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公證實施細則》是一部上海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88年10月12日發布,1988年11月01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公證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80902
- 發布日期:1988-10-12
- 生效日期:1988-11-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10-12
【生效日期】1988-1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一)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的開標、評標、決標活動;
(二)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契約;
(三)土地使用權的繼承。
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中,當事人認為需要公證的事項,可向有管轄權的公證機構申請辦理。
國外公證機構或公證人出具的公證文書,必須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
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中的有關公證事項。但以贈與、遺囑的方式處分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代為辦理公證的,除應提供前款規定的證件、證明外,還應提供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代理人是監護人的,應提交有監護資格的證明。
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的證件、證明,應經當地公證機構或我認可的國際公證人、律師的證明;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的證件、證明,應經當地公證機構或公證人公證,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的認證。
(一)申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活動的公證,應由出讓方提出申請,並提供有關批准檔案及出讓活動的章程、程式等檔案。市公證處應派出公證員,依照規定程式監督、公證該地塊使用權出讓中的各項活動。
(二)申辦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公證,應由契約當事人提出申請,並提供與簽訂契約有關的證明檔案和契約文本。契約雙方的代表人應在公證員面前,在契約上籤名或蓋章。
(三)申辦土地使用權繼承的公證,應由繼承人提出申請,並提供與繼承有關的全部證件、證明。市公證處應對繼承人的繼承權進行審查、確認和公證。
(一)申辦作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權被變賣的公證,應由抵押權人提出申請,並提供抵押契約和證明其具有處置權的檔案。公證處應審查抵押物的產權狀況和其提供的檔案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對抵押物的處置活動進行公證。
(二)申辦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的公證,應由契約當事人提出申請,並提供與簽訂契約有關的證明檔案和契約文本。契約雙方代表人應在公證員面前在契約上籤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