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資料匯交制度: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行使國家所賦予的負責統一管理地質資料的行政職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質資料匯交制度
- 外文名:collecting system of geological data
- 學科:礦產資源經濟與管理
- 要求:上交工作成果
地質資料匯交制度: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行使國家所賦予的負責統一管理地質資料的行政職能。
地質資料匯交制度: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行使國家所賦予的負責統一管理地質資料的行政職能。...
第四條 全國地質資料機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資料機構是地質資料匯交的管理機關,負責地質資料的收集、保管和提供使用,並對地方、基層單位的地質資料匯交工作...
中文名稱 地質資料匯交管理 英文名稱 management of geological data 定義 依法對地質資料的匯交、保管、借閱、複製、使用等過程的管理。 套用學科 資源科技(一...
《吉林省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為加強地質工作成果資料管理工作,根據《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而制定,由吉林省人民政府於1990年6月10日正式發布。...
《陝西省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規定》在1992.01.07由陝西省人民政府頒布。...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根據我省實際情況...
《湖北省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在1997.04.01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第八條 地質資料匯交實行統一的登記管理制度。除下列情形以外,凡符合《全國地質資料匯...
《甘肅省實施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的規定》是甘肅省地質礦產局1992年3月21日發布的規定。...
第七條 地質資料的審批及匯交的時間和手續:(一)匯交的地質報告必須按照審批制度經過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批准,決議書或審批意見書等應一併匯交。
本市對地質資料實行統一匯交制度。地質資料匯交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匯交地質資料。地質資料的匯交範圍,按照《條例》的規定執行。
2002年,國務院頒布了《地質資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我省據此建立了地質資料匯交制度,並積累了大量的地質資料,為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尤其是2008...
自然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地質資料匯交監管的通知 (徵求意見稿) 依據《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及其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
第一節 地質資料匯交制度及其在著作權層面的意義 第二節 匯交前後地質資料的著作權歸屬 第三節 匯交後地質資料的著作權權利分配 第四章 地理信息服務的著作權管理方案 ...
匯交資料的單位,其占有權、使用權、轉讓權和收益權受法律保護。第十一條 從事地質勘查市場經營活動的單位,對地質勘查市場主管部門下發的有關統計報表應及時、準確...
《地質資料匯交監管業務體系研究與實踐》是電子工業出版社於2015年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吳小平、王黔駒、顏世強。...
第二十條 承擔單位發生偽造資料、弄虛作假、不匯交地質勘查成果資料或不提交項目工作報告等有關管理規定的,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不受理新開項目的申請、停止新開...
(三)違反第八條規定的,由物價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四)違反第十一條規定的,由省地質資料管理部門按《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第...
第八條 國家對地質資料實行統一匯交制度。地質資料匯交人應當按照本條例附屬檔案規定的範圍匯交地質資料。除成果地質資料、國家規定需要匯交的原始地質資料和實物地質資料...
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及利用。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的採集和利用。組織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國家和...
第十八條 探礦權人必須按省地礦主管部門規定匯交地質資料。對已匯交地質資料的單位和個人,由省地礦主管部門發給地質資料匯交證書。
(九)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採礦權的審批、申報登記發證和礦業權轉讓審查、申報登記;承辦對外合作區塊的依法審核、報批事宜;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協調管理地質資料匯交;...
3、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和地質勘查規劃、計畫。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審批管理、登記、統計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4、根據地質礦產情況,負責審核全市重點建設項目、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