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2602
【發布文號】甘地發[1992]35號
【發布日期】1992-03-21
【生效日期】1992-03-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甘肅省實施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的規定
(1992年3月21日甘地發〔1992〕35號)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省地質資料的統一
管理,充分發揮其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
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省境內從事地質工作的單位或個人,不論其國籍、隸屬關係、所有制性質和投資來源如何,都必須按照《
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本規定匯交地質資料。
第三條甘肅省地質資料機構是地質資料匯交的管理機關,負責《匯交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貫徹實施,並對地方和基層單位的地質資料匯交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負責承辦地質資料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等業務。
第五條地質資料匯交份數:
(一)達不到正規普查要求,但已辦理了勘查登記手續,填報了“礦產資源勘查項目完成報告”並經過主管部門審批的礦產地質報告(包括物化探異常檢查報告及計畫外承包地質項目,扶貧項目等報告)匯交一式二份;
(二)石油、天然氣鑽井資料達不到匯交範圍規定井深、產量的油田、區塊及勘探新區,具有代表性的油、氣井和探井地質完井報告匯交一式二份;
(三)重要的小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察報告匯交一式二份;
除前款規定外的其它屬於匯交範圍的地質資料,向省地質資料管理機構匯交一式四份,其中二份由省地質資料管理機構轉送全國地質資料管理機構。
第六條地質資料從審查批准或者驗收合格之日起,按下列規定期限匯交:
(一)區域地質調查報告,區域水文地質、工程地質調查報告,區域物、化探和航空遙感地質報告以及大中型礦區的勘探報告,二年以內匯交。
(二)除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地質資料一年以內匯交。
第七條無專項制印經費的地質資料(指計畫外承包項目、扶貧項目形成的地質資料),亦應使用耐用的優良紙張制印,文字可油印,圖紙可曬印,但要制印清晰,著墨牢固。不得採用靜電複印、刻印和計算機直接列印等未經檔案資料管理機關鑑定許可的方法制印。
第八條凡需匯交的地質資料、正文、附表、附屬檔案、審批文據等應使用膠版紙或其它有利於長期保存的紙張制印,圖件應使用大於80克的膠版紙制印。
第九條甘肅省地質資料機構在接收地質資料時,須按要求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後發給驗收證,作為考核提交地質報告單位完成該項地質報告匯交計畫的憑證。
第十條從事地質工作的單位,每年應在四月底前向省地質資料機構報送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的地質資料匯交計畫、建立匯交關係。對各單位填報的地質資料匯交計畫,經審核匯總後於六月底前報全國地質資料局,並通報有關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每年三月底前省地質資料機構將上年度的地質資料匯交情況通報有關部門和單位,並將上年度新入庫的地質資料進行編目,提供有關單位使用。
第十二條凡需借閱本省地質資料的單位,均應在本省地質資料管理單位借閱。如需到全國地質資料局或外省借閱本省開發性資料,須持省地質資料機構開具的介紹信和國家下達的地質(科研)項目任務書(複製件)。
第十三條向非匯交單位提供借閱地質資料,按有關規定酌收管理費。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原匯交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同意不得以任何藉口將省地質資料機構館藏的或借閱、複製的資料用於轉讓、出賣或其它營利活動。省地質資料機構不得承擔有償轉讓業務。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地質資料匯交、借閱工作進行違反《匯交管理辦法》規定的干預。
第十六條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無正當理由不按期匯交地質資料的單位和個人,省地質資料機構以書面形式催交,對不按期補交的可通告全國地質資料局和各省地質資料機構,停止其借閱地質資料的權利。並令其在規定期限內補交。如再逾期不交者,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區域地質,水文地質、工程地質調查報告,重點項目的物化探報告、科研報告,大中型礦區地質勘探報告,石油、天然氣地質勘察報告,逾期不匯交者,處以六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二)大、中型礦區地質詳查報告,小型礦區地質勘探報告,一般的各類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災害地質、地震地質、物化探、遙感地質、科研等資料,逾期不匯交者,處以三千元至七千元罰款。
(三)礦產普查地質報告及小型礦區的詳查報告等及其它資料,逾期不匯交者處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罰款。
第十七條對無正當理由,長期不匯交資料的單位,勘查登記工作的管理機關不批准其新的勘查項目的登記申請,直到補交為止。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甘肅省地質礦產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