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災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技術指南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為了在發生地震的時候,地震災區人民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技術有章可循,而發布的指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震災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技術指南
  • 發布時間:2008年5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公告
2008 年 第 14 號
為加強地震災區飲用水水源保護,確保災區飲用水安全,根據國務院抗震救災總指揮部部署,我部制定了《地震災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技術指南(暫行)》、《地震災區飲用水安全保障應急技術方案(暫行)》和《地震災區地表水環境質量與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監測技術指南(暫行)》。現發布施行。
環境保護部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地震災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技術指南(暫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指南適用於四川省汶川地震災區各市縣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其他省份地震災區可在工作中參照採用。
第二條 地震災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的重點應是防止水源被有毒化學物質和各種病原體污染。
第三條 抗震救災與災後重建應統籌兼顧,充分考慮各項活動對飲用水水源的影響,防止對災區飲用水水源造成持久性的次生污染。災後重建時應科學統一規劃飲用水水源布局。
第二章 飲用水水源及重點保護區的劃分
第四條 各級政府應根據受災情況確定地震災區內需要重點保護的飲用水水源。
在選擇新的飲用水水源時,根據震前了解的當地水源分布,通過現場調查,尋找水質良好、水量充分、便於保護的水源。投入使用前應由有關部門進行全面監測,確定可否作為飲用水水源。
通常選擇水源的順序是:水井、山泉、江河、水庫、湖泊、池塘,但要結合實際情況和水源特徵的分析結果來決定。
第五條 可參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範》(HJ/T338—2007),判斷地震災害及抗震救災各種活動可能對飲用水水源造成影響的上游及周邊區域,劃定飲用水水源重點保護區:
1.河流型飲用水水源重點保護區:水域範圍為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河段範圍;陸域範圍長度為相應的水域長度,寬度為河岸以外50米。
2.湖泊、水庫型飲用水水源重點保護區:水域範圍為以取水口為圓心、半徑500米內;陸域範圍為取水口側正常水位線以外200米。
3.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重點保護區:以飲用水水源井為圓心、半徑50米內。
第六條 各級政府可以根據飲用水水源地周邊具體情況制訂更為嚴格的飲用水水源重點保護區範圍。
第三章 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控
第七條 調查在飲用水水源上游及周邊區域內地震災害及抗震救災各種活動可能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的危險源和污染源的種類、數量、位置等信息,為制定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控措施提供依據。主要調查對象和內容包括:
1.生產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工廠企業生產裝置、儲存裝置和化學品倉庫等危險源的狀況,重點為石化、化工、農藥、磷化工等工業企業以及加油站、儲油庫、尾礦庫等;
2.抗震救災過程中產生的生活垃圾和糞便處理處置狀況;
3.抗震救災過程中產生的醫療廢物處理處置狀況;
4.災區防疫過程中消毒劑使用狀況;
5.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理處置設施和城鎮污水處理廠等環保設施的損壞和運行狀況;
6.地震造成的飲用水水源水體形態變化及底質變化對水質的影響。
飲用水水源上游及周邊區域掩埋罹難者遺體、肢體的,應對遺體、肢體處理處置狀況進行調查。
第八條 根據危險源調查和排查結果,針對排查出的有毒有害物質種類,查閱《突發性污染事故中危險品檔案庫》及有關資料資料庫,掌握其環境與健康危害特徵,參照《環境應急回響實用手冊》制定相應的處理處置方案。
第九條 對於工廠企業生產裝置、儲存裝置和化學品倉庫損壞,造成有毒有害物質泄漏的,應採取切斷污染源、分流、築壩、圍堰、就地處理等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質通過各種途徑進入飲用水水源。
第十條 對於工廠企業生產裝置、儲存裝置和化學品倉庫受損,可能造成有毒有害物質泄漏的,應採取措施防止泄露,並將有毒有害物質轉移,遠離飲用水水源重點保護區。
第十一條 對於工廠企業生產裝置、儲存裝置和化學品倉庫未受損壞的,應加強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使用、儲存的監督管理,防止出現泄漏。
第十二條 救助、臨時安置等人員密集場所應設定足夠的衛生設施對糞便進行收集並集中處置。生活垃圾應分類收集,轉運至可正常運行的垃圾處理處置場所或環保部門指定的地點。不得向飲用水水源重點保護區內傾倒工業廢渣、災後生活和建築垃圾、糞便及其他廢棄物,防止病原體的污染。
第十三條 抗震救災過程中產生的醫療廢物應分類收集,並及時轉移出飲用水水源重點保護區,不應就地處理處置。
第十四條 遇難者遺體、肢體及動物屍體應設定臨時儲存場所存放,消毒後及時清理並轉移,不應在飲用水水源重點保護區內掩埋。
第十五條 在飲用水水源重點保護區及周邊區域,應選擇使用低殘餘毒性的消毒劑,防止對災區飲用水水源造成次生污染。
第十六條 應及時修復受損的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理處置設施及城鎮污水處理廠等環保設施,加強尚未處置的危險廢物的管理。
第四章 飲用水水源污染監控與應急回響
第十七條 加強對飲用水水源水質的監測,特別是微生物學指標的監測,防止通過飲用水造成疫病的傳播。若發生有毒有害物質泄漏、發現飲用水源上游控制斷面水質監測結果出現大幅度變化或出現魚類等水生生物死亡等異常情況,則應增加有毒污染物的監測項目和監測頻率。
第十八條 當調查發現有毒有害物質泄漏時,應立即向上級部門報告泄漏情況,並通知下游供水部門及相關部門,嚴密監控。
第十九條 若水質監測結果大幅度變化,超過相關標準時,應立即向上級部門報告,並通知供水部門及相關部門啟動應急預案,調整水廠生產工藝,必要時關閉取水口。同時,排查有毒化學品污染源,採取相應控制措施。
第五章 飲用水水源地管理
第二十條 可參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標誌技術要求》(HJ/T 433—2008)規定的樣式,對飲用水水源地設立標誌,加強保護飲用水水源地的宣傳,安排專人對飲用水水源地進行管理和巡查。
第二十一條 在飲用水水源地設定簡易導流溝,避免雨水或污水攜帶大量污染物直接進入水源地及其上游地區。
第二十二條 通過飲用水源井取水時,應採用修建井台、排水溝、設定防護欄、加蓋等措施,避免污染物進入。應設專人管理水井,定時消毒,採用公用水桶取水,不應在水井旁沐浴、洗滌和餵飲牲畜等。
第二十三條 加強環保部門與建設、衛生、水利等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發現問題及時通報,確保飲用水水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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