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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廣州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規範工程質量監督與驗收工作,明確各方質量管理責任,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廣州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廣州市建設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 號)要求和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軌道交通是指採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公共客運交通系統。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州市管理許可權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軌道交通工程質量監督與驗收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廣州市軌道交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軌道交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工程監督機構”)負責軌道交通工程質量監督與驗收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工程劃分
第五條 軌道交通工程應當由施工單位制定項目工程、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和檢驗批的劃分方案,並由監理單位審核後實施。施工現場情況和現行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不同時,由建設單位組織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共同確定。
第六條 軌道交通人防工程單獨建設的,該人防工程可以作為單位工程。軌道交通人防工程與土建工程共同建設的,該人防工程可以作為單位工程的子單位或分部工程。
第三章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第七條 軌道交通工程應當由建設單位按相關規定,向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相關資料,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八條 參加工程建設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取得所在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工程項目負責人授權書。經授權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工程建設過程中上述人員發生變更時的,應重新完善相關手續。
第九條 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單位在施工總承包招標檔案及施工總承包契約中,應當明確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本工程所有專業分包工程的全面管理責任和費用。建設單位單獨發包的專業工程和材料、設備採購也應當納入施工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各專業分包單位應當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施工管理協定。不涉及主體結構施工的兩個及以上專業工程同時施工的工程,建設單位需明確一個單位作為管理單位,按照前款施工總承包的規定,對工程施工進行全面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專業承包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履行管理義務,對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工程概預算時合理核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費用,單獨列支並按照契約約定及時支付。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實施前,委託具有相應檢測資質和能力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實施工程質量檢測。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對其提供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負責。軌道交通工程所使用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管理,應當按照相關檢查驗收管理制度執行。進場的建築材料應當按照現行標準、規範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建設主管部門或工程監督機構應當委託第三方檢測單位,重點對涉及工程結構安全、節能、環保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建築材料進行監督抽檢。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單位編制工程材料進場檢驗方案,單位工程中的同一類見證檢驗項目只能委託一家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檢測單位變更時,應當告知工程監督機構。混凝土應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要求,按經審核合格後的設計檔案要求選用並開展試驗檢測。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監理、施工、檢測等單位編制實體檢測方案並告知工程監督機構,實體檢測方案經各方簽字確認後,作為開展實體質量檢測的依據,並留置現場備查。
檢測單位應當根據實體檢測方案,對工程結構實體質量進行抽測,未經確認的方案不得作為實施檢測的依據。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按照質量驗收的相關規定,對工程的關鍵工序、重點部位,制訂並執行質量樣板引路、常見問題治理專項施工方案,明確施工工藝、防治重點和治理效果,以保證工程質量。
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對工程材料進場檢查並見證取樣,對施工過程進行巡視,並對關鍵部位、關鍵工序的施工過程進行旁站等現場質量監理職責。同時,按規定向建設單位、工程監督機構報告項目質量管理相關情況。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認真履行項目建設質量的首要責任,督促參建各方嚴格按契約約定和投標檔案的承諾,建立健全項目質量管理體系,督促項目負責人到崗履責。
第十七條 工程監督機構應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政府有關軌道交通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對項目參建各方的質量行為和工程實體質量開展隨機抽查、抽測,按規定向社會公布抽查、抽測結果。
第十八條 軌道交通工程發生工程質量事故,相關責任單位應立即採取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按照《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在1小時內報告,並應配合事故調查組,做好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九條 軌道交通工程出現以下質量問題,建設單位應督促責任主體單位分析質量問題發生的原因,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並及時報告工程監督機構,經返修或加固處理仍不能滿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單位工程,嚴禁驗收:
(一)地基基礎的地質狀況與地質勘察報告存在嚴重不相符的。
(二)工程樁的樁身完整性與承載力、地基基礎承載力或持力層(厚度或強度)不滿足設計、標準或規範要求的。
(三)地基基礎質量檢測結果無法形成明確、清晰結論的。
(四)混凝土試塊、鋼筋或鋼筋接頭、鋼材或其連線件等主要原材料質量檢驗結果不合格的。
(五)主體結構實體的混凝土強度或結構性能、鋼結構的主要受力構件實體質量不滿足設計或規範要求的。
(六)影響主體結構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其它質量問題。
第四章 工程驗收
第二十條 軌道交通工程的質量驗收,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工程質量驗收應當按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單位工程、項目工程的順序進行。
(二)隱蔽工程驗收,應當由施工承包方自行組織檢查驗收合格後,收集整理隱蔽工程相關質量證明材料,並向項目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提交驗收申請,由項目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組織驗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需要勘察、設計項目負責人參加的項目,還需通知其參加驗收並簽署意見。納入質量監督抽查的隱蔽工程,應當在檢查驗收後於隱蔽前,通知工程監督機構。
(三)中間交接質量驗收,應當由建設單位組織工程交、接雙方相關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共同參加,並由交、接雙方共同簽署中間交接質量驗收檔案(資料)。
(四)重要使用功能檢查驗收,應取得使用功能檢驗(檢測試驗)合格報告、系統試運行合格報告等必需的資料,由建設單位或委託項目監理單位組織相關參建單位的項目負責人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由參加各方共同簽認。
(五)單位工程、項目工程質量驗收,一般可分為預驗和竣工質量驗收兩個步驟實施,也可合併實施。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工程的專業技術特點、內容和質量驗收組織工作難易程度,確定單位和項目工程質量驗收是否分步驟實施。對受外部條件影響且不影響運營安全及使用功能的無法全部同步完成的工程(緩建、預留出入口),經建設主管部門同意可分階段進行驗收。
第二十一條 當工程採用分步驟進行質量驗收時,竣工質量驗收應當在開通試運營前進行。組織竣工質量驗收時,應當重點查驗以下內容:
(一)工程實體質量是否存在預驗時未發現的質量問題。
(二)預驗要求整改落實的問題是否全部整改到位。
(三)預驗時發現的工程實體質量問題是否處理完畢或結構變形趨於穩定(收斂)。
(四)預驗時存在分階段驗收工程的已完成部分需納入竣工質量驗收的範圍。
第二十二條 分項工程、檢驗批的質量驗收,應按以下規定進行:
(一)工程已經按施工圖設計檔案施工完畢,並經項目負責人和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
(二)有完整的工程質量合格證明材料(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和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項目相關人員質量驗收合格的資料),並向項目監理單位書面提出質量驗收申請。
(三)項目監理單位(專業監理工程師)組織項目相關負責人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並簽署驗收合格檔案。
如屬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檢驗批的質量驗收,施工承包單位須收集並提交產品出廠質量合格證明檔案(出廠合格證、出廠檢驗報告等)、進場復驗合格證明檔案後,向項目監理單位申請驗收,項目監理單位驗收合格並簽署質量合格證明檔案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條 分部工程質量驗收,應按以下規定進行:
分部工程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等進行驗收。
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施工單位技術、質量部門負責人應參加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的驗收。
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施工單位技術、質量部門負責人應參加主體結構、節能分部工程的驗收。
第二十四條 單位工程質量驗收,應按以下規定進行:
(一)單位工程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1.完成工程設計和契約約定的各項內容,對不影響運營安全及使用功能的緩建項目已經相關部門同意。
2.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
3.單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質量均應驗收合格。
4.有關安全和功能的檢測、測試和必要的認證資料應完整。主要功能項目的檢驗檢測結果應符合相關專業質量驗收規範的規定。設備、系統安裝工程需通過各專業要求的檢測、測試或認證。
5.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簽署的質量合格檔案或質量評價意見。
6.觀感質量應符合驗收要求。
7.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工程監督機構等有關部門責令整改的問題已經整改完畢。
(二)施工單位對單位工程質量自驗合格後,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單位工程預驗。單位工程各相關參建單位須參加預驗,預驗程式可參照單位工程驗收程式。
(三)單位工程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參建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參加,組成驗收小組。
1.建設單位應對驗收小組主要成員資格進行核查。
2.建設單位應制定驗收方案,驗收方案的內容應包括驗收小組人員組成、驗收方法等。
3.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工程驗收7個工作日前,將工程驗收通知和驗收計畫書報送工程監督機構。
(四)單位工程驗收的內容和程式:
1.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契約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2.驗收小組實地查驗工程質量,審閱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的工程檔案資料,並形成驗收意見。
3.工程監督機構出具驗收監督意見。
第二十五條 項目工程質量驗收,應按以下規定進行:
(一)該項目工程的所有單位工程已按施工圖設計檔案和契約約定施工完成,且工程質量合格證明檔案完整、齊全,各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並辦理相關簽認手續。
(二)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和運營部門相關負責人組成驗收組(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制定驗收方案。
(三)建設單位應在組織項目工程質量驗收 7 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的時間、地點及驗收方案書面報送工程監督機構。
(四)驗收組按工程質量驗收相關規定的程式進行項目工程質量驗收,並對全線工程建設質量和系統聯調等試運行條件進行全面核查,質量合格後驗收組成員共同簽署項目工程質量驗收檔案。
(五)符合開通試運營條件的項目,項目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後,可開通試運營。
經建設主管部門批覆同意的緩建工程,需按本辦法規定的質量監督和驗收程式組織執行。
第二十六條 工程監督機構應當對單位工程、項目工程竣工質量驗收的組織形式和程式實施監督。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行為時,應責令改正。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後,將監督情況作為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的重要內容。項目工程竣工質量驗收合格後,出具驗收監督意見。
第二十七條 軌道交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程式和組織,應符合現行國家強制性標準和相關規定的要求。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鼓勵軌道交通工程參與國家、省、市優良樣板工程創建及業績申報。
第二十九條 軌道交通工程的質量監督和驗收管理除滿足本辦法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和省相關規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廣州市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監督與驗收管理辦法》(穗建規字〔2019〕2 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