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

城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是指出賣城市土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權。我國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長期實行土地無償使用制度。全民所有制單位經人民政府批准占用的土地不必向人民政府繳納土地使用費。城市中的集體企業絕大多數是地方公有,它們也未向地方政府繳納地租,即或少部分企業繳納,其數額也是象徵性的。我國現階段還是有計畫的商品經濟,城市土地使用權須實行有償轉讓。

其形式有: (1) 政府與企業或個人之間的縱向性有償轉讓。政府向企業或個人出賣一定年限的使用權時要簽約,以明確使用者對土地所享有的權利和對所有者承擔的義務。(2) 企業之間、個人之間及企業與個人之間的橫向性有償轉讓。它又分兩種形式: 一是轉賣,二是轉租。轉賣,是原土地使用者在其土地上的一切權利和義務由新的使用者繼承,國家與原土地使用者的租賃關係變成國家與新土地使用者的租賃關係,其使用年限與原使用者的使用年限一致。轉租,國家與原土地使用者的關係不變,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承租者,只對原土地使用權的占有者即出租者負責,不直接與國家發生租賃關係。隨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必然要建立土地市場。適應土地的縱向轉讓,要建立一級土地市場;適應土地的橫向轉讓,要建立二級土地市場。土地市場須在政府指導下進行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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