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1993年12月16日
- 實施時間:1993年12月16日
-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在1993.12.16由山西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
《山西省實施辦法》是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結合山西省省實際,制定的辦法。該辦法經1999年9月26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經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修訂通過並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修訂情況 2023年,山西省第十四屆...
在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經濟社會的發展,並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國務院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的指導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首次從國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者集體將其土地使用權以有償方式在一定時期內出讓,租借給他人的經濟行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一是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占用、收益及處分權進行保護。二是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這些權利進行限制和調節。使用制度 按照我國土地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本條例由國家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全文共八章五十三條。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外文名 ...
大同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廢止1994年10月27日由大同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1994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的《大同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辦法》。本決...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房地產轉讓者應補繳契稅。第三條 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為契稅徵收機關。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轉移土地權屬是指下列行為:(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二)土地使用權轉讓(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除外),包括土地使用權的出售、贈與和交換。本辦法所...
《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09年11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19日制定、1997年12月4日修正的《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同時廢止。2019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
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政府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並向受讓人收取的政府放棄若干年土地使用權的全部貨幣或其他物品及權利折合成貨幣的補償。2021年5月21日起,將由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全部劃轉給稅務部門負責徵收。簡介 英文 charge for land user 概念 國...
(2)雙方簽訂轉讓契約後,至起訴前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並與土地使用權人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當認定契約有效。因為此時土地使用權人已經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其有權依照法定程式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3)雙方簽訂轉讓契約後,至起訴前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轉讓,並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
2018年上半年,地方政府獲得的土地出讓金26941億元,同比增長43%。2021年6月,財政部發布《關於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簡介 土地出讓金不是簡單的地價。對於住宅等項目,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等的方式,可通過市場...
辦法廢止 2024年1月12日,陝西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廢止《陝西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辦法》的決定。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維護土地市場秩序,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
青海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按照《條...
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建立和規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制度,切實解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及新就業、外來務工人員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七部委《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山西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晉政辦發[2010]89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辦法》在1995.05.24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合理開發、利用、經營土地,規範土地市場,促進城鎮建設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由1990年5月19日國務院令第55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條例由國家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1990年8...
第四十二條 利用劃撥土地從事出租房屋等經營性活動的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四十三條 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並依照本規定予以出讓。對劃撥的土地使用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
《濟南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辦法》在1992.11.18由濟南市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改革開放和城市建設的需要,合理開發利用和經營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省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
轉讓機制 依據憲法,土地的所有權是不能轉讓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節 ...
2002年7月27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山東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辦法》等二十四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頒布單位 山東省人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02.0...
1994年11月1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湖南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的決定》修正。中文名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湖南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頒布單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 頒布...
《山東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辦法》是一部山東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3年11月18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81501 【發布文號】【發布日期】1993-11-18 【生效日期】1993-11-18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檔案全文 山東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
《河北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是一部河北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0年07月15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80302 【發布文號】【發布日期】1990-07-15 【生效日期】1990-07-15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檔案全文 河北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
第十八條 制定城鎮體系規劃、城市和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嚴格執行《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規定的禁止、限制和適宜開發的地域範圍、空間管制措施及有關強制性內容。第十九條 各類專項規劃應當服從城市總體規劃,相互街接。各類專項規劃由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或者會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
負責城鄉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規劃管理工作,提出出讓轉讓地塊的規劃條件及附圖;主要職責 按照縣委、縣政府關於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的要求,經縣機構編制委員會研究,成立平邑縣城鄉規劃局,為縣政府直屬正科級事業單位。職能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城鄉...
第三部 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房屋拆遷法規 附屬檔案9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附屬檔案10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 附屬檔案11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 附屬檔案12 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附屬檔案13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 附屬檔案14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遷條例 附屬檔案15 內蒙古自治區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