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範工程管理辦法

《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範工程管理辦法》旨在加快推動城市貨運配送體系綠色低碳發展和進一步加強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範工程管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保障示範工程建設有力有序推進、不斷提升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發展水平及更好服務加快建設交通強國等國家戰略實施。

2022年3月14日,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商務部印發《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範工程管理辦法》,共六章二十六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範工程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商務部 
  • 印發時間:2022年3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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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印發

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商務部關於印發《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範工程管理辦法》的通知
交運發〔2022〕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公安廳(局)、商務主管部門:
現將《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範工程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商務部
2022年3月14日

辦法全文

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範工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動城市貨運配送體系綠色低碳發展,進一步加強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範工程管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保障示範工程建設有力有序推進,不斷提升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發展水平,更好服務加快建設交通強國等國家戰略實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範工程的申報、組織實施、驗收與命名、動態評估等工作。
前款所稱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範工程,是指經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商務部按程式評審通過,並聯合發文確定的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範工程(以下簡稱示範工程)。
第三條 示範工程建設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統籌開展示範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條 示範工程創建以城市人民政府為實施主體(以下簡稱創建城市),創建周期原則上為3年。
第二章 申報流程
第五條 交通運輸部會同公安部、商務部,聚焦加快建設交通強國、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新型城鎮化建設等有關國家戰略實施,結合推動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相關規劃、政策任務部署,按照行業發展實際,印發示範工程申報工作通知,明確總體要求、申報條件、支持方向、工作安排等。
第六條 申報示範工程的城市,原則上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城市規模。地級及以上城市,優先考慮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計畫單列市。
(二)物流基礎。物流樞紐站場等基礎設施條件較好,信息化水平較高,物流需求旺盛,城市配送、甩掛運輸、冷鏈物流等重點領域發展潛力大。
(三)政策環境。城市人民政府及相關管理部門關於城市貨運配送基礎設施建設、便利通行政策、新能源及清潔能源車輛推廣等方面有具體、明確的支持政策。
第七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公安、商務主管部門組織本省(區、市)有關城市進行申報。符合申報條件的城市人民政府,應結合城市發展特點,編制示範工程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具體要求見附屬檔案1),報送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抄報省級公安、商務主管部門。
第八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會同公安、商務主管部門,對申報城市材料進行審核,形成審核報告。按照申報條件和要求確定推薦申報城市名單及優先順序,並按要求向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商務部報送申報城市名單、審核報告和申報材料。
第九條 交通運輸部應會同公安部、商務部,組織專家對審核報告和城市申報材料進行綜合評價,經公示後,按程式公布示範工程創建城市名單。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會同公安、商務主管部門根據部級評審意見,組織轄區內示範工程創建城市修改並正式印發《實施方案》,報交通運輸部備案。
第十一條 創建城市應按照備案的《實施方案》中確定的有關內容開展創建,細化建設任務,明確各項任務項目載體、科學制定工作進度計畫、落實責任分工和保障措施。創建城市對創建任務的完成和實施效果負主體責任,並按照示範工程相關管理要求開展數據報送、自查評估等工作。
第十二條 創建工作應爭取城市人民政府的支持,應當建立交通運輸、公安、商務等相關部門協同配合的工作機制,定期研究部署示範工程創建工作。鼓勵建立示範工程創建工作考核機制,將創建任務完成情況和創建結果納入城市人民政府年度績效考核。
第十三條 創建城市應開展自查評估工作。自查評估每年開展一次,對照《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範工程績效考核評分細則》進行自評打分,並編寫示範工程總結報告(具體要求見附屬檔案2),報省級交通運輸、公安、商務主管部門審核。
第十四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會同公安、商務主管部門加強對創建城市的跟蹤督導和績效評估,定期開展集中督導,並結合創建城市上報材料,開展實地查驗,進一步完善示範工程總結報告,並與本省份推進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發展所編制或發布的相關規劃、政策檔案、標準規範、典型案例、創新成果等材料,於次年2月底前報送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商務部。
第十五條 交通運輸部會同公安部、商務部適時組織專家對示範工程建設情況進行重點抽查和績效評估。
第十六條 對因不可抗力或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等客觀因素,確需對示範工程實施內容、考核指標、實施期限等進行變更的,應當詳細說明理由,經省級交通運輸、公安、商務主管部門同意後,報交通運輸部備案。書面變更申請應包括:
(一)變更的內容;
(二)變更的理由;
(三)承諾變更後不影響原定示範效果。
第十七條 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商務部根據各自職責,加強部門協調和政策推進,支持示範工程建設。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積極爭取省級和城市的財政資金支持,加大對示範工程中新能源車輛購置與運營、配送節點建設、先進組織模式推廣套用、公共信息平台建設、末端配送車輛管理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第十八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會同公安、商務主管部門,加大對示範工程創建的宣傳力度,充分利用網路、報紙、電視、廣播等多種方式宣傳示範工程創建工作推進情況和建設成效,積極營造支持創建工作、體現創建成效的輿論氛圍。
第四章 驗收與命名
第十九條 創建期結束後,已完成《實施方案》確定的各項目標任務的示範工程,可申請驗收。
第二十條 交通運輸部會同公安部、商務部制定示範工程驗收方案和驗收考核指標,組織專家對申請驗收的示範工程開展驗收。驗收工作按照“城市自評、省級審核、部級驗收”等程式進行。
(一)城市自評。創建城市對照《實施方案》進行自查評估,經評估後達到驗收條件的,向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公安、商務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驗收申請報告(具體要求見附屬檔案3);自查評估未達到驗收標準的,應申請延期驗收。
(二)省級審核。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會同公安、商務主管部門通過材料審核、實地勘察等方式對創建城市提交的驗收申請報告進行審核。審核認為達到驗收標準的,形成推薦意見報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商務部;未達到驗收標準的,督促創建城市進行整改,確需延期的按時辦理延期手續。
(三)部級驗收。交通運輸部會同公安部、商務部按照驗收工作程式,組織專家赴創建城市進行實地驗收,開展量化打分,形成驗收意見。
第二十一條 交通運輸部會同公安部、商務部對通過驗收的示範工程進行公示。根據公示期間收到的意見建議組織專家覆核,確認驗收結果後,聯合公布驗收合格的示範工程創建城市名單,授予“全國綠色貨運配送示範城市”(以下簡稱示範城市)稱號。示範城市按照有關要求,享受獎勵政策。未通過驗收的示範工程,交通運輸部牽頭反饋其未通過原因,提出整改要求,並給予1年的延續創建期,期滿前創建城市按程式申請驗收,驗收仍未通過的,取消創建資格。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創建資格:
(一)提供的驗收檔案、資料、數據不真實。
(二)未經批准,擅自對示範工程實施內容進行重大調整,導致示範工程不再滿足原定創建目標和示範效果的。
第二十二條 取消創建資格的示範工程,不享受示範工程部級相關政策,不得再以示範工程名義開展工作。
第五章 動態評估
第二十三條 交通運輸部會同公安部、商務部,從示範城市獲得稱號次年起,按照“方向不變、力度不減、標準不降”的原則和“三年一評估”的要求,組織開展示範城市動態評估工作。動態評估期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會同公安、商務主管部門持續開展跟蹤督導工作,組織示範城市開展年度評價工作。
第二十四條 動態評估工作每三年開展一次,按照“城市自評、省級初審、部級評估”程式進行。
(一)城市自評。示範城市應當按照相關要求總結動態評估期工作情況,並於每個動態評估期末年的6月底前,形成自評報告(報告格式參照附屬檔案3)報送省級交通運輸、公安、商務主管部門。
(二)省級初審。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會同公安、商務主管部門對示範城市自評報告進行初審後,於評估期末年的8月底前,將審核後的自評報告報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商務部。
(三)部級評估。交通運輸部會同公安部、商務部通過組織採取實地暗訪、專家評議等形式,形成評估結論。對於動態評估期評估合格的示範城市,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商務部公告保留其稱號;對於動態評估不合格的示範城市,交通運輸部會同公安部、商務部,將整改要求通報示範城市所在省份的省級交通運輸、公安、商務主管部門,由省級部門督促相關示範城市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整改後仍不合格的,將公告取消其稱號,不再享受示範城市部級相關政策。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析

《管理辦法》共有六章二十六條,包括總則、申報流程、組織實施、驗收與命名、動態評估、附則。
總則。闡述了《管理辦法》制定的目的、依據、適用範圍和創建原則,明確了示範工程創建以城市人民政府為實施主體,創建周期原則上為3年。
申報流程。闡述了申報主體要求和申報條件,申報城市原則上應具有一定規模、較好物流基礎和政策環境,並明確了示範工程申報工作程式、審查要點和評選流程。
組織實施。明確了示範工程實施方案備案流程、工作機制、創建任務調整要求和程式、相關支持政策,以及開展自查評估、省級督導、部級督導的跟蹤督導和績效評估等創建實施程式和工作要求。
驗收與命名。規範了驗收申請條件和驗收程式及要求。對通過驗收的示範工程授予“全國綠色貨運配送示範城市”稱號;未通過驗收的示範工程,不再享受示範工程部級相關政策,不得再以示範工程名義開展工作。
動態評估。建立了自示範工程驗收通過獲得稱號起每3年開展評估的動態評估機制,規範了評估流程和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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