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數字長春地理空間框架的建設與使用管理,促進地理信息的共享與利用,提高基礎地理信息資源的共享程度和網路化服務水平,避免重複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數字長春地理空間框架的建設、使用、管理與套用服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數字長春地理空間框架是指地理信息數據及其採集、加工、交換、服務所涉及的政策、法規、標準、技術、設施、機制和人力資源的總稱,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體系、目錄與交換體系、公共服務體系、政策法規與標準體系和組織運行系統等構成,是本市信息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四條數字長春地理空間框架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建設。
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下同),本市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根據許可權共享使用。
第五條數字長春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與使用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系統推進、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任務與分工
第六條本市成立數字長春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與使用的組織協調機構,其主要任務是:
(一)負責與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溝通、協調工作,及時解決項目建設中存在的問題,確保項目的順利實施;
(二)審定項目建設設計方案、實施方案及相關規範,確保數字長春地理空間框架建設的實用性與合理性;
(三)制定地理信息共建共享政策措施和相關制度,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
(四)組織項目評審與項目驗收工作;
(五)指導協調數字長春地理空間框架的推廣套用工作。
第七條市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數字長春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與使用的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務是:
(一)制定並組織實施數字長春地理空間框架建設總體設計方案;
(二)採集、整理地理信息數據,制定相關標準規範;
(三)組織數字長春地理空間框架的推廣套用。
第八條市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負責本市數字長春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與使用的基礎網路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第九條 市財政部門按照年度計畫,負責數字長春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與管理所需經費的保障。
第十條市保密部門、市國家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數字長春地理空間框架建設的安全保密工作,並進行技術指導與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本市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負責建設本單位空間專業信息數據集。其主要工作任務是:
(一)負責本單位空間專業信息數據集信息資源的編目;
(二)對本單位的空間專業信息數據集資源目錄內容設定使用許可權;
(三)負責提供本單位空間專業信息數據集並定期更新。
第三章建設與管理
第十二條數字長春地理空間框架標準體系建設與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數字城市地理空間框架標準體系和國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與交換體系標準進行建設,保證數據資源共享與整合利用;
(二)根據國家和行業的相關標準規範、技術規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數字長春地理空間框架標準規範,並綜合考慮用戶需求、技術需求、套用需求等方面因素進行修訂完善,確保所建標準規範的客觀性、科學性和實用指導性;
(三)數字長春地理空間框架標準體系,應當包括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目錄體系、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目錄體系和公眾地理信息數據目錄體系。各目錄體系應當包括數據類別、數據內容、責任部門和單位。
第十三條數字長春地理空間框架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建設與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採用集中建庫、分工更新維護的方式進行建設,由市測繪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相關單位的專業信息數據由各自在統一的定位基準、數學基礎上進行更新與維護;
(二)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包括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集和公眾地理信息數據集。
1.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是數字長春地理空間框架的數據基礎,內容包括定位基礎、居民地、工礦建築、交通、管線、水系、境界、地貌、土質與植被等數據,由市測繪主管部門負責建設與管理;
2.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是抽取部分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形成的數據子集,運行於政務網路,由市測繪主管部門負責建設與管理;
3.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集是按照一定標準規範將業務數據進行空間化形成的用於共享的地理信息資源,運行於政務網路,由相關單位負責建設與管理;
4.公眾地理信息數據集是通過對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進行脫密處理之後形成的數據,運行於網際網路,由相關單位負責建設與管理。
第十四條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設與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由市測繪主管部門按照“數字中國”、“數字吉林”地理空間框架的統一部署與要求進行建設,並在市級政務網、涉密專線等網路中分別部署,實現全市地理信息資源的共享交換與整合利用;
(二)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是本市權威的、唯一的和通用的基礎地理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台,所有共享的地理信息數據均納入公共平台進行統一發布、共享、交換與管理。
第四章 數據更新與維護
第十五條 各類地理信息數據的提供單位,應當按照本市數字長春地理空間框架標準體系等有關規定和規範,做好共享數據的採集、更新與匯交等工作。
地理信息數據的採集工作應當由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實施,數據的更新應當保證數據的準確性與及時性,並符合相關採集標準和質量要求。
第十六條數據生產單位依據數字長春地理空間框架建設的標準規範與數據更新頻度要求,對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進行更新與維護。
對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的更新與維護,應當按照市測繪主管部門統一安排進行。
第十七條市測繪主管部門負責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更新與維護。
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更新與維護頻度,應當與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更新與維護一致。
第十八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本市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數字長春地理空間框架建設的標準規範與數據更新頻度要求,對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集進行更新與維護。
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集應當通過地理信息公共平台進行更新發布。
第十九條 市測繪主管部門應當對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和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集進行一定的數據加工和保密處理,形成公眾地理信息數據集。
公眾地理信息數據集應當通過網際網路信息發布平台進行更新發布。
第五章 數據共享和使用
第二十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本市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市地理信息已分享資料夾,及時將所屬的經過保密處理且符合發布要求的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及公眾地理信息數據通過本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進行發布、共享與交換。
第二十一條市測繪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工信、保密等部門,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及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的需求,及時對全市地理信息數據已分享資料夾進行調整。
第二十二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本市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提供共享的地理信息數據應當合法、準確與規範。
第二十三條地理信息已分享資料夾應當統一納入本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市測繪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公共平台或者入口網站公布地理信息數據已分享資料夾、用戶許可權及共享途徑等事項,供需求者了解、查詢。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在許可權範圍內共享相應的地理信息數據。
第二十五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本市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不得在政務網或者網際網路等非涉密網路中發布下列地理信息數據:
(一)未經國家測繪主管部門的授權單位進行保密處理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二)空間位置未經國家測繪主管部門的授權單位保密處理的專題地理信息數據;
(三)業務內容未經數據提供單位保密處理的專題地理信息數據;
(四)未對敏感信息進行處理的公眾地理信息數據。
第二十六條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經政務網等網路在公共平台上以網頁或者線上調用方式,提供給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本市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共享使用,並按照不同的用戶許可權,進行完全共享或者部分共享。
第二十七條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用戶許可權由市測繪主管部門審核確定,專題地理信息數據用戶許可權由數據提供單位審核確定。
第二十八條公眾地理信息數據經保密處理並經有批准許可權的測繪主管部門、國家保密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審核批准後,以線上調用方式提供給公眾使用。
第二十九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本市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在進行政務信息系統和公眾服務信息系統建設時,涉及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套用服務的,應當徵求市測繪主管部門的意見,並在數字長春地理空間框架的基礎上,採用數字長春地理空間框架信息資源進行開發建設,避免重複投入。
第六章 監督與處罰
第三十條市測繪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全市地理信息數據共享與交換情況進行檢查、評估,監督、指導相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地理信息數據共享與交換工作。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規定提供基礎地理信息及其目錄的,由測繪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財政資金進行地理信息套用系統建設立項前,未徵求市測繪主管部門意見,進行重複建設,造成國家資金損失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市測繪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數字長春地理空間框架建設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14年1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