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房地產登記實施細則》是一部上海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88年10月12日發布,1988年11月01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房地產登記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80902
- 發布日期:1988-10-12
- 生效日期:1988-11-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10-12
【生效日期】1988-1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轉讓在中國境外進行的,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同樣遵守本細則。
市房地產登記處負責協調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和上海市房產管理局的相關登記工作。
(一)土地使用權的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交換)、繼承和抵押;
(三)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的租賃。
(一)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或轉讓活動中的受讓人;
(二)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繼承人;
(三)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
(四)租賃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承租人;
(五)其他相關活動的利益關係人。
市房地產登記處負責登記和保持記錄準確。因登記責任人提交錯誤的或虛假的檔案以及延誤登記而產生的後果,由登記責任人負責。
第二章 登記
(一)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契約和變更契約(包括補充契約);
(二)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下同)的出售、交換契約;
(三)土地使用權贈與、繼承的證明;
(四)土地使用權抵押契約及註銷抵押檔案;
(五)出讓契約期滿時,註銷契約的檔案;
(六)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
(七)土地使用權轉讓中涉及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的其他有關檔案,包括相關的債務契約,房屋預售、出售、租賃等房產經營活動的有關檔案,建築物的使用管理維修公約等;
(八)與本條上述各項相關的法院文書和政府主管部門的檔案;
(九)登記責任人認為需要登記而市房地產登記處準予登記的其他檔案。
上述各項登記檔案,如有外文簽署的文本,由登記責任人負責翻譯為中文,並以中文本為準。
(一)發生在中國境內的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活動中的各項檔案,必須在檔案生效日起三十天內登記;
(二)發生在中國境外的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活動中的各項檔案,必須在檔案生效日起六十天內登記。
本條所指生效日,除我國法律規定或契約條款約定外,均指檔案簽署日。
(一)登記責任人或代理人應向市房地產登記處填交登記申請書,並提交應登記檔案的副本或影印件,同時交驗應登記檔案的原件;
(二)市房地產登記處驗閱後開具收件收據,將應登記檔案登記在案,並在登記檔案上加蓋登記印鑑;
(三)登記責任人或代理人在送入登記申請書及交驗檔案十天后,可到市房地產登記處領取蓋有登記印鑑的檔案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