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試行)

佛山市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試行)是佛山市軌道交通局2021年1月1日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佛山市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0年11月13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佛山市軌道交通局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各區軌道交通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2號)、《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以及《廣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廣東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我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了《佛山市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試行),並通過市司法局審查,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佛山市軌道交通局
  2020年11月13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勘察設計管理工作,提高工程勘察設計質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廣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勘察、設計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在與本市接壤的城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前述活動,該項目由本市牽頭負責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軌道交通項目”,是指由政府投資建設的,為公眾出行提供服務的城市軌道公共客運系統,主要包括土建工程(如軌道、路基、橋樑、隧道、車站、控制中心、車輛段、停車場、主變電所等)和機電系統設備工程(如車輛、供電、環控、通信、信號、給排水、防災和報警、機電設備監控、售檢票、電扶梯、站台門、站內外導向標誌、旅客信息系統,隔音屏障、公共服務及應急疏散場所等軌道交通設施)。
  第四條市、區城市軌道交通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勘察、設計、諮詢企業及施工圖審查機構(以下簡稱審查機構)誠信管理機制,針對勘察、設計、諮詢企業及審查機構的管理體系、質量、市場和人員履約等情況,開展動態誠信評價,並按規定將誠信等級向社會公布。誠信情況應與企業相關業務承接掛鈎。
  第五條 從事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勘察、設計、諮詢、審查等活動的企業、機構和主要從業人員,必須分別按規定取得相應專業資質和個人執業資格,在批准的資質和資格範圍內從業。同時應在佛山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行業誠信管理平台辦理登記手續,接受各級行業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從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應當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第七條變更設計必須堅持“先批准、後實施,先設計、後施工”原則,嚴格依法按程式進行變更設計,嚴禁違規進行變更設計。
  第八條施工圖審查與設計諮詢工作必須分別實施,不得將施工圖審查與設計諮詢招標工作捆綁進行,確保施工圖審查工作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第九條設計檔案的編制必須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法令,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條文以及現行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標準設計規範(規程)和製圖標準,遵守設計工作程式,各階段設計檔案應完整齊全,內容須符合《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設計檔案編制深度規定》等的要求。
第二章 設計審查管理
  第十條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負責總體設計和初步設計審查的組織實施。
  建設單位對設計、諮詢單位提交的總體設計和初步設計檔案、圖紙及諮詢意見進行審核,滿足編制深度後報行業主管部門審查。行業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法定條件的,由行業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召開設計審查會議,並形成書面審查意見。
  第十一條設計單位應對審查意見認真研究,逐條落實。一般情況下10個工作日內形成書面回復報告。修改工作量較大時,可適當延遲。
  諮詢單位對設計單位提交的設計檔案、圖紙及審查意見回復報告進行審查,加蓋諮詢單點陣圖章,並出具諮詢意見。
  第十二條造價編制檔案應根據國家、省、市有關造價管理規定進行編制,深度和完整性須滿足相關要求。
  概算檔案編制完成並經建設單位複查後提交由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設計評審會予以評審。概算編制單位應按照評審意見修正概算,修正後的概算經概算審核部門審查批准後作為基本建設項目投資的最高限額。
  在設計過程中應推行限額設計,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開展設計工作。在保證建設工程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各專業按分配的投資額進行設計,並確保不突破工程總投資額。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組織開展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質量風險評估(含建設工期、造價對工程安全質量影響性評估),並組織專家論證,同時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專家進行抗震、抗風等專項論證。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申報初步設計審批,應當包含以下申報材料:
  (一)初步設計審查申請表;
  (二)立項批准檔案;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
  (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檔案;
  (五)工程地質勘察報告;
  (六)概算審核意見;
  (七)初步設計技術審查意見;
  (八)初步設計技術檔案(如需要);
  (九)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
  (十)經專家論證的安全質量風險評估報告。
  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業主管部門實行“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須在規定時限內補充提交材料。
第三章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備案管理
  第十五條 對需要辦理施工圖設計檔案(含勘察檔案)審查備案的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單位應將確認的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審查區段劃分表向行業主管部門提前申報,要求統一編號,明確各區段計畫開工時間及建設內容等。
  行業主管部門以核備後的區段為審查備案單元,組織施工圖設計檔案備案及後續的施工許可審批等工作。施工許可的內容將與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備案區段一致。建設單位對區段劃分的科學性、完整性和統一性負責,各區段劃分與建設實際必須保持一致,各區段的報建資料在審查前必須確保齊全。
  第十六條在初步設計階段或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項目的市政管線綜合和交通導改方案,並通過相關評審。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範圍除土建工程、機電系統設備工程外,應同時包含勘察報告、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保護區範圍內的建(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調查報告、建(構)築物保護設計專篇及管線綜合設計專篇,並同步開展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及備案。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檔案送審查機構審查。
  第十八條審查機構應當依照《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技術審查的要點》及施工圖設計檔案出圖時有效的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審查。與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不一致的標準(圖集),不應作為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依據。
  第十九條審查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原則上不超過15個工作日)對施工圖設計檔案中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上述時限不包括施工圖設計檔案修改時間和審查機構複審時間。
  第二十條審查機構在審查或現場核查過程中發現問題需要建設單位或勘察設計單位進行補充、修改的,應當書面反饋建設單位或勘察設計單位。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書面補正,並將補正材料一次性送審查機構審查。
  第二十一條審查完成後,審查機構應當按以下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審查合格的,審查機構應當出具審查合格書(建設單位、審查機構和勘察設計單位至少各1份)和審查報告,並連同審查機構蓋章的全套施工圖設計檔案交還建設單位;審查合格書應當有各相關專業審查人員簽字,經法定代表人簽發,並加蓋審查機構公章;全套施工圖設計檔案每頁圖紙上應當加蓋審查專用章;施工圖經審查機構批准並在全套施工圖設計檔案加蓋審查專用章後生效。
  (二)審查不合格的,審查機構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審查意見告知書,說明不合格原因;同時應當將審查意見告知書以及審查中發現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和註冊執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情況及時錄入我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行業誠信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二條 審查機構將審查不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退還建設單位後,建設單位應當要求勘察設計單位進行修改完善及逐條回複審查意見,並將修改完善後的施工圖設計檔案送原審查機構重新審查。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已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確需變更且涉及法律、法規、規章要求必須修改的內容,建設單位應當將修改後的施工圖設計檔案送原審查機構審查。
  第二十四條審查機構上報施工圖設計檔案備案材料應包含以下資料:
  (一)作為勘察、設計依據的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及附屬檔案;
  (二)備案施工圖設計檔案;
  (三)《審查機構承接佛山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審查項目登記申請表》(首次提交);
  (四)審圖委託意向書,設計契約複印件各一份(首次核驗原件);
  (五)審查機構人員情況和主要業績;
  (六)審查人員畢業證、職稱、註冊證書、出圖章及聘用契約彩色掃描件一份;
  (七)審查項目建設規模的說明材料;
  (八)審查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簽名表(首次提供所有人員簽名表);
  (九)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備案表;
  (十)審查合格書;
  (十一)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報告。
  第二十五條 審查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應當有經各專業審查人員簽字的審查記錄。審查記錄、審查合格書、審查報告、審查意見告知書以及由審查機構加蓋審查專用章的全套施工圖設計檔案等有關資料應當依法歸檔保存。
  提交審查機構審查的施工圖設計檔案與存檔施工圖設計檔案內容、版次應當一致。
  第二十六條 已實行執業註冊制度的專業,審查人員應當按規定參加執業註冊繼續教育。未實行執業註冊制度的專業,按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工程設計變更管理
  第二十七條工程設計變更(以下簡稱設計變更)是指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由於規劃或政策調整、規範標準變化、不可預見自然因素和客觀環境的變化等方面因素影響,對已批准的設計檔案進行修改、完善、最佳化等活動。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提出設計變更時不得分解變更內容規避審批,經批准的設計變更一般不得對因同一原因引起的、同一專業、同一部位相同內容再次變更。
  第二十九條施工圖設計檔案經審查批准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因項目建設條件改變、設計自身缺陷、施工實際需要等需變更的,應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報批。
  設計變更應委託原設計單位修改,經原設計單位同意,也可委託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修改,實施設計變更的單位對設計變更檔案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設計變更必須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論證,本著不斷最佳化設計、保證施工進度、安全質量和節約投資的原則進行。設計變更應充分考慮設備、材料的訂貨和供應情況,以及本工程和相關後續工程施工進展情況,避免造成設備、材料的積壓和工期延誤。
  第三十一條對於同一專業、內容、類型、地點發生的設計變更,原則上不允許分拆申請。
  第三十二條設計變更分類
  設計變更根據變更部分的規模、標準、技術條件、金額大小等共分重大、較大、一般設計變更三類。
  (一)重大設計變更
  1.土建工程重大設計變更
  (1)改變線路走向、長度、起訖點、敷設方式、車站數量站位;
  (2)改變運營行車交路及配線設定;
  (3)改變線路平、縱斷面而影響系統產生重大變化;
  (4)改變車站規模與布置型式;
  (5)改變車輛段(停車場)總平面布置、豎向布置、使用功能、工藝流程、系統設備、建築規模,導致運用庫、檢修庫等主廠房的工藝流程和布置以及出入段線敷設方式變化;
  (6)變更線位、站位及出入口通道、線路敷設方式、建築結構形式等需要重新進行規劃報建的;
  (7)改變軌道道床形式及減震形式;
  (8)改變區間、車站主要施工工法(不含不同工法分界裡程的變化);
  (9)引起工程量變化導致土建工程(含軌道、裝修、綠化、車輛段土建、市政接駁土建)設計概算增加或減少500萬元以上、或導致其預估契約價增加或減少500萬元以上。
  2. 機電系統設備工程重大設計變更
  (1)改變機電系統設備技術規格書的主要技術參數或主要機電設備類型,由此引起系統功能、運營條件的改變;
  (2)改變單體設備價值在100萬元以上的設備品牌、供應廠商;
  (3)機電系統設備採購、機電安裝工程概算增加或減少100萬元以上或導致其契約變更增加或減少100萬元以上。
  (二)較大設計變更
  1.土建工程較大設計變更
  (1)線路平面、縱斷面的局部變化;
  (2)由於地質條件變化或實施條件變化等原因引起的圍護結構或支撐體系變化;
  (3)已批准的車站面積或區間長度進行微調,不改變原技術標準的;
  (4)引起工程量變化導致土建(含軌道、裝修、綠化、車輛段土建、市政接駁土建)設計概算增加或減少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或導致其預估契約價增加或減少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
  2. 機電系統設備工程較大變更
  (1)改變單體設備價值在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設備品牌、供應廠商;
  (2)機電系統設備採購、機電安裝工程概算增加或減少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變更、或導致其預估契約價增加或減少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變更。
  (三)一般設計變更
  一般設計變更是指除重大設計變更和較大設計變更以外的其它設計變更。
  (四)管線遷改、交通疏解設計變更
  建設單位應根據通訊、供水、排水、供電、交警等行業管理部門、權屬單位的相關要求,並結合項目建設模式制定管線遷改、交通疏解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相關的設計變更審查及備案程式參照土建工程執行。
  第三十三條設計變更後,建設單位應依據本辦法報原審查機構審查通過,並辦理施工圖設計變更審查備案後,方可進行施工。
  勘察設計單位應在檔案中註明設計變更類型。
  發生設計變更的,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及時備案。若涉及原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和審查合格書需要作廢的,建設單位應負責收回。
  第三十四條建設單位負責對設計變更情況進行核實,確認設計變更工程量和設計變更估算金額,提出設計變更處理意見,向行業主管部門申報設計變更備案。
  第三十五條重大及較大設計變更由建設單位組織專家論證(機電系統設備工程按需開展專家論證),行業主管部門可派員參與。重大及較大設計變更經項目法人審查簽認後按相關程式報行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一般設計變更由項目法人對設計變更的建議及理由進行審查簽認後按相關程式辦理設計變更備案手續。
  第三十六條設計變更論證、備案處理程式
  (一)一般設計變更備案
  (1)建設單位向行業主管部門每季度填報《佛山市城市軌道交通工程一般設計變更季度匯總表》(附屬檔案3)及《佛山市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設計變更報審表》(附屬檔案1),附設計變更申請書、變更設計會審紀要等相關材料;
  (2)行業主管部門收到材料後應查驗相關材料是否齊全,符合要求的,按要求辦理工程一般設計變更備案手續;不符合備案要求的,應當場告知不予備案的理由;
  (3)建設單位實施一般設計變更。
  (二)重大、較大設計變更論證及備案
  (1)建設單位組織對設計變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專家論證或審查,並形成重大或較大設計變更專家論證意見或會審紀要,原則上土建工程均應組織進行專家論證,機電系統設備工程由建設單位按需組織進行專家論證;
  (2)通過專家論證或審查的重大或較大設計變更項目,建設單位向行業主管部門填報《佛山市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重大和較大變更備案表》(附屬檔案2),同時附設計變更申請書、變更設計專家論證意見或會審紀要等相關資料;
  (3)行業主管部門收到材料後應查驗相關材料是否齊全,符合要求的,按要求辦理重大或較大設計變更備案手續;不符合備案要求的,應當場告知不予備案的理由;
  (4)建設單位實施重大或較大設計變更。
  第三十七條設計變更堅持專家論證制度。重大設計變更和較大設計變更應通過專家會論證。參與論證會的專家應在行業主管部門專家庫中抽取,如專家庫中無相應專業專家,可由建設單位說明理由並推薦專家。論證會專家人數為5人以上且為單數。
  第三十八條涉及到設計變更不及時會影響工程質量和安全(如結構質量安全、防汛搶險、重大氣象變化等)的,建設單位應及時組織工程各方責任主體、相關職能部門及專家以會議審查的形式組織變更審查和實施;若超出建設單位審批許可權的設計變更應及時報告行業主管部門。建設單位在做出設計變更指令後15個工作日內按本辦法規定程式補辦設計變更手續,並提供相關的影像資料說明緊急搶險情形。
  第三十九條設計變更工程費用定價原則
  設計概算單價根據本項目初步設計概算編制原則確定、已簽契約的預估契約單價按照契約約定原則確定,未簽契約的契約預估價按概算單價執行。
  (二)工程數量的確定
  設計概算工程數量按照變更圖紙、相關設計變更審批檔案確定,預估契約價工程數量按照圖紙、相關設計變更審批檔案和契約原則確定。
  (三)設計變更費用的確定
  1.設計概算按照設計概算單價、工程數量及相應的計價依據確定;預估契約價按照預估契約單價、工程數量及契約約定確定。
  2.經審批的設計變更預估契約價僅作為工程進度款支付的依據,不作為結算依據。
  第四十條設計變更費用支付原則
  (一)設計變更經過審批後,可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簽訂補充契約後,建設單位根據相關政策、資金支付狀況及相關契約約定辦理設計變更費用支付。
  (二)設計變更導致投資變更,設計變更費用以結算審核結果為準;變更手續不齊全的,在結算審核時將不予認可。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四十二條有關部門或單位從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設計及相關活動違反有關規定的,由行業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廣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實施,原《佛山市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勘察設計檔案審查及備案管理工作指引》(佛交〔2013〕503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有效期三年,相關法律、法規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內實施情況變化時,可依法評估修訂。

政策解讀

市軌道交通局起草了《佛山市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勘察設計管理辦法),為使廣大企業、社會組織和市民能更準確了解制定背景、法律依據、政策的有關特點,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相關背景
  市交通運輸局於2013年印發了佛山市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勘察設計檔案審查及備案管理工作指引(佛交[2013]503號),該指引在規範我市城市軌道交通勘察設計管理方面取得了積極成效,但隨著近年來施工圖審查改革、概算預算結算決算審核管理等檔案的出台,以及加強項目前期工程(管線遷改、交通疏解等)勘察設計管理,需對原工作指引予以修訂,以及總結近幾年實施經驗形成相關的制度檔案。
  二、制定依據
  這次起草依據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廣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檔案。
  三、政策特點
  誠信管理辦法共分為五個章節,共四十四條,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城市軌道交通定義、行業主管部門職責、勘察設計原則以及檔案編制深度;第二章設計審查管理,規定設計檔案審查、造價控制、設計審批材料報送要求等;第三章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備案管理主要闡述施工圖設計單位備案劃分、審查機構審查要點、審查時限、審查結果處理、審查機構管理等方面要求;第四章工程設計變更管理主要闡述工程設計變更定義、分類、原則、變更論證、變更備案、變更費用定價及支付原則;第五章附則。
  相對《佛山市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勘察設計檔案審查及備案管理工作指引》(佛交[2013]503號)有幾點主要變化:
  一是將軌道交通主要設施分為土建工程及機電系統設備工程,更加具有針對性;二是明確了審查審批時限及材料報送要求,以滿足國家有關行政審批改革要求;三是結合我市正在起草編制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規定中關於施工許可分階段、分工點或分工區申請辦理的精神,將施工圖審查備案也根據施工進展劃分審查備案單元,分批次開展施工圖審查備案;四是變更分類進一步細化,首先是原有工作指引約定的金額偏低且機電設備與土建工程未分類,本次將變更進一步細分;其次是為進一步加強前期工程(交通疏解、管線遷改等)管理,也要求將相關變更設計納入審查備案管理;五是明確了變更專家論證及備案程式,重大變更由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較大變更由建設單位組織專家論證(機電系統設備工程按需開展);六是設計變更費用定價原則及支付原則進一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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