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發布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廣州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管理,規範軌道交通建設工程設計變更行為,保障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和使用功能,合理控制工程投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實際,市交通運輸局制定了《廣州市軌道交通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2023年6月19日
通知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設計變更管理,保障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和使用功能,合理控制工程投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政府投資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州市職責範圍內軌道交通工程(含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鐵路工程)的新建、改擴建工程項目的設計變更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軌道交通工程設計變更,是指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批覆完成後至初期運營前對設計檔案進行的修改和完善等活動。
第四條 設計變更管理應當遵循“先批准、後實施,先設計、後施工”的原則,嚴格依法按程式進行設計變更。
第二章 設計變更分類
第五條 軌道交通工程設計變更分為Ⅰ類和Ⅱ類。
第六條 對軌道交通工程初步設計批覆內容進行變更,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本辦法所稱的Ⅰ類設計變更:
(一)建設規模、主要技術標準發生變化的;
(二)主要專業設計原則發生變化的;
(三)調整總工期的;
(四)建設項目投資超出初步設計批准總概算的;
(五)國家和省、市相關規範、規定重大調整的;
(六)重大方案或重大工程措施發生變化的。
前款第(一)項所稱建設規模是指工程範圍和車站(段、所)規模;城市軌道交通工程主要技術標準指:運輸能力、系統制式、軌行方式、最高運行速度、車輛車型與編組、供電制式、曲線半徑、軌道工程、信號系統與自動駕駛等級、建築與設備限界等。鐵路工程主要技術標準指:線路等級、正線數目、設計行車速度、線間距、最小曲線半徑、牽引種類、車輛類型、牽引質量、到發線有效長度、閉塞類型或行車指揮方式與列車運行控制方式、建築限界等。
前款第(六)項重大方案及重大工程措施是指批覆的線路、站位、重點橋隧、站房(車站)建築方案、工程方案、重要環水保措施等(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重大方案變更標準詳見附錄A,鐵路工程重大方案變更標準詳見附錄B)。
Ⅰ類設計變更以設計變更原因劃分,一項設計變更原因為一個設計變更。
第七條 除Ⅰ類設計變更外的其他設計變更為本辦法所稱的Ⅱ類設計變更。
Ⅱ類設計變更以工點劃分,同一工點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變更為一個設計變更。同一工點中的不同變更內容、同一病害類型的不同工點、同一變更內容的不同段落應當分別劃分為不同的設計變更。
第八條 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肢解設計變更規避批覆,亦不得合併設計變更報批。
第三章 設計變更程式
第九條 I類設計變更由建設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式報市交通運輸局批覆。
II類設計變更且屬於調整契約價且增減投資超過800萬元的,由建設單位參考I類設計變更報市交通運輸局批覆。
其餘II類設計變更由建設單位自行審定,建設單位定期對自行審定的II類設計變更及概算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分年度報市交通運輸局。
第十條 設計變更程式:
(一)設計變更建議。變更內容實施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均可提出設計變更建議,並填寫設計變更建議表。
(二)現場核實。建設單位對設計變更建議需要現場核實的,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現場核實並提出核實意見,核實意見和現場現狀影像資料作為設計變更檔案保管。
(三)設計變更建議確認。建設單位現場核實的設計變更建議,報市交通運輸局確認。
(四)開展變更設計、編制設計變更檔案。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現場勘查、研究會審,分析設計變更原因,確定設計變更分類,研究提出設計變更方案,確定費用處理意見,因相關單位責任變更的,應當同時明確責任單位,形成設計變更會審紀要。勘察設計單位按規定和要求編制設計變更檔案。
Ⅰ類設計變更檔案應當在設計變更會審紀要下發後30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下,建設單位與勘察設計單位協商確定設計變更檔案完成時間。Ⅱ類設計變更檔案應當在《設計變更會審紀要》下發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
設計變更檔案應達到施工圖檔案深度,受條件限制時應達到初步設計深度。其中,工點按初步設計階段的重點橋樑、重點隧道車站等設計要求進行設計。
(五)設計變更檔案初審。設計變更檔案報批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對設計變更檔案進行初審並形成初審意見。其中,涉及土地、環境、水利等重大問題的設計變更,原則上應當按照規定程式提前徵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並達成一致。
(六)批覆設計變更檔案。建設單位按規定和許可權對設計變更進行審核,市交通運輸局按規定對上報的設計變更進行批覆。對符合批覆條件的,一般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批覆,如需補充材料的,應一次性告知補充要求;如需諮詢評估的,市交通運輸局委託諮詢評估單位進行諮詢論證;如需審查論證的,市交通運輸局委託負責建設項目評審的直屬單位組織專家論證,上述工作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設計變更批覆期限內。
(七)下發變更施工圖。設計變更批覆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單位完善施工圖和施工圖審核工作,將合格的施工圖隨同設計變更通知單送達施工、監理等單位。
第十一條 市交通運輸局設計變更批覆依據檔案:
(一)市交通運輸局對設計變更建議的確認意見。
(二)建設單位I類設計變更的內部審核意見。包括項目基本情況,設計變更理由,設計變更建議的落實情況,變更前(新增工程除外)、後設計方案及造價投資審核情況、費用列支建議等,因相關單位責任變更的,應當同時明確責任單位。
(三)建設單位上報的設計變更檔案,其中包括:
1.設計變更檔案申報表。
2.設計圖紙。包括編制說明和設計圖表。編制說明包括工程概況,變更的主要理由(說明變更的必要性和變更後設計方案的可行性),變更的主要內容;原設計方案,變更後設計方案,變更前、後工程量及變更費用對比情況;設計圖表包括同口徑變更前、後設計圖紙。
3. 造價檔案:變更前、後造價淨增(減)情況,相關輔助或支撐性資料等,委託諮詢審核意見(如有)。
4.審查論證的相關會議紀要或專家諮詢意見等有效檔案(如有),初步設計批覆檔案和施工圖設計審核檔案等。
(四)包括契約檔案等其他需要提交的相關檔案。
第十二條 因無法預見或不可抗力導致的突發事件或其他特殊情況,影響保通或工程安全,需要立即實施的軌道交通工程設計變更,建設單位可以組織相關單位先進行緊急處理,無需辦理設計變更建議申請。應急情況解除後,應及時按程式辦理設計變更報批手續,並提供影像等支撐資料。
第四章 設計變更費用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設計變更費用,是指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由於設計變更引起的工程造價的變化。
第十四條 設計變更費用編制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以及相關造價標準編制和審核設計變更費用,費用界面清晰、費用完整、計費準確,確保設計變更費用的合理性和準確性。
第十五條 設計變更費用應採用初步設計概算或施工圖預算編制原則計價(涉及新增其他專業工程的,從其行業編制規定)。如契約未約定的,可參照施工圖預算編制原則進行確定。
設計變更費用編制期材料價格一般按照初步設計概算或施工圖預算的材料價格執行。初步設計概算或施工圖預算中沒有的材料價格,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執行;契約無相關約定的,參照初步設計概算或施工圖預算上報前一個月省市工程造價機構發布的材料信息價,或者建設單位可組織市場詢價。設計變更其他費用應按照契約約定的原則進行編制。
第十六條 I、II類設計變更費用原則上應按照使用招標結餘費用、基本預備費、調整項目總概算順序列支。
第十七條 設計變更費用依據以下內容進行編制:
(一)契約檔案;
(二)設計方案和數量;
(三)國家發布的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鐵路工程相關管理規定和造價標準;
(四)省管鐵路工程相關管理規定和補充性造價標準;
(五)經建設單位同意可參考的其他行業或其他地方性造價標準。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其他參建單位在契約中明確設計變更相關費用的處理原則。
設計變更責任主體明確的,應按照契約約定和責任劃分由相關責任單位承擔設計變更相應費用,並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非明確責任原因引起的設計變更,屬於不可抗力的,按契約約定處理;屬於風險包乾範圍的,按風險包乾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除應急工程或法律法規另有明確規定之外,設計變更未經批覆,相關工程不得實施。未經批准的設計變更費用,不得納入工程投資中。
第五章 工作職責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健全設計變更相關管理制度,加強設計變更管控,做好所轄項目設計變更審核管理工作和質量評價,並做好相關歸檔及上報工作。
第二十一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完善內部勘察設計及設計變更管理制度,按照契約約定履行設計變更相關義務;施工單位應當做好施工圖現場核對和施工過程中地質資料確認工作,對其所提供設計變更相關資料的真實性負責,設計變更批覆後方可施工,嚴格按照設計變更施工圖組織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契約約定和監理規範履行設計變更相關監理責任,設計變更批覆後方可同意施工,認真核對設計檔案,對設計變更實施情況和結果進行核實,並對核實結果負責。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點,是指具備獨立施工條件並能形成獨立使用功能的軌道交通工程建築物或構築物(單個車站、區間、車輛基地等),能夠獨立進行計量和施工管理的單位。
第二十三條 軌道交通線路功能定位、基本走向、系統制式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或線路里程、地下線路長度、直接工程投資(扣除物價上漲因素)等較建設規劃增幅超過20%的,應按相關規定履行建設規劃調整程式。
設計變更提出軌道交通線路投資變化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的投資估算10%(含)以上的,建設單位應及時向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