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土地使用權分割抵押
- 類型:經濟術語
土地使用權分割抵押是指將抵押人將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分割成若干地塊分別分批抵押給若干或同一抵押權人,而將其分割的土地使用權作為債權的擔保。問題和整塊土地使用權抵押不同的是分割抵押中涉及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點:1、土地使用權...
(9)土地使用權分割抵押的,應提交數位化測量的宗地圖,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分別在宗地圖上蓋章確認。由國土部門確定抵押土地的界線和面積。若分割抵押給同一個抵押權人,只填寫一份申請表;若分割抵押給多個抵押權人的,應填寫多份申請表...
第四條土地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但作為動產抵押的除外。第五條抵押人將一宗土地分割抵押時、抵押人應將設定抵押權的狀況告知抵押權人,並分別...
房地產分割抵押是指抵押人將所擁有的房屋所有權的一部分或土地使用權的一部分進行抵押的行為。房地產分割抵押辦理的注意事項 銀行在具體辦理涉及房地產分割抵押時,應注意以下幾點:1、只對已建成完工且取得產權證辦理分割抵押,未完工在建...
(7)土地使用權分割抵押的,應提交數位化測量的宗地圖,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分別在宗地圖上蓋章確認。由國土部門確定抵押土地的界線和面積。若分割抵押給同一個抵押權人,只填寫一份申請表;若分割抵押給多個抵押權人的,應填寫多份申請表...
(7)土地使用權分割抵押的,應提交數位化測量的宗地圖,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分別在宗地圖上蓋章確認。由國土部門確定抵押土地的界線和面積。若分割抵押給同一個抵押權人,只填寫一份申請表;若分割抵押給多個抵押權人的,應填寫多份申請表...
(一)以出讓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權的,提交《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投入開發建設資金數額證明等;以劃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權的,提交土地管理部門對土地評估價值的確認書;土地使用權分割抵押的,提交土地管理部門確定抵押...
房地產抵押權的價值權性,是指房地產抵押權是對所抵押房地產的價值支配權,其所支配的對象不是房地產實體,而是其價值。房地產抵押權的價值權性使其區別於土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用益物權是權利人對標的物使用價值的支配權,其給予...
《山東省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交易實施細則》是山東省自然資源廳等部門印發的檔案。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我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交易行為,推進存量土地資源最佳化配置和節約集約利用,根據有...
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的,不得影響土地使用價值。同一建築物分割轉讓的,各房產所有人占有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但同一建築物所占用的土地,其使用權整體不可分割。第三十四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均應簽訂轉讓契約,並向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
第十條 (抵押物的價值與所擔保的債權)抵押物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該房地產的價值;其中,出讓土地使用權抵押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房屋建設工程期權抵押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該建設工程總承包契約或者建設...
分割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在報請審批時,轉讓方、受讓方應當出示各自應得的土地使用權比例的證明,並應當在轉讓契約中寫明。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受讓方應當在轉讓契約簽訂之日...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的繼承,除經法院調解或判決的外,必須經本市公證機關公證。第二十六條 未完成出讓契約規定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投資總額50%以上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的,不得影響土地的經濟價值,並...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及有關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登記,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檔案可以公開查閱。第二章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
應到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第十八條 抵押人不履行債務的,抵押權人有權按照法律和抵押契約的規定處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權,處分後的土地使用權收入,按下列順序分割:(一)繳納土地增值稅。(二)支付處分...
分割轉讓土地使用權,邊界應該清晰,邊界確實不能劃分的,土地使用者在其共有土地上擁有的使用權份額,按其擁有的建築物、構築物的建築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確定。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報市、縣(市)...
第二十六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時,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第二十七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分割轉讓時,應報土地管理部門和房地產部門批准,並按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第二十八條需要轉讓已出租的土地使用...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境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等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城鎮國有土地,是指本省城市、...
第十八條以共同共有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須徵得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以共有土地使用權中本人占有的份額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應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或先行分割,再以其本人所占有的部分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第十九條...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實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制度。在本省行政轄區內,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或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按照許可權分別列市、區縣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和房產過戶登記.換領《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產所有證》。土地使用權或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
第三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出讓、劃撥、租賃、轉讓、承包、抵押和繼承。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出讓、轉讓或者承包用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也可以依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或者與他人聯合舉辦企業,用於非農業...
在建工程抵押,指抵押人為取得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給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基本信息 在建工程是指經審批正在建設中的房屋及其它建築物。在建...
第二章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土地登記 第五條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經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及他項權受法律保護。本條例所稱土地他項權利,是指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土地權利,包括抵押權、承租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十八條 以共同共有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須徵得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以共有土地使用權中本人占有的份額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應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或先行分割,再以其本人所占有的部分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
但納入國家兼併破產計畫的國有企業,其用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應依據國務院有關檔案規定辦理。三、國有企業以關鍵設備、成套設備、建築物設定抵押的,如無其他法定的無效情形,不應當僅以未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為由...
《擔保法》第三十四條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