的工程內容和相關費用。
(二)一般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和預防自然災害所採取的措施費用。實行工程保險的工程項目,該費用應適當降低。
(三)竣工驗收時為鑑定工程質量,對隱蔽工程進行必要的挖掘和修復費用。
(四)超規超限設備運輸增加的費用。
計算公式為:
基本預備費=(建築安裝工程費+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基本預備費費率;
基本預備費費率按8%~10%計列。
二、價差預備費
1.價差預備費是指為正確反映建設項目的估算總額,在投資估算編制年度到項目建設竣工的整個期限內,因形成工程造價諸因素的正常變動(如人工、材料、設備價格的上漲,其他有關費用標準的調整及利率、匯率等因素的變化),導致必須對該工程項目所需的總投資額進行合理的核定和調整而需預留的可能增加的費用,又稱價格變動不可預見費。
2.本項費用應根據建設項目工程籌劃設計安排,以其分年度投資額及不同年限,根據國家公布的工程造價年上漲指數計列。
第五節 專項費用
一、車輛購置費
車輛購置費(含車輛監造費):按設計確定的初期車輛配置數量及車輛市場價格信息計列。
二、建設期利息
建設期利息:是指在建設期內發生的為工程項目籌措資金的融資費用及債務資金利息。
建設期利息包括建設期國內貸款利息、建設期國外貸款利息以及其他債務資金利息。
(一)建設期國內貸款利息
建設期國內貸款利息:指工程項目中分年度使用國內貸款,在建設期應歸還的貸款利息。
計算公式為:
建設期貸款利息 = ∑(年初付息貸款本金累計 + 本年度付息貸款額÷2)×年利率
(二)建設期國外貸款利息
建設期國外貸款利息的計算中,年利率應綜合考慮貸款協定中向貸款方加收的手續費、管理費、承諾費,以及國內代理機構向貸款方收取的轉貸費、擔保費和管理費等。
(三)其他債務資金利息
債務資金除採用銀行貸款融資方式外,也可採用專項債等多元化融資方式,其利息按照相關方法計算。
三、鋪底流動資金
鋪底流動資金:是指為保證新建工程項目投產初期正常運營,按規定應列入工程項目總投資的鋪底流動資金。主要用於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支付職工工資和其他有關費用。一般按流動資金的30%計算。
為簡化編制估算,新建工程按設計確定的初期車輛配置數量,每輛10萬元計列。
附錄
附錄一 綜合估算章節表
附錄二 總估算表
附錄三 綜合估算表
附錄四 可行性研究估算與建設規劃估算對照表
附錄五 主要工程數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