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為加強地質工作成果資料管理工作,根據《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而制定,由吉林省人民政府於1990年6月10日正式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
- 發布文號: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2號
- 發布日期:1990-06-10
- 生效日期:1990-06-10
- 發文機關:吉林省人民政府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一、區域地質調查報告,區域水文地質、工程地質調查報告,區域物探(含航空物探)、化探報告,區域遙感地質報告及大、中型礦區的勘探報告,二年內匯交。
二、其它地質資料一年內匯交。
一、小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資料,向省地質資料管理機構匯交一式二份。
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其他部門匯交地質資料的,按國家規定辦理。
三、前二項規定外的其它屬於匯交範圍的地質資料,除下列情況外,應當向省地質資料管理機構匯交一式四份,其中二份由省地質資料管理機構轉送全國地質資料管理機關。
(一)工作範圍包括省內外的,除須按規定向外省匯交地質資料外,還須向我省地質資料管理機構匯交一式二份地質資料。其中,主要工作單位在我省的,須向我省地質資料管理機構匯交一式四份地質資料。
(二)中外合作(合資)項目如果形成不同文本的地質報告,均應各匯交一式四份。
(三)非駐我省單位而在我省境內從事地質工作,按規定應當向國家和我省同時匯交地質資料的,可以直接向國家地質資料管理機構匯交一式二份,但應在向我省地質資料管理機構匯交資料時註明。
(四)我省派出人員在省域以外形成的地質資料,除按規定向國家直接匯交外,還應向省地質資料管理機構匯交一式二份。
四、合作項目形成的地質資料,由契約中約定的一方負責匯交;契約沒有約定的,由從事主要地質工作的一方匯交。
一、匯交的地質資料必須附有礦產儲量委員會或地質資料形成單位上級主管機關審查批准的正式檔案或委託單位對地質資料正式驗收的憑據。
二、匯交的地質資料必須完整、齊全。
三、匯交的地質資料(報告、圖、表、附屬檔案)的格式,編排、整理、裝訂等,應當符合地質資料管理機構規定的要求。
一、區域地質資料調查報告,區域水文地質、工程地質調查報告和區域物探(含航空物探)、區域化探報告等,其文字報告、表格應鉛印或膠印,圖件應膠印。
二、固體礦產地質勘探報告,大、中型礦區詳查及列入國家和省一級計畫的石油(天然氣)地質、海洋地質、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地熱地質、環境地質、地震地質、遙感地質和物探、化探、科研等成果的文字報告應當鉛印或膠印。圖件、表格、附屬檔案應當膠印、鉛印或經檔案資料管理機關鑑定認可的其它利於長期保存的方法制印。
三、其它地質資料,包括計畫外承包項目形成的地質資料也要制印清晰,著墨牢固。
凡需匯交的地質資料,屬前款第一、二項地質資料的文字報告應使用膠板紙;屬前款第三項地質資料的文字報告可以使用其它利於長期保存的紙張印製。圖件必須使用膠板紙印製。
省地質資料管理機構每年還必須將上年度新入庫的地質資料進行編目,提供有關單位使用。
一、部門、地方政府、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用於國家預算外項目所需的礦產地質、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海洋地質等可獲得經濟效益或者避免經濟損失的普查、詳查、勘探資料。
二、國家規定的其它有償使用的地質資料。
一、違法收入在五萬元以上(含五萬元)的,處以三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停止借閱地質資料三年。
二、違法收入在三萬元以上(含三萬元)五萬元以下的,處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的罰款,停止借閱地質資料二年。
三、違法收入在三萬元以下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停止借閱地質資料一年。
省地質資料管理機構執行罰款沒收處罰時,必須使用國家或省規定的票據,並將罰沒款全額上交同級財政。
對逾期不交罰沒款,又不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一)石油、天然氣地質普查、詳查、勘探報告,油(氣)田開發階段的地質總結報告及油(氣)資源評價報告。
(二)基準井、參數井、超過工作區探井平均深度1000米的超深井、新區重點探井、日產原油500立方米和天然氣50萬立方米以上高產油、氣井的完井地質報告,以及試油(氣)總結報告
(一)區域的或國土整治、國土規劃區的水文地質、工程地質調查報告和地下水資源評價、地下水動態監測報告。
(二)大中城市、重要能源和工業基地、港口和縣(旗)以上農田(牧區)的重要供水水源地的地質勘察報告。
(三)鐵路幹路,大中型水庫、水壩,大型水電站、火電站、核電站,重點工程的地下儲庫、洞室,主要江河的鐵路、公路特大橋,地下鐵道、三公里以上的長隧道,港口碼頭、航道、運河等國家重要工程的初步設計和技術設計階段的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察報告。
(四)單獨編寫的礦區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報告,地下熱水、礦泉水等專門性水文地質報告以及岩溶地質報告。
(五)重要的小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察報告。
(一)地下水污染區域、地下水人工補給、地下水環境背景值、地方病區等水文地質調查報告。
(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開裂及滑坡崩塌、土石流等地質災害調查報告。
(三)建設工程引起的地質環境變化的專題調查報告,重大工程和經濟區的環境地質調查評價報告等。
(一)經國家和省一級成果登記的各類地質、礦產科研成果報告及各種區域性圖件。
(二)礦產產地資料彙編、礦產儲量表、成礦遠景區劃、礦產資源總量預測、礦產資源分析以及地質志、礦產志、泉水志等綜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