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更新辦法

《南京市城市更新辦法》是為深入實施城市更新行動,促進城市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宜居、韌性、智慧城市,不斷滿足人民民眾對美好生活的嚮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南京市實際制定的辦法。由南京市人民政府於2023年6月29日印發,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城市更新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3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寧政規字〔2023〕5號
  • 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市政府關於印發南京市城市更新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委會,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南京市城市更新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9日

辦法全文

南京市城市更新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城市更新行動,促進城市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宜居、韌性、智慧城市,不斷滿足人民民眾對美好生活的嚮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建成區範圍內的城市更新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更新,是對存量用地、存量建築開展的最佳化空間形態、完善片區功能、增強安全韌性、改善居住條件、提升環境品質、保護傳承歷史文化喇鴉阿、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活動。具體包括下列類型:
(一)對建築密度較大、安全隱患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辣坑霸、配套設施不齊全等,以居住功能為主的城市地段進行的居住類城市更新;
(二)對不符合發展導向、利用效率低下、失修失養的老舊廠區、商業區、園區、館區、校區、樓宇等進行的生產類城市更新;
(三)對生態環境受損、配套設施陳舊、服務效能低下的城市山體、綠地廣場、城市公園、濱水空間、道路街巷等進行的公共類城市更新;
(四)對城市生產、生活、生態混雜的複合空間進行的綜合類城市更新;
(五)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動。
第三條 本市城市更新工作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建引領,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基層黨組織黨建引領,共謀共商,尊重公眾合法權利;在更新中加強公共設施和基礎設施供給,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質,在保護中提升地區活力。
(二)規劃統籌,引導規範實施雄院跨。將城市作為有機生命體,在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下不斷健全完善城市更新政策,有序開展城市更新活動。
(三)保護傳承,塑造城市特色。實現歷史文化遺產應保盡保,堅持“留改拆”的城市更新優姜放凶先序,充分發掘更新區域的自然、歷史文化遺產資源,實現綠色低碳發展。
(四)多方參與,共享發展成果。建立多元主體全過程參與機制,充分發揮政府、市場和社會各方積極性,城市更新成果利益多方共享。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加強對本市城市更新工作的領導,成立市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市領導小組)。
市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推進城市更新工作,研究、審議重大項目方案、政策舉措,協調解決城市更新重大問題,建立健全工作推動、考核獎懲等體制機制。
市領導小組辦元翻煮榆公室設在市城鄉建設部門,具體負責日常工作。
第五條 各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是推進本轄區城市更新工作的主體,負責組織、協調和管理轄區內城市更新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成立區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各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根據各地實際確定。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做好城市更新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制定城市更新計畫並督促實施,牽頭研究城市更道寒婚蘭新政策、依法最佳化項目審批流程,負責職責範圍內施工圖審查監督管理、施工許可、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消防審驗、竣工驗收備案、城市更新項目協調推進等工作,負責項目庫管理、協定搬遷管理等工作。
市規劃資源部門負責規劃編制管理、用地審批、規劃許可、不動產登記等工作,負責職責範圍內城市更新項目協調推進工作。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部門負責住房保障、危房治理、老舊小區改造等統籌管理,負責職責範圍內城市更新項目協調推進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交通運輸、水務、城市管理、綠化園林、商務、文化和旅遊等市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推動城市更新工作。
第七條 不動產所有權人、合霉糊法建造或者依法取得不動產但尚未辦理不動產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承擔城市公共空間和設施建設管理責任的單位等作為物業權利人,依法開展城市更新活動,享有更新權利,承擔更新義務,合理利用土地,自覺推動存量資源提質增效。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作為物業權利人的,應當主動進行更新;涉及產權劃轉、移交或者授權經營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積極洽商、主動配合。公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公房管理有關規定在城市更新中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條 本市建立城市更新公眾參與機制,積極推進全過程公眾參與,切實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第九條 城市更新活動應當嚴格依據詳細規劃,不得未批先建,不得以片區策劃、實施方案、城市設計等名義替代詳細規劃設定規劃條件、核發規劃許可,不得破壞生態環境、傳統文化、歷史遺存、街巷肌理,不得違法違規變相舉債,應當充分尊重土地權利人的意願,不得破壞市場主體公開公平公正參與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十條 本市按照“一網統管”要求,加強城市更新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規劃與計畫
第十一條 城市更新工作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第十二條 編制詳細規劃應當適應城市更新新形勢要求,深入開展現狀調查,將存量用地和存量建築的地籍、國土空間規劃城市體檢評估等作為詳細規劃編制的重要基礎,細化空間布局、建築風貌、交通組織、存量建築保護利用、歷史文化保護利用、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配套設施、改善人居環境等內容,明確各細分地塊的用地性質、管控指標、功能業態等,適當提高剛性和改善性住宅用地占比,為實施城市更新提供法定依據。
市規劃資源部門牽頭組織編制或者修編詳細規劃,按照規定程式報批。
第十三條 本市建立城市更新項目庫管理制度。城市更新項目經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並報市領導小組批准後,納入市城市更新項目庫,實施動態管理。
第十四條 市城鄉建設部門牽頭編制市級城市更新年度計畫,經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並報市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
各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牽頭編制區級城市更新年度計畫,經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並報區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
城市更新年度計畫確需調整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式報批。
第十五條 城市更新入庫項目具備實施條件的,應當及時納入城市更新年度計畫。
城市更新年度計畫應當明確年度目標任務和具體項目,包括項目類型、項目實施主體、範圍和規模、建設內容、搬遷安置、投資估算、投資來源、進度安排等。
第三章 項目實施
第十六條 物業權利人可以作為實施主體進行更新,或者委託第三方實施主體進行更新,也可以與市場主體合作明確實施主體進行更新。城市更新活動應當在市或者區領導小組的統籌監督下進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情形的城市更新項目可以由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根據管理許可權,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依法確定的實施主體進行更新。
第十七條 實施主體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上報項目更新方案;
(二)辦理用地、規劃、立項、施工、驗收等手續;
(三)通過協定搬遷、租賃、購買、置換、作價出資(入股)、公房讓渡等多種方式歸集權益;
(四)組織工程建設;
(五)按照有關規定和契約約定,移交、運營、管理建築物或者設施;
(六)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八條 在城市更新項目申報入庫前,實施主體應當依據詳細規劃編制項目更新方案。項目更新方案應當優先保障公共利益,科學統籌各類要素資源、相關主體權益,並根據項目類型明確建築設計、安置補償、資金平衡或者資產運營等方案。
第十九條 項目更新方案應當徵求業主、公房承租人等相關權利人和利害關係人意見,經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權利人同意後方可上報。項目更新方案由實施主體報區領導小組審定,並由區領導小組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跨區項目和重點項目更新方案應當報市領導小組審定。
第二十條 實施主體應當與業主、公房承租人等相關權利人簽訂更新協定,明確相關權利義務。不涉及詳細規劃修編的,項目更新方案審定後方可啟動協定簽訂工作;涉及詳細規劃修編的,詳細規劃修編成果依法批准後方可啟動協定簽訂工作。
相關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在項目更新方案審定後有較大異議,經有權部門協調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按照審定程式調整可行性研究方案或者暫緩實施。
第二十一條 實施主體應當依法依規辦理用地、規劃、立項、施工、驗收等手續,做好項目精細化建設管理。
相關部門應當按照“放管服”改革和最佳化營商環境的要求,運用並聯審批、告知承諾、“豁免”清單、“正負面”清單等方式,簡化審批材料、縮減審批時限、最佳化審批環節,提高審批效能。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條 城市更新項目應當依法辦理規劃審批。在保障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前提下,經徵得相關權利人和利害關係人同意,在符合詳細規劃的前提下,在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中最佳化建築間距、退讓、密度、綠地率等現行規劃指標,但不得減損周邊地塊的相鄰權益。
允許利用老舊小區及周邊存量用地建設各類環境及配套設施。非成套住宅可以適當增加廚房、衛生間等建築功能和面積。
涉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地段的城市更新項目,在符合詳細規劃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劃定用地邊界。
第二十三條 符合規劃的建築物按照規定經消防安全評估和房屋安全鑑定合格後,可以予以保留,並依法依規做好保留建築物資產移交。予以保留的建築物產權被依法歸集後,可以與土地一併掛牌出讓。已徵收房屋允許保留的,土地用途和房屋使用功能以規劃確認為準。
在符合規劃且徵得相關權利人和利害關係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利用項目及周邊存量用地建設各類配套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利用存量房屋改造作為各類公共服務設施、城鄉基礎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等用途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在一定年限內暫不辦理變更用地主體和土地使用性質的手續;按照更新協定約定新增的經營性用途建築面積,由實施主體自持運營或者上市銷售的,應當辦理土地出讓手續。
城市更新項目涉及低效用地再開發的,可以按照國家、省、市有關低效用地再開發政策執行。
第二十四條 鼓勵在國土空間規劃中整合軌道交通、人防、市政、水利、應急等功能,實現地上、地表、地下分層規劃和複合高效利用。結合廣場、綠地、學校操場、公交場站、軌道站場等公共設施更新改造,可以建設連線通道、商業、公共停車場、應急救災、人防和體育等設施。
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應當依法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二十五條 歷史建築加固、修繕、保護應當體現其核心價值,消除安全隱患,不得損壞外觀風貌和典型構件。有條件的可以依法改(擴)建或者添加設施。
在保護歷史建築的前提下,鼓勵通過出租等方式進行合理利用。
第二十六條 城市更新項目應當按規定進行施工圖審查。對可以實行豁免、“正負面”清單引導、“自審承諾制”或者專家論證管理的項目,可簡化審批流程,按照建設工程審批制度改革有關規定辦理施工圖審查。
第二十七條 城市更新中的既有建築改造利用,應當執行現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存在空間、結構等客觀條件限制的,應當符合省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消防技術要點,並採取人防、技防、物防等加強性措施,提升火災預防和處置能力。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許可的其他建設工程,在辦理消防驗收、備案時,建設單位可提交消防查驗報告替代竣工驗收報告,簡化申報要求。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範圍內的改造利用,各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組織編制防火安全保障方案。防火保障方案的審查銜接辦法及技術標準由相關部門另行制定。體現古都格局和城市風貌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風貌區、一般歷史地段、歷史街巷、傳統村落等歷史地段的改造利用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原址、原面積、原高度”翻建且不改變建築使用功能的,實施主體應當編制消防實施方案,確保改善、提升原建築物消防水平。項目所屬區、江北新區建設、規劃資源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消防實施方案編制和論證工作的指導監督。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更新中確需搬遷業主、公房承租人等相關權利人的,實施主體應當按照“自願參與、民主協商,等價交換、超值付費”原則,與需要搬遷的相關權利人協商一致,簽訂協定。城市更新項目應當科學確定搬遷範圍,搬遷範圍可以按照院落、樓棟等劃分搬遷分區。搬遷範圍內簽約比例達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方可啟動辦理搬遷相關程式;搬遷分區具備單獨實施條件,且簽約比例達到百分之百的,方可組織實施搬遷。
第二十九條 城市更新項目應當依法辦理施工許可。對可以實行豁免、“自審承諾制”管理的項目,按照建設工程審批制度改革有關規定辦理。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質量安全監督巡查等方式,對免於辦理施工許可的項目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第三十條 實施主體應當依法組織工程竣工驗收。鼓勵實行豁免、“正負面”清單引導、“自審承諾制”或者專家論證管理的項目,實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竣工聯合驗收意見書可以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憑證。
第三十一條 城市更新項目涉及補繳土地出讓價款的,在土地價格評估基礎上,綜合考慮土地取得成本、公共要素貢獻度等因素集體決策,合理確定。
第三十二條 本市建立政府、企業、居民等多方主體合理共擔機制,推動各類資金共同參與城市更新。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安排資金,對涉及公共利益的城市更新項目予以支持。
鼓勵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等方式,籌集城市更新資金。鼓勵金融機構依法開展多樣化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支持企業在多層次資本市場開展融資活動。
具有示範效應的城市更新項目,優先推薦申請國家、省專項獎補資金。
第三十三條 城市更新項目符合國家、省有關規定的,可以享受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相關減免政策。
第三十四條 支持實施主體統籌利用有關資源,有效盤活存量資產,提升城市更新區域綜合治理水平。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市相關部門按照本辦法制定規劃用地、協定搬遷、施工圖審查監督管理、施工許可、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消防審驗、竣工驗收備案、住房保障、財稅支持、不動產登記等相關配套政策、技術標準、工作導則。
各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轄區城市更新工作實施細則。
鐘山風景名勝區、雨花颱風景名勝區和各功能板塊區域內城市更新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環境綜合整治、危房治理、老舊小區改造、歷史風貌保護、低效用地再開發等工作,國家、省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環境綜合整治、危房治理、老舊小區改造、歷史風貌保護、低效用地再開發的計畫、實施等方面,本辦法未作專門規定的,適用本市其他相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不符合國家、省、市城市更新相關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相關配套政策。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

內容解讀

《辦法》明確界定了城市更新的內涵與原則,指出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推進城市更新工作,辦公室設在市城鄉建設部門。建設、規劃、房產等部門的責任分工也進行了明確。
《辦法》要求,項目更新方案應當優先保障公共利益,根據項目類型明確建築設計、安置補償、資金平衡或者資產運營等方案。方案還應徵求業主、公房承租人等相關權利人和利害關係人意見,只有80%以上的權利人同意後才能上報。
《辦法》提出,南京市建立政府、企業、居民等多方主體合理共擔機制,推動各類資金共同參與城市更新。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安排資金,對涉及公共利益的城市更新項目予以支持。具有示範效應的城市更新項目,優先推薦申請國家、省專項獎補資金。
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城鄉建設部門,具體負責日常工作。
第五條 各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是推進本轄區城市更新工作的主體,負責組織、協調和管理轄區內城市更新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成立區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各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根據各地實際確定。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做好城市更新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制定城市更新計畫並督促實施,牽頭研究城市更新政策、依法最佳化項目審批流程,負責職責範圍內施工圖審查監督管理、施工許可、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消防審驗、竣工驗收備案、城市更新項目協調推進等工作,負責項目庫管理、協定搬遷管理等工作。
市規劃資源部門負責規劃編制管理、用地審批、規劃許可、不動產登記等工作,負責職責範圍內城市更新項目協調推進工作。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部門負責住房保障、危房治理、老舊小區改造等統籌管理,負責職責範圍內城市更新項目協調推進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交通運輸、水務、城市管理、綠化園林、商務、文化和旅遊等市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推動城市更新工作。
第七條 不動產所有權人、合法建造或者依法取得不動產但尚未辦理不動產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承擔城市公共空間和設施建設管理責任的單位等作為物業權利人,依法開展城市更新活動,享有更新權利,承擔更新義務,合理利用土地,自覺推動存量資源提質增效。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作為物業權利人的,應當主動進行更新;涉及產權劃轉、移交或者授權經營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積極洽商、主動配合。公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公房管理有關規定在城市更新中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條 本市建立城市更新公眾參與機制,積極推進全過程公眾參與,切實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第九條 城市更新活動應當嚴格依據詳細規劃,不得未批先建,不得以片區策劃、實施方案、城市設計等名義替代詳細規劃設定規劃條件、核發規劃許可,不得破壞生態環境、傳統文化、歷史遺存、街巷肌理,不得違法違規變相舉債,應當充分尊重土地權利人的意願,不得破壞市場主體公開公平公正參與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十條 本市按照“一網統管”要求,加強城市更新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規劃與計畫
第十一條 城市更新工作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第十二條 編制詳細規劃應當適應城市更新新形勢要求,深入開展現狀調查,將存量用地和存量建築的地籍、國土空間規劃城市體檢評估等作為詳細規劃編制的重要基礎,細化空間布局、建築風貌、交通組織、存量建築保護利用、歷史文化保護利用、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配套設施、改善人居環境等內容,明確各細分地塊的用地性質、管控指標、功能業態等,適當提高剛性和改善性住宅用地占比,為實施城市更新提供法定依據。
市規劃資源部門牽頭組織編制或者修編詳細規劃,按照規定程式報批。
第十三條 本市建立城市更新項目庫管理制度。城市更新項目經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並報市領導小組批准後,納入市城市更新項目庫,實施動態管理。
第十四條 市城鄉建設部門牽頭編制市級城市更新年度計畫,經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並報市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
各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牽頭編制區級城市更新年度計畫,經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並報區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
城市更新年度計畫確需調整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式報批。
第十五條 城市更新入庫項目具備實施條件的,應當及時納入城市更新年度計畫。
城市更新年度計畫應當明確年度目標任務和具體項目,包括項目類型、項目實施主體、範圍和規模、建設內容、搬遷安置、投資估算、投資來源、進度安排等。
第三章 項目實施
第十六條 物業權利人可以作為實施主體進行更新,或者委託第三方實施主體進行更新,也可以與市場主體合作明確實施主體進行更新。城市更新活動應當在市或者區領導小組的統籌監督下進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情形的城市更新項目可以由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根據管理許可權,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依法確定的實施主體進行更新。
第十七條 實施主體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上報項目更新方案;
(二)辦理用地、規劃、立項、施工、驗收等手續;
(三)通過協定搬遷、租賃、購買、置換、作價出資(入股)、公房讓渡等多種方式歸集權益;
(四)組織工程建設;
(五)按照有關規定和契約約定,移交、運營、管理建築物或者設施;
(六)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八條 在城市更新項目申報入庫前,實施主體應當依據詳細規劃編制項目更新方案。項目更新方案應當優先保障公共利益,科學統籌各類要素資源、相關主體權益,並根據項目類型明確建築設計、安置補償、資金平衡或者資產運營等方案。
第十九條 項目更新方案應當徵求業主、公房承租人等相關權利人和利害關係人意見,經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權利人同意後方可上報。項目更新方案由實施主體報區領導小組審定,並由區領導小組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跨區項目和重點項目更新方案應當報市領導小組審定。
第二十條 實施主體應當與業主、公房承租人等相關權利人簽訂更新協定,明確相關權利義務。不涉及詳細規劃修編的,項目更新方案審定後方可啟動協定簽訂工作;涉及詳細規劃修編的,詳細規劃修編成果依法批准後方可啟動協定簽訂工作。
相關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在項目更新方案審定後有較大異議,經有權部門協調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按照審定程式調整可行性研究方案或者暫緩實施。
第二十一條 實施主體應當依法依規辦理用地、規劃、立項、施工、驗收等手續,做好項目精細化建設管理。
相關部門應當按照“放管服”改革和最佳化營商環境的要求,運用並聯審批、告知承諾、“豁免”清單、“正負面”清單等方式,簡化審批材料、縮減審批時限、最佳化審批環節,提高審批效能。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條 城市更新項目應當依法辦理規劃審批。在保障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前提下,經徵得相關權利人和利害關係人同意,在符合詳細規劃的前提下,在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中最佳化建築間距、退讓、密度、綠地率等現行規劃指標,但不得減損周邊地塊的相鄰權益。
允許利用老舊小區及周邊存量用地建設各類環境及配套設施。非成套住宅可以適當增加廚房、衛生間等建築功能和面積。
涉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地段的城市更新項目,在符合詳細規劃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劃定用地邊界。
第二十三條 符合規劃的建築物按照規定經消防安全評估和房屋安全鑑定合格後,可以予以保留,並依法依規做好保留建築物資產移交。予以保留的建築物產權被依法歸集後,可以與土地一併掛牌出讓。已徵收房屋允許保留的,土地用途和房屋使用功能以規劃確認為準。
在符合規劃且徵得相關權利人和利害關係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利用項目及周邊存量用地建設各類配套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利用存量房屋改造作為各類公共服務設施、城鄉基礎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等用途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在一定年限內暫不辦理變更用地主體和土地使用性質的手續;按照更新協定約定新增的經營性用途建築面積,由實施主體自持運營或者上市銷售的,應當辦理土地出讓手續。
城市更新項目涉及低效用地再開發的,可以按照國家、省、市有關低效用地再開發政策執行。
第二十四條 鼓勵在國土空間規劃中整合軌道交通、人防、市政、水利、應急等功能,實現地上、地表、地下分層規劃和複合高效利用。結合廣場、綠地、學校操場、公交場站、軌道站場等公共設施更新改造,可以建設連線通道、商業、公共停車場、應急救災、人防和體育等設施。
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應當依法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二十五條 歷史建築加固、修繕、保護應當體現其核心價值,消除安全隱患,不得損壞外觀風貌和典型構件。有條件的可以依法改(擴)建或者添加設施。
在保護歷史建築的前提下,鼓勵通過出租等方式進行合理利用。
第二十六條 城市更新項目應當按規定進行施工圖審查。對可以實行豁免、“正負面”清單引導、“自審承諾制”或者專家論證管理的項目,可簡化審批流程,按照建設工程審批制度改革有關規定辦理施工圖審查。
第二十七條 城市更新中的既有建築改造利用,應當執行現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存在空間、結構等客觀條件限制的,應當符合省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消防技術要點,並採取人防、技防、物防等加強性措施,提升火災預防和處置能力。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許可的其他建設工程,在辦理消防驗收、備案時,建設單位可提交消防查驗報告替代竣工驗收報告,簡化申報要求。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範圍內的改造利用,各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組織編制防火安全保障方案。防火保障方案的審查銜接辦法及技術標準由相關部門另行制定。體現古都格局和城市風貌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風貌區、一般歷史地段、歷史街巷、傳統村落等歷史地段的改造利用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原址、原面積、原高度”翻建且不改變建築使用功能的,實施主體應當編制消防實施方案,確保改善、提升原建築物消防水平。項目所屬區、江北新區建設、規劃資源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消防實施方案編制和論證工作的指導監督。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更新中確需搬遷業主、公房承租人等相關權利人的,實施主體應當按照“自願參與、民主協商,等價交換、超值付費”原則,與需要搬遷的相關權利人協商一致,簽訂協定。城市更新項目應當科學確定搬遷範圍,搬遷範圍可以按照院落、樓棟等劃分搬遷分區。搬遷範圍內簽約比例達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方可啟動辦理搬遷相關程式;搬遷分區具備單獨實施條件,且簽約比例達到百分之百的,方可組織實施搬遷。
第二十九條 城市更新項目應當依法辦理施工許可。對可以實行豁免、“自審承諾制”管理的項目,按照建設工程審批制度改革有關規定辦理。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質量安全監督巡查等方式,對免於辦理施工許可的項目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第三十條 實施主體應當依法組織工程竣工驗收。鼓勵實行豁免、“正負面”清單引導、“自審承諾制”或者專家論證管理的項目,實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竣工聯合驗收意見書可以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憑證。
第三十一條 城市更新項目涉及補繳土地出讓價款的,在土地價格評估基礎上,綜合考慮土地取得成本、公共要素貢獻度等因素集體決策,合理確定。
第三十二條 本市建立政府、企業、居民等多方主體合理共擔機制,推動各類資金共同參與城市更新。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安排資金,對涉及公共利益的城市更新項目予以支持。
鼓勵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等方式,籌集城市更新資金。鼓勵金融機構依法開展多樣化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支持企業在多層次資本市場開展融資活動。
具有示範效應的城市更新項目,優先推薦申請國家、省專項獎補資金。
第三十三條 城市更新項目符合國家、省有關規定的,可以享受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相關減免政策。
第三十四條 支持實施主體統籌利用有關資源,有效盤活存量資產,提升城市更新區域綜合治理水平。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市相關部門按照本辦法制定規劃用地、協定搬遷、施工圖審查監督管理、施工許可、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消防審驗、竣工驗收備案、住房保障、財稅支持、不動產登記等相關配套政策、技術標準、工作導則。
各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轄區城市更新工作實施細則。
鐘山風景名勝區、雨花颱風景名勝區和各功能板塊區域內城市更新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環境綜合整治、危房治理、老舊小區改造、歷史風貌保護、低效用地再開發等工作,國家、省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環境綜合整治、危房治理、老舊小區改造、歷史風貌保護、低效用地再開發的計畫、實施等方面,本辦法未作專門規定的,適用本市其他相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不符合國家、省、市城市更新相關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相關配套政策。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

內容解讀

《辦法》明確界定了城市更新的內涵與原則,指出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推進城市更新工作,辦公室設在市城鄉建設部門。建設、規劃、房產等部門的責任分工也進行了明確。
《辦法》要求,項目更新方案應當優先保障公共利益,根據項目類型明確建築設計、安置補償、資金平衡或者資產運營等方案。方案還應徵求業主、公房承租人等相關權利人和利害關係人意見,只有80%以上的權利人同意後才能上報。
《辦法》提出,南京市建立政府、企業、居民等多方主體合理共擔機制,推動各類資金共同參與城市更新。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安排資金,對涉及公共利益的城市更新項目予以支持。具有示範效應的城市更新項目,優先推薦申請國家、省專項獎補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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