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

《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是根據《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9號)、《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6號)等有關規定,由國土資源部組織對《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8號)進行的修訂辦法。

2016年9月29日,《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由國土資源部發布,自2016年9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8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國土資源部
  • 發文字號:國土資規〔2016〕11號
  • 實施日期:2016年9月29日
通知檔案,資料目錄,主要內容,修訂內容解讀,修訂解讀1,修訂解讀2,

通知檔案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土資規〔2016〕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中國地質調查局:
根據《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9號)、《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6號)等有關規定,部組織對《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8號)進行了修訂,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2016年9月29日

資料目錄

項目名稱
項目來源
口中央財政安排項目 口地方財政安排項目 口其他資金安排項目
所在行政
區 名 稱
省(區、市) 市(地) 縣(市)
匯 交 人
匯 交 人
聯繫方式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人:
聯繫電話:
電子信箱:
工 作 區
地理位置
經度: 度 分 秒
至 度 分 秒
緯度: 度 分 秒
至 度 分 秒
工作性質
口區調 口礦產 口海洋 口水工環 口科研 口其他
工作程度
比例尺:口小於1:100萬 口1:100萬 口1:50萬 口1:25萬
口1:20萬 口1:10萬 口1:5萬 口1:2.5萬
口1:1萬 口大於1:1萬
工作階段:口預查 口普查 口詳查 口勘探 口開發
地質簡況
大地構造位置:(填至三級)
成礦帶:(填至三級)
主要礦種:
成因類型:
成礦時代:
主要成果
簡 述
實物數量
(詳見表二、表三)
岩礦心: 孔,總進尺 米,取心 米,岩屑 袋。
標本: 塊
樣品(副樣): 袋
光片: 件
薄片: 件
其他:
匯交人蓋章
年 月 日
備註:
說明:表中屬於選項欄的,只需在方框口中打“√”。所有項目均應填報此表。
填表人: 年 月 日
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表二)
鑽孔
名稱
鑽孔位置
總進尺
(米)
取心數量
(米)
岩 屑
(袋)
見礦深度
範圍(米)
備註
經度
緯度
說明:有鑽探工程的項目除填報表一外,還應填報此表。
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表三)
序號
圖 幅
名 稱
實測剖面
名 稱
標本數量(塊)
光片數量
(件)
薄片數量
(件)
重 要
發 現
副樣數量(袋)
備註
說明:區調項目除填報表一外,還應填報此表。
附屬檔案2
實物地質資料匯交細目
一、區域地質調查資料
產自圖幅區(或區調項目)的各類層型剖面及代表性主幹剖面上的系列岩礦石標本及光薄片,系統的古生物標本,其他反映特殊地質構造特徵的標本。區域地球化學調查副樣。
二、礦產地質資料
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勘查項目的參數井、區域探井、評價井、發現井的岩心、岩屑、油氣樣。
鐵、錳、鉻、鈦、銅、鉛、鋅、鋁土礦、鎳、鈷、錫、鎢、鉬、銻、金、銀、鉑族金屬、鍶、稀土金屬、稀有金屬、金剛石、菱鎂礦、硫、磷、鉀鹽、晶質石墨、優質高嶺土、硼、重晶石、螢石、芒硝、硅藻土、矽灰石、膨潤土、石棉、石膏、滑石、鈉鹽、煤、油頁岩等主要礦種的大型、重要中型礦床和新發現礦種、其他具有特殊意義礦產地的重要實物地質資料,包括主幹勘探線上的代表性鑽孔岩礦心,礦區主要坑探、槽探工程中產生的岩石、礦物、礦石標本及光薄片。
三、海洋地質資料
海洋鑽井工程產生的岩心、岩屑、光薄片;海岸帶調查、海島調查、近海底質調查的底質樣品;遠洋地質調查的海底樣品、標本。
四、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資料
地下水勘查項目代表性鑽孔岩心,大型含水盆地基準孔和典型水文鑽孔岩心。
工程地質勘查項目代表性鑽孔岩心,大型水電站、跨海大橋、過海隧道等重大工程地質勘查工作中的深孔岩心、特殊鑽孔岩心。
環境地質勘查項目代表性鑽孔岩心。
五、地質科學研究資料
具有特殊意義、重大研究價值或采於特殊地點的各類古生物標本、岩石礦物標本、構造標本、同位素年齡樣等;科學鑽探工程產生的岩心、軟泥心、冰心等;國家重大地質研究專項、極地考察、天體地質等產生的各類標本;其他地質工作,如第四紀地質、火山地質、冰川地質、旅遊地質等,產生的各類有重要意義的標本。

主要內容

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實物地質資料管理,充分發揮實物地質資料作用,根據《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及其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物地質資料的匯交、保管和利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土資源部負責全國實物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的監督管理。
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實物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的監督管理。
市、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協助上級主管部門和實物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做好實物地質資料篩選採集工作。
第四條國土資源部負責國家級實物地質資料館藏機構(以下簡稱“國家級館藏機構”)建設,館藏建設和運行費用列入中央財政預算。
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級實物地質資料館藏機構(以下簡稱“省級館藏機構”)建設,館藏建設和運行費用列入地方財政預算。
國家和省級館藏機構,可根據需要設立實物地質資料分庫。
受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實物地質資料保管單位(以下簡稱“受委託保管單位”)負責本單位實物地質資料館藏建設。
從事地質工作的單位,負責本單位實物地質資料庫房建設,館藏建設和運行費用自行解決。
第五條實物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和受委託保管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篩選、採集、驗收、整理、保管實物地質資料;
(二)建立健全館藏實物地質資料保管、利用制度;
(三)向社會提供實物地質資料服務;
(四)省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下列實物地質資料,由匯交人向國土資源部匯交:
(一)科學鑽探、大洋調查、極地考察、航天考察等國家重大調查項目和科研項目的實物地質資料;
(二)國家重大工程、標誌性建築的實物地質資料;
(三)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和放射性礦產的實物地質資料;
(四)中央財政安排的項目形成的實物地質資料。
前款規定以外的實物地質資料,由匯交人向國土資源部和地質工作項目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匯交。
第七條匯交人應在野外地質工作結束之後,匯交成果地質資料之前,將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受國土資源部委託保管的除外)的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附屬檔案1,包括紙質和電子版)報送國家級館藏機構,將其他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包括紙質和電子版)分別報送國家和省級館藏機構。
第八條國家級館藏機構在收到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後,依據篩選細則和匯交細目(附屬檔案2),篩選確定應向國土資源部匯交的實物地質資料匯交清單,在15個工作日內,向匯交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受國土資源部委託保管的除外)實物地質資料的匯交人下達匯交通知書,並將匯交清單抄送相關省級館藏機構。
省級館藏機構在收到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後,在30個工作日內,依據篩選細則、匯交細目和國家級館藏機構的匯交清單,確定應向本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匯交的實物地質資料匯交清單,並向匯交人下達應向國土資源部和本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匯交的實物地質資料的匯交通知書。
第九條實物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在下達匯交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到實物地質資料暫時保管地接收、驗收匯交人匯交的實物地質資料,驗收合格的,出具驗收合格單。
驗收合格的資料中,特別珍貴、有特別重要交流和保管價值的,由館藏機構運到國家或省級實物地質資料庫房保管,其餘有重要價值的由匯交人運到自己的庫房保管,剩餘有價值的由匯交人按規定建簡易存放點就地埋藏好,並將記錄有埋藏地點和埋藏情況的材料交到場驗收的館藏機構管理人員。
第十條匯交人在履行地質資料匯交義務後,由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其委託的館藏機構向其出具地質資料匯交憑證。
第十一條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在驗收合格後90日內,將匯交人匯交的實物地質資料目錄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十二條館藏實物地質資料的保管和利用,執行《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和《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匯交實物地質資料或在匯交中弄虛作假的,依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
2、實物地質資料匯交細目
附屬檔案1

  

修訂內容解讀

修訂解讀1

9月13日,國土資源部部長、黨組書記、國家土地總督察姜大明主持召開第21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並通過新修訂的《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
會議強調,自2008年1月國土資源部印發《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以來,我國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與服務水平得到明顯提升,但仍存在管理職責不夠清晰、匯交流程不順、監管力度不強、匯交人向社會提供服務積極性不高等問題,難以適應當前管理需要。為更好地貫徹落實《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和《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加強實物地質資料管理,充分發揮實物地質資料服務作用,亟須對《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進行修訂,進一步明確地質資料管理工作職責及篩選保管原則、細化工作要求、簡化工作流程,同時要強化監管與服務,創新管理機制,激活資料匯交、保管與服務的活力,進一步提升實物地質資料的管理和服務水平。
會議指出,實物地質資料是地質工作取得成果的記載,是人類認識地球、保護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和地質環境的基礎,廣泛套用於地球科學研究、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工程建設等方方面面,對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加強實物地質資料管理,充分發揮實物地質資料的作用,既可以避免低水平重複工作,節約資金和時間,提高地勘工作效率,降低礦產勘查風險,又能讓全社會更好地了解地質工作成果,吸收社會資金投資礦業,更好地為我國礦業發展創造條件,對我國礦業權市場的建立和發展產生有力的推動作用,還將為推動深地探測等創新戰略的實施提供寶貴的資料。

修訂解讀2

9月29日,國土資源部印發修訂後的《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國土資規〔2016〕11號)(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規範實物地質資料的匯交、保管和利用。根據《辦法》,實物地質資料實行分類篩選、分級保管。
《辦法》規定,國土資源部負責全國實物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的監督管理。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實物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的監督管理。
實物地質資料根據內容的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分為Ⅰ、Ⅱ、Ⅲ類。國土資源部委託國土資源實物地質資料中心接收、保管I類實物地質資料。省級地質資料館藏機構負責接收、保管Ⅱ類實物地質資料。礦業權人或項目承擔單位自願保管Ⅲ類實物地質資料。
根據《辦法》,實物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及受委託保管單位履行的職責包括:篩選、採集、驗收、整理、保管實物地質資料,向社會提供實物地質資料服務,建立健全館藏實物地質資料保管、利用制度,每年1月底前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實物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服務等情況,以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為提高實物地質資料社會化服務能力,《辦法》要求,實物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和受委託保管單位應積極向社會提供公益性服務,依照規定收取工本費;提供非公益性服務的,按有關規定執行。匯交人保存的實物地質資料可按市場原則向社會提供服務。
對於不依法匯交實物地質資料的處罰措施,《辦法》作出了明確規定,按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來處理,即未依照《條例》規定的期限匯交地質資料的,由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匯交;逾期不匯交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並予以通報,自發布通報之日起至逾期未匯交的資料全部匯交之日止,該匯交人不得申請新的探礦權、採礦權,不得承擔國家出資的地質工作項目。偽造地質資料或者在地質資料匯交中弄虛作假的,由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沒收、銷毀地質資料,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原發證機關吊銷其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或者取消其承擔該地質工作項目的資格,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2年內,該匯交人不得申請新的探礦權、採礦權,不得承擔國家出資的地質工作項目。
《辦法》還對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格式,實物地質資料分類要求、匯交及驗收交接程式,實物地質資料館藏建設標準,實物地質資料保管要求等做出規定。
《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8年,《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8號)同時廢止。
的探礦權、採礦權,不得承擔國家出資的地質工作項目。偽造地質資料或者在地質資料匯交中弄虛作假的,由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沒收、銷毀地質資料,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原發證機關吊銷其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或者取消其承擔該地質工作項目的資格,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2年內,該匯交人不得申請新的探礦權、採礦權,不得承擔國家出資的地質工作項目。
《辦法》還對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格式,實物地質資料分類要求、匯交及驗收交接程式,實物地質資料館藏建設標準,實物地質資料保管要求等做出規定。
《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8年,《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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