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

吉林省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

《吉林省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為加強地質工作成果資料管理工作,根據《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而制定,由吉林省人民政府於1990年6月10日正式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 
  • 發布文號: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2號 
  • 發布日期:1990-06-10 
  • 生效日期:1990-06-10 
  • 發文機關:吉林省人民政府 
【發布單位】807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
(1990年6月1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2號)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省地質工作成果資料(以下簡稱地質資料)的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其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省境內和由我省派出在省域以外從事地質工作的單位或個人無論其國籍和投資來源如何,均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匯交地質資料(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匯交地質資料的單位或個人對其匯交的地質資料,依法享有的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省地質資料管理機構,負責國家有關地質資料匯交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貫徹實施,監督、檢查、指導地方和各基層單位地質資料的匯交工作,承辦地質資料的接收、保管、提供利用等具體業務,向國家地質資料管理機構統一匯交地質資料。
第五條地質資料匯交範圍按本辦法附屬檔案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地質資料從資料形成單位的主管部門審查批准或者驗收合格之日起,按下列規定的期限匯交:
一、區域地質調查報告,區域水文地質、工程地質調查報告,區域物探(含航空物探)、化探報告,區域遙感地質報告及大、中型礦區的勘探報告,二年內匯交。
二、其它地質資料一年內匯交。
第七條地質資料匯交方法:
一、小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資料,向省地質資料管理機構匯交一式二份。
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其他部門匯交地質資料的,按國家規定辦理。
三、前二項規定外的其它屬於匯交範圍的地質資料,除下列情況外,應當向省地質資料管理機構匯交一式四份,其中二份由省地質資料管理機構轉送全國地質資料管理機關。
(一)工作範圍包括省內外的,除須按規定向外省匯交地質資料外,還須向我省地質資料管理機構匯交一式二份地質資料。其中,主要工作單位在我省的,須向我省地質資料管理機構匯交一式四份地質資料。
(二)中外合作(合資)項目如果形成不同文本的地質報告,均應各匯交一式四份。
(三)非駐我省單位而在我省境內從事地質工作,按規定應當向國家和我省同時匯交地質資料的,可以直接向國家地質資料管理機構匯交一式二份,但應在向我省地質資料管理機構匯交資料時註明。
(四)我省派出人員在省域以外形成的地質資料,除按規定向國家直接匯交外,還應向省地質資料管理機構匯交一式二份。
四、合作項目形成的地質資料,由契約中約定的一方負責匯交;契約沒有約定的,由從事主要地質工作的一方匯交。
第八條匯交的地質資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匯交的地質資料必須附有礦產儲量委員會或地質資料形成單位上級主管機關審查批准的正式檔案或委託單位對地質資料正式驗收的憑據。
二、匯交的地質資料必須完整、齊全。
三、匯交的地質資料(報告、圖、表、附屬檔案)的格式,編排、整理、裝訂等,應當符合地質資料管理機構規定的要求。
第九條匯交的地質資料應當按下列規定印製:
一、區域地質資料調查報告,區域水文地質、工程地質調查報告和區域物探(含航空物探)、區域化探報告等,其文字報告、表格應鉛印或膠印,圖件應膠印。
二、固體礦產地質勘探報告,大、中型礦區詳查及列入國家和省一級計畫的石油(天然氣)地質、海洋地質、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地熱地質、環境地質、地震地質、遙感地質和物探、化探、科研等成果的文字報告應當鉛印或膠印。圖件、表格、附屬檔案應當膠印、鉛印或經檔案資料管理機關鑑定認可的其它利於長期保存的方法制印。
三、其它地質資料,包括計畫外承包項目形成的地質資料也要制印清晰,著墨牢固。
凡需匯交的地質資料,屬前款第一、二項地質資料的文字報告應使用膠板紙;屬前款第三項地質資料的文字報告可以使用其它利於長期保存的紙張印製。圖件必須使用膠板紙印製。
第十條省地質資料管理機構接收地質資料時,均須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檢查驗收。對不符合規定的,責令其補充、修改,資料匯交單位或個人應在限期內補充修改完畢並重新辦理匯交手續。
第十一條省地質資料管理機構對驗收合格的匯交的地質資料,必須在三個月內提供借閱。
省地質資料管理機構每年還必須將上年度新入庫的地質資料進行編目,提供有關單位使用。
第十二條從事地質工作的單位,每年須按要求準時向省地質資料管理機構報送地質資料匯交計畫項目。
第十三條借閱、使用下列各項地質資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屬於有償使用的,省地質資料管理機構應提供地質資料目錄,由借閱使用者自行向匯交地質資料的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洽談有償使用事宜。
一、部門、地方政府、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用於國家預算外項目所需的礦產地質、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海洋地質等可獲得經濟效益或者避免經濟損失的普查、詳查、勘探資料。
二、國家規定的其它有償使用的地質資料。
第十四條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以外的地質資料,省地質資料管理機構應無償提供借閱使用。
第十五條借閱地質資料,應持單位介紹信、工作證辦理借閱手續;屬於無償借閱的,還須持有計畫任務書。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匯交單位或其主管部門的同意,不得以任何名義擅自將省地質資料管理機構館藏的或借閱、複製的地質資料轉讓或者用於營利活動。
第十七條省地質資料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地質資料匯交的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秉公辦事,做好地質資料接收、借閱和諮詢等服務工作。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不得對地質資料匯交、借閱工作施加任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政干預。
第十九條對地質資料的匯交、借閱工作產生爭議的,由省資料管理機構會同有關單位或部門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由省計畫主管部門裁決。
第二十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不按期匯交地質資料的,省地質資料管理機構責令限期補交;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並停止其借閱資料,直至補交為止。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省地質資料管理機構責令其交回地質資料,沒收違法所得,並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法收入在五萬元以上(含五萬元)的,處以三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停止借閱地質資料三年。
二、違法收入在三萬元以上(含三萬元)五萬元以下的,處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的罰款,停止借閱地質資料二年。
三、違法收入在三萬元以下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停止借閱地質資料一年。
第二十二條對省地質資料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除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沒收其非法收入和罰款外,有關主管部門還要對有關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規定的,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應當給予有關領導和責任人員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被處罰的當事人接到罰沒款通知後,必須在十五日內向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如數交付罰沒款。
省地質資料管理機構執行罰款沒收處罰時,必須使用國家或省規定的票據,並將罰沒款全額上交同級財政。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按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複議。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複議機關在法定複議期限內不作出決定的,申清人可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逾期不交罰沒款,又不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對貫徹執行本辦法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省地質資料管理機構可予以通報表揚,並可建議其主管部門或單位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經省政府批准的由省地礦局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二日發布的《吉林省地質成果資料匯交辦法》同時廢止。
附: 地質資料匯交範圍
一、區域地質調查資料,包括:各種比例尺的區域地質調查報告及圖件。
二、礦產地質資料,包括:礦產普查、詳查、勘探和礦山開發勘探及閉坑地質報告。
三、石油、天然氣地質資料,包括:
(一)石油、天然氣地質普查、詳查、勘探報告,油(氣)田開發階段的地質總結報告及油(氣)資源評價報告。
(二)基準井、參數井、超過工作區探井平均深度1000米的超深井、新區重點探井、日產原油500立方米和天然氣50萬立方米以上高產油、氣井的完井地質報告,以及試油(氣)總結報告
四、海洋地質資料,包括:海洋(含遠洋)地質礦產調查、地形地貌調查、海底地質調查、水文地質工程地質調查、物化探及海洋鑽井(完井)地質報告。
五、水文地質、工程地質資料,包括:
(一)區域的或國土整治、國土規劃區的水文地質、工程地質調查報告和地下水資源評價、地下水動態監測報告。
(二)大中城市、重要能源和工業基地、港口和縣(旗)以上農田(牧區)的重要供水水源地的地質勘察報告。
(三)鐵路幹路,大中型水庫、水壩,大型水電站、火電站、核電站,重點工程的地下儲庫、洞室,主要江河的鐵路、公路特大橋,地下鐵道、三公里以上的長隧道,港口碼頭、航道、運河等國家重要工程的初步設計和技術設計階段的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察報告。
(四)單獨編寫的礦區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報告,地下熱水、礦泉水等專門性水文地質報告以及岩溶地質報告。
(五)重要的小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察報告。
六、環境地質、災害地質資料,包括:
(一)地下水污染區域、地下水人工補給、地下水環境背景值、地方病區等水文地質調查報告。
(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開裂及滑坡崩塌、土石流等地質災害調查報告。
(三)建設工程引起的地質環境變化的專題調查報告,重大工程和經濟區的環境地質調查評價報告等。
七、地震地質資料,包括:自然地震地質調查、巨觀地震考察、地震烈度考察地質報告等。
八、物、化探和航空遙感地質資料,包括:區域物探、區域化探和物、化探普查、詳查報告;航空遙感地質報告及與重要經濟建設區、重點工程項目和與大中城市的水文、工程、環境地質工作有關的物、化探報告。
九、地質、礦產科學研究成果及綜合分析資料,包括:
(一)經國家和省一級成果登記的各類地質、礦產科研成果報告及各種區域性圖件。
(二)礦產產地資料彙編、礦產儲量表、成礦遠景區劃、礦產資源總量預測、礦產資源分析以及地質志、礦產志、泉水志等綜合資料。
十、其他地質資料,包括:天體地質、深部地質、火山地質、極地地質、第四紀地質、新構造運動地質、冰川地質、黃土地質、凍土地質以及土壤、沼澤調查等地質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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