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管理規定

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管理規定

《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經江蘇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5年12月28日由石泰峰代省長簽發,將於2016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管理規定
  • 文號: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07號
  • 發布機構:江蘇省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5-12-28
  • 施行日期:2016-02-01
發布令,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三章使用與維護,第四章遷建、更新與服務,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政策解讀,相關報導,

發布令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07號
《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管理規定》已於2015年12月22日經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長:石泰峰
2015年12月28日

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保障經濟建設、公共安全和社會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江蘇省測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遷建、更新和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包括下列用於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標誌、場地和平台:
(一)永久性測量標誌;
(二)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
(三)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
(四)地理空間信息基礎框架;
(五)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管理機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增強公民依法保護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的意識。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第六條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更新等工作所需的經費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
建設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需要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配套經費的,應當納入設施所在地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七條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軍隊測繪導航主管部門建立軍地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共建共享機制。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編制全省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發展規劃。
編制全省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發展規劃應當徵求軍隊和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並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相銜接,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發展規劃制定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維護、更新項目計畫。
第十條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應當利用已有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不得重複建設。
需要建立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應當符合全省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發展規劃,並且納入全省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
第十一條建設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應當遵守相關規定,採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地理信息標準。
未採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地理信息標準的,基礎設施信息不得錄入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管理系統。
第十二條建設永久性測量標誌、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應當設立警示標識,修建防護設施。
第十三條使用財政資金建設的永久性測量標誌、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占用國有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國有土地劃撥手續;占用集體土地的,應當與土地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簽訂占用協定。
出讓、劃撥建設用地或者發包、調整承包農用地的,應當扣除已建的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使用的土地面積。
第十四條建設永久性測量標誌、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合理確定使用土地範圍。其中永久性測量標誌占用土地範圍不少於6平方米。
第十五條新建電力、廣播電視、通信設施等電磁波發射裝置系統的,應當避讓已建的永久性測量標誌、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避免受電磁波發射干擾的安全控制距離不少於200米。
第十六條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供已建的永久性測量標誌、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的分布信息。
有關部門在審批可能影響已建的永久性測量標誌、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使用土地和使用效能的項目前,應當徵求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使用與維護

第十七條永久性測量標誌實行分級管理。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地理空間信息基礎框架、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由建設單位負責運營維護,接受所在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統一的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管理系統,及時公布永久性測量標誌、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等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的名稱和位置。
第十九條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永久性測量標誌委託設施所在地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保管,並簽訂保管協定。
保管永久性測量標誌實行津貼制度。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保管津貼發放情況。
第二十條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無償用於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管理。
除前款規定外,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提供導航定位基準信息服務,按照規定收取技術服務費,用於基準站運行維護。
第二十一條使用永久性測量標誌、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的人員,應當出示有效的測繪作業證件,按照操作規程使用設施。
第二十二條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永久性測量標誌普查和維護,設區的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永久性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
第二十三條地理空間信息基礎框架、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提供基礎地理信息瀏覽、查詢等線上服務。
使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第四章遷建、更新與服務

第二十四條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其中永久性測量標誌確實無法避開需要遷建的,應當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他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除或者遷建的,由設施建設單位書面告知所在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遷建的,應當向該設施的立項建設單位支付遷建費用;該設施的立項建設單位不明的,應當向當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支付遷建費用。
遷建費用參照測繪工程產品價格標準等相關規定執行,並專項用於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的重建。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個人有權舉報和制止損壞、損毀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的行為。
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因自然災害損壞或者損毀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時組織立項建設單位維修或者重建。
原址重建的永久性測量標誌應當在建成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重測,計算點位成果。
第二十七條地理空間信息基礎框架、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基礎測繪成果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更新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保證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現勢性。
第二十八條地理空間信息基礎框架、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更新升級技術和裝備,提供快捷、安全、科學的基礎地理信息服務。
第二十九條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不同層級地理空間信息基礎框架、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共享機制,實現資源共享。
第三十條涉密測繪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應當符合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保密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對地理空間信息基礎框架、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進行安全保密檢查,對建設單位的技術和信息服務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永久性測量標誌保管單位或者人員不履行保管職責的,應當解除委託保管協定;有保管津貼的,停止發放保管津貼,並依據保管協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拒絕提供基礎地理信息瀏覽、查詢等線上服務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更新數據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2015年12月28日,《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經江蘇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由石泰峰代省長簽發省政府令第107號,於2016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
1.問:為什麼要制定《規定》?
答:近年來,我省測繪事業蓬勃發展,地理信息服務不斷深化,測繪地理信息保障服務能力明顯增強。但與此同時,測量標誌管理髮生了變化,產生許多新情況。一是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不再局限於測量標誌。隨著測繪技術與信息技術、網路技術高度融合,衛星導航基準站、基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等為測繪地理信息活動、公眾出行提供了更為準確的基準和數據。與此同時,我省僅在2005年施行的《江蘇省測繪條例》中規定了“測量標誌”一章,已不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發展。二是保障國防安全和國家秘密的需要。信息化時代,測繪成果套用和地理信息數據交換更加便捷,涉密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保密形勢也更加嚴峻。在提供地理信息服務、促進數據共建共享的同時,要加強基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等基礎設施的安全管理。三是現有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維護存在不足。我省許多地區,存在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被非法侵占用地、損毀設施等現象,管理難度較大。同時,現有制度對於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遷建審批的主體、程式、遷建費用和規定不夠明確,部分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存在拆而不建的情況,不利於基礎設施的保護。
2.問:《規定》首次以“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取代了 “測量標誌”,請問為何作出這樣的調整?
答:隨著傳統測繪向地理信息產業轉型升級,測量標誌逐漸被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所取代。在《全國基礎測繪中長期規劃綱要(2015-2030年)》中,明確提出要加強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包括航天、航空和地面配套發展的地理信息數據獲取設備、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等一系列設施。目前,在我省的測繪地理信息活動中,除各等級的測量標誌外,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等為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提供更為準確、便捷的基準。
3.問:目前全省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有哪些?
答:目前,全省範圍內國家設立的一、二等三角點、水準點、天文點、重力點和A、B級GPS點,共有近4000個;省及市、縣設立的三、四等三角點、水準點和C、E、D級GPS點一萬多個。我省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系統2006年12月建成,目前省內站點103個,接入臨近站點31個,覆蓋省域及周邊50 公里。由政府主導的“天地圖·江蘇”先後推出政務版、公眾版,運行順利。
4.問: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內涵豐富,如何有效管理?
答: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開展分類管理。對永久性測量標誌等基礎設施保障用地,委託保管;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地理空間信息基礎框架、基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等設施,鑒於專業性強、數據量大、保密性強、技術要求高的特點,由立項的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5.問:為何要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進行監管?
答: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在運行、服務中產生大量地理信息數據,其中的涉密數據一旦泄露,後果嚴重。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新形勢下地理信息安全工作。201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中央軍委辦公廳聯合發文,要求有關部門建立協調機制,對現有基準站進行摸排,開展專項治理,保障信息安全。
6.問:如何有效監管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
答:《規定》要求建立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應當符合全省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發展規劃,並且納入全省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
7.問:如何解決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的用地問題?
答: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存在占用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兩種情形,對於占用國有土地的,應當辦理土地證;對於占用集體土地,可以參照電力設施(線塔),與土地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簽訂占用協定。
8.問: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遷建的,應向誰支付遷建費用?
答: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的立項建設單位部分是明確的,部分因年代久遠,難以確定。因此,《規定》要求,立項建設單位明確的,向該單位支付;不明確的,向當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支付。遷建費用應專項用於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的重建。
9.問:如何確保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數據及時更新?
答:為保證地理信息數據的現勢性,《規定》要求地理空間信息基礎框架、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的建設單位應當做到以下幾點:一是在基礎測繪成果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更新有關數據;二是做好軟硬體升級,及時更新升級技術和裝備;三是建立不同層級的數據共享機制,實現資源共享。未及時更新數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10.問:我省將採取哪些措施貫徹落實《規定》?
答:一是做好宣傳,通過政務網站、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做好政策解讀和解疑釋惑。二是組織省內各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開展專題學習,確保《規定》的各項舉措落到實處。三是向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維護單位積極宣傳,鼓勵社會公眾參與基礎設施保護,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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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從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實際出發,順應傳統測繪向現代地理信息產業轉型升級, 將“測量標誌”拓展為“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把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地理空間信息基礎框架、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等納入統一監管,建立專項規劃,列支專項資金,保障設施立項建設和維護更新。採取分類管理的方法, 對永久性測量標誌等基礎設施保障用地,委託保管;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地理空間信息基礎框架、基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等設施,根據其專業性強、數據量大、保密性強、技術要求高的特點,由立項的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地理信息共享,開展安全保密檢查,在推廣地理信息套用、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的同時,維護地理信息安全。
《規定》頒布實施後,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局將首先在全省範圍內部署專題學習宣傳,提高各單位嚴格遵守、執行《規定》的自覺性,鼓勵社會公眾參與基礎設施保護,確保《規定》各項內容得到貫徹落實,為全省測繪地理信息事業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法律支撐,為建設新江蘇、邁上新台階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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