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在1997.04.01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7年04月01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4月01日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在1997.04.01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湖北省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在1997.04.01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省地質資料的統一管理,充分發揮地質資料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探礦權人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必須按有關規定匯交地質資料。不按有關規定匯交地質資料的,不得申請新的勘查項目。自註銷之日起3個月內,原探礦權人不得申請已經註銷的區塊範圍內的探礦權。第十六條 探礦權人在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5月20日國務院批准、原地質礦產部發布的《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同時廢止。附屬檔案 地質資料匯交範圍 一、區域地質調查資料,包括:各種比例尺的區域地質調查地質資料。二、礦產地質資料...
根據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規定,下列各類資料屬匯交範圍:①區域地質調查資料,包括各種比例尺的區域地質調查報告及圖件;②固體礦產地質勘查資料,包括普查、詳查、勘探以及礦山生產開發勘探和閉坑地質報告;③石油、天然氣地質資料;④海洋(含...
35、《湖北省農業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2號)36、《湖北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4號)37、《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保護暫行規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15號)38、《湖北省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省...
本辦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6月26日原地質礦產部第5號令發布的《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附屬檔案:一、成果地質資料匯交細目 二、原始地質資料匯交細目 三、實物地質資料匯交範圍 附屬檔案一:成果地質資料匯交細...
第五條 地質資料匯交範圍按本辦法附屬檔案規定辦理。第六條 地質資料從審查批准或者驗收合格之日起,按照下列規定的期限匯交:一、區域地質調查報告,區域水文地質、工程地質調查報告,區域物、化探和航空遙感地質報告以及大中型礦區的勘探報告,...
《自然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地質資料匯交監管的通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發布的檔案。自然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地質資料匯交監管的通知 (徵求意見稿)依據《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及其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
地質資料信息匯交共享、保管、利用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二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和區人民政府,依據本市地質災害調查評價成果和省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組織編制本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
地質資料是國家的寶貴財富,匯交和集中管理全國地質資料是一項重要工作。地質部要督促中央和地方各有關部門積極貫徹執行這個辦法,共同做好這項工作,使地質資料能夠更好地為國家建設服務。全國地質資料匯交辦法 第一條 為了集中管理全國各...
地質資料匯交管理 地質資料匯交管理是2008年公布的資源科學技術名詞。定義 依法對地質資料的匯交、保管、借閱、複製、使用等過程的管理。出處 《資源科學技術名詞》。
第十七條 地質災害勘查成果資料管理,按照國務院頒發的《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辦理。第四章 地質災害治理 第十八條 因生產或建設活動誘發的地質災害,由誘發者進行治理。誘發者缺乏治理力量的,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組織治理...
擬訂全省地籍管理辦法、土地調查、土地動態監測、土地統計的有關規定;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爭議;擬訂全省土地調查、動態監測總體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全省地籍信息系統建設和年度數據採集、匯總和更新;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
第一條 為加強實物地質資料管理,充分發揮實物地質資料作用,根據《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及其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實物地質資料的匯交、保管和利用,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國土資源部負責全國實物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未經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或省(區、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將涉及國家秘密的公益性地質資料以各種形式傳輸或攜帶出境。第九條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在本辦法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將未匯交的公益性地質資料目錄及匯交...
第十條 地質勘查市場的各類成果資料必須按《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按時向勘查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資料機構匯交。匯交資料的單位,其占有權、使用權、轉讓權和收益權受法律保護。第十一條 ...
五、地質資料服務利用 (一)受託單位應提升服務意識,積極開展社會化服務,制定地質資料服務辦法,向社會公眾提供到館服務、網路服務、專題服務等多元服務方式。(二)在地質資料匯交憑證發放後90個工作日內,全國地質資料館和自然資源實物...
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採礦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石油及天然氣勘查、開採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 開採海洋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的規定 石油地震勘探損害補償規定 中外合作...
《地質資料匯交監管業務體系研究與實踐》是電子工業出版社於2015年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吳小平、王黔駒、顏世強。內容簡介 本書系統總結了地質資料匯交監管業務基礎及匯交監管業務體系建設的有關內容,闡述了地質資料匯交監管平台的結構、組成、...
第二條凡在本省境內從事地質工作的單位或個人,不論其國籍、隸屬關係、所有制性質和投資來源如何,都必須按照《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本規定匯交地質資料。第三條甘肅省地質資料機構是地質資料匯交的管理機關,負責...
(八) 負責管理礦產資源(含礦泉水、地熱水)探礦權、採礦權的登記發證、出讓轉讓登記和報批;審查對外合作區塊;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負責全州礦產資源儲量占用和壓覆審批;管理地質資料匯交;負責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驗地質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