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評估制度研究》是2017年12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夏正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方立法評估制度研究
- 作者:夏正林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7年12月
- 頁數:197 頁
- 定價:56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9718091
《地方立法評估制度研究》是2017年12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夏正林。
《地方立法評估制度研究》是2017年12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夏正林。內容簡介《地方立法評估制度研究》對地方立法評估的理論發展歷程進行了梳理,分析了地方立法評估實踐中的問題成因,借鑑了美國、加拿大和歐盟國家的立法...
《地方立法質量跟蹤評估制度研究》是2011年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任爾昕。內容簡介 《地方立法質量跟蹤評估制度研究》致力於建構一種關於地方立法質量跟蹤評估問題的學理體系,旨在總結一種關於“立法保質”的中國經驗。《地方立法...
《地方行政立法後評估制度研究》是2012年廣東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莫於川。內容簡介 本書共分23章,包括:地方行政立法後評估的主體、從比較法視角看地方行政立法後評估、我國地方行政立法後評估制度發展的現實條件等內容。
《地方立法後評估研究》是2009年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俞榮根。本書以經驗性的立法後評估研究為基點,通過對重慶市地方性法規的量化評估作了“四個探索”。內容簡介 第一.探索以課題立項研究的方式進行立法後評估。第二....
《行政立法評估制度研究》是2013年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鄭寧。內容簡介 《行政立法評估制度研究》共分為七章,分別從行政立法評估制度概述、行政立法評估制度的法理闡析、行政立法評估制度的基本原則和立法模式、行政立法評估...
《地方立法制度研究》是2009年四川出版集團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王建華、楊樹人。內容簡介 《地方立法制度研究》作者立足地方立法實踐,分析和討論立法過程的上述特點。《地方立法制度研究》的主要特點有:一是立足實務,時代感強。作者不僅對...
《地方性法規立法後評估實證研究》是2017年2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鄭維川、楊潤新。內容簡介 《地方性法規立法後評估實證研究》分為總評估報告、分評估報告、第三輪評估報告三部分,內容涉及憲法相關類、權益保護類、社會...
工作制度全文 (2015年10月16日常德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了規範立法評估工作,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質量,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立法評估包括地方性法規案付表決前評估(以下簡稱表決前評估)和立法後評估。表決...
《法治政府評估研究》是2019年12月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程琥。內容簡介 本書主要研究法治政府的評估的基本範疇、理論前提和實踐邏輯,法治政府的評估目標、評估主體、評估的內容、評估的指標體系、評估的方法、評估的程式、評估...
我市自1993年取得地方立法權以來,不斷完善立法規劃和立法計畫編制工作,相繼建立了立法項目立項論證制度、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為率先建立立法前評估制度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因此,市司法局將建立立法前評估制度作為推進政府高質量立法的...
受委託評估單位應當具備開展立法後評估的相應條件。第二章 評估對象與計畫 第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規章,應當開展立法後評估:(一)實施滿五年的;(二)擬上升為地方性法規的;(三)擬作重大修改的;(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第七條 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立法後評估:(一)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規章實施滿三年的,其他規章實施滿五年的;(二)擬廢止或者作重大修改的;(三)擬上升為地方性法規的;(四)...
評估機關應當指導、監督受委託單位開展立法後評估工作。第三章 評估範圍和標準 第九條 政府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立法後評估:(一)擬上升為地方性法規的;(二)已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需要廢止或者作重大修改的;(...
表決前評估可以根據需要委託市人大常委會地方立法研究基地或者其他具備評估能力的科研機構、中介組織、行業協會等開展。第七條表決前評估主要是對法規案進行總體評價,圍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一)法規案中主要制度規範的可行性;(二)法規...
在梳理我國衛生部門、水利部門等相關行業及北京、廣東等地方立法機關對法律法規制度評價的探索成果的基礎上,根據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制度特點,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制度評價對象的選取、評價指標體系的建立、評價方法的最佳化等相關問題進行了系統研究...
第三條(總體要求)開展立法前評估,應求真務實,通過深入細緻調查研究,查擺分析存在問題,採集統計基本數據,論證說明立法必要性、可行性、制度成本和效益。第四條(技術要求)評估報告應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可定量分析的內容應儘量...
三、地方立法評估的標準和方法 第三節地方立法評估的實踐及其產生的問題 一、全國各地區開展立法評估的基本情況 二、地方立法評估的幾類操作模式 三、地方立法評估實踐的成效、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四節地方立法評估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構建...
根據立法後評估報告修改規章的,應當採納評估報告提出的建議,未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評估報告建議規章的配套制度需要完善或者實施情況需要改進的,規章實施機關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第十七條 規章立法後評估工作,納入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範圍...
《廣東省政府規章立法後評估規定》已經2008年11月28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2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總則 第一條 為評估本省政府規章的實施效果,規範政府規章立法後評估工作,提高制度建設質量,根據有關...
第一條為規範政府立法第三方起草和評估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質量,保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全面正確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式條例》《貴州省地方立法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省...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立法評估包括法規案付表決前評估(以下簡稱表決前評估)和立法後評估。表決前評估是指地方性法規案擬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表決前,對法規草案中主要制度規範的可行性、法規出台時機、法規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等...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重大利益以及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要的政府規章立法後評估,可以由市政府司法行政機關直接實施。第六條 政府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立法後評估:(一)實施滿5年以上的;(二)擬上升為地方性法規的...
與規章實施有關的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根據評估機關要求,提供與規章實施有關的材料和數據,配合做好規章立法後評估工作。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規章立法後評估:(一)擬上升為地方性法規的;(二)擬廢止...
第十九條 經過立法後評估,需要對地方性法規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由有關提案主體依照法定程式向常委會提出修改、廢止該地方性法規的議案。對評估提出的立法和執法建議,有關單位應當及時研究辦理,並將辦理結果書面報告市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條...
參與表決前評估的人員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根據法規案的具體情況和一定的代表性、廣泛性的原則,從人大代表、專家學者、利益相關方和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中選取。表決前評估根據需要委託廣東省地方立法研究評估與諮詢服務基地或者其他...
第六條 省政府規章施行滿三年的,可以組織對該規章或者該規章的有關規定進行立法後評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規章立法後評估:(一)所規範事項擬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二)擬進行重大修改的;(三)擬廢止但存在爭議的;(四...
第九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政府部門起草報送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開展重要立法事項評估:(一)在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的調整範圍、主要制度和重要規範的合法性、適當性和可行性等方面...
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組織立法評估。立法評估可以委託專業機構進行。第五條 立法評估可以就地方性法規實施進行整體評估,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規實施中某項制度進行評估。第六條 立法評估按照評估準備、評估實施、...
列入規章立法後評估年度計畫的項目所需經費,由市財政部門審核撥付。第七條 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評估:(一)實施已滿3年的;(二)擬作重大修改的;(三)擬上升為地方性法規的;(四)人大代表議案、政協委員提案提出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