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基本規定》是2014年10月1日實施的一項中國國家標準。
《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基本規定》是2014年10月1日實施的一項中國國家標準。
《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基本規定》是2014年10月1日實施的一項中國國家標準。國家標準《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基本規定》 由TC230(全國地理信息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上報及執行 ,主管部門為自然資源部(測繪地理)。主要起草單位...
共享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地理信息,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十三條 技術機構應當在服務平台中及時公布共享地理信息目錄、元數據和提供公共地理框架數據,並負責集成各區域、行業專題地理信息數據;套用系統建設單位應當...
九、建設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應當嚴格遵守地圖管理相關規定,正確表示國家版圖,保證地圖不出現錯繪、漏繪、泄露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等問題,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十、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實行一體化建設模式,各級節點應當充分共享有關...
第一條 為加強安寧市地理信息資源共享與利用,提高地理信息資源的共享程度和網路化服務水平,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數字安寧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以下簡稱公共平台)是指地理信息數據及其採集、加工...
第十條 使用財政資金生產和建設的政務地理空間信息,應當通過“雲端武漢·政務”發布到智慧武漢時空信息雲平台進行資源共享,並由資源提供部門按照《武漢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設定共享類型。第三章 共享服務 第十一條 各...
避免重複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保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地理空間框架基本規定》、《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基本規定》、《公開地圖內容表示若干規定》、《公開地圖內容表示補充規定(...
國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平台”)建設是國家測繪局及今後一段時期的重點工作。平台建設對於促進測繪成果廣泛套用、推進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轉變地理信息服務方式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是促進地理信息更好地服務大局、服務...
(三)未按規定對服務平台進行運行、維護,或未向有關部門提供技術支持的;(四)擅自利用公共地理信息數據或者有關部門提供的專題地理信息數據從事經營性活動的;(五)其他依法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
《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服務接口規範》(DB44/T 2214-2019)是2020年3月3日實施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地方標準,歸口於廣東省地理信息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地方標準《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服務接口規範》(DB44/T 2214-2019)規定...
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目錄》要求向共享平台提交地理信息資源(包括數據及元數據,下同),依法應當保密或者限制使用的,部門和單位在提交時應當註明。第十二條 服務機構應當自收到符合規定的地理信息資源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部門和單位提交...
數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運行服務規範 《數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運行服務規範》是2013年1月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起草人 李成名、趙占傑等。起草單位 中國測繪科學研究院。
《數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設要求(CH\T9013-2012)》主要起草人:李成名、孫偉、孫隆祥、焦孟凱、洪志遠、劉曉麗、路文娟、方馳宇、金志國、劉勇。圖書目錄 前言 1範圍 2規範性引用檔案 3術語和定義 4總體要求 5建設流程 6立項申請...
(六)建立維護本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和全市統一的測繪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七)編制全市綜合地圖集(冊)、普通地圖集(冊)、標準地圖和政務用圖;(八)國家和省規定的由本市負責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二條縣(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
(四)地理空間信息基礎框架;(五)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管理機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增強公民依法保護測繪...
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需要採集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地理信息數據的,應當徵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同意。地理信息數據可以通過政務信息資源平台獲取的,不得通過其他方式重複採集。第十一條地理信息資源的數據共享開放和政務數據服務,...
4.公眾地理信息數據集是通過對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進行脫密處理之後形成的數據,運行於網際網路,由相關單位負責建設與管理。第十四條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設與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由市測繪主管部門按照“數字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行業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檔案: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地理實體與地名地址數據規範(CH/Z9010-2011)》內容包括:範圍、規範性引用檔案、術語和定義、坐標系統、概念模型、數據組織、幾何表達基本規則、地理實體數據的多尺度表達...
國家標準《農業地理信息系統基本要求》(GB/T 41444-2022)按照《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檔案的結構和起草規則》(GB/T 1.1-2020)的規定起草。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單位:北京農業信息技術研究中心、國家基礎地理信息中心、中國...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交換地理信息數據,影響數據共享的;(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政府投入資金建設的基於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統未採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提供的數據的;(三)其他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情形。第二十六條 本...
第十二條基礎測繪成果按照以下規定定期更新:(一)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複測周期為五年至十年;(二)遙感影像、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和數位化產品、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標準地圖實行年度更新;(三)國民經濟、國防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在政務區域網路上,依據用戶許可權,針對用戶提出的涉密地理信息數據共享需求,按規定提供涉密地理信息服務。使用涉密地理信息數據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保密制度並具備相應的保密條件...
嚴文濤、 王瑋、韓文軍、尼加提·納吉米、吳列。主要技術 本標準規定了電網GIS 平台的設計原則、總體架構、主要功能、技術指標、安全體系和版本管理等內容。本標準適用於電網GIS 平台及其相關業務系統的設計研發、系統運維管理等領域。
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依託雲計算、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及時獲取、處理、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增加地理信息有效供給,開放可公開的地理信息資源,通過海南省“多規合一”信息綜合管理平台等向政府和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
第十一條建立數字區域地理空間信息基礎框架、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和財政投資的地理信息系統,應當採用全省統一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第十二條因測繪進行航空攝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軍隊測繪部門批准。因測繪使用無人機進行攝影的,...
第四條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過程中或者由政府為主投入產生的地理空間數據,應當實行交換和共享。前款規定的部門、單位(以下簡稱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充分利用已有適宜的地理空間數據,避免重複...
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數位化產品、時空信息資料庫、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等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周期不超過二年,其他基礎測繪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過五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供...
(五)建立和維護省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六)編制省綜合地圖集、普通地圖集;(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三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第十四條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和維護測繪儀器檢定場,並按照有關計量規定實行定期檢定、校準,確保檢定場測繪量值的溯源可靠性。 第十五條市、區縣(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等地理空間信息基礎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及相關套用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納入本級基礎測繪規劃和信息化發展規劃。第八條 各級地理信息工作主管部門承擔地理信息交換共享服務工作的專職或者兼職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按照規定的範圍,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部門間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及時獲取、處理、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向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實現地理信息數據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