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暫行條例

國小暫行條例是國民政府大學院 1928 年 2 月 18 日頒布。分 8 章,共 29 條。規定國小教育應根據三民主義,按照兒童心身發展程式,培養國民基本知識技能, 以適應社會生活。國小修業年限 6 年,前 4 年為初級國小,後 2 年為高級國小。國小由市縣或市縣教育分區設立,其設立、變更及停辦,須由市縣教育行政機關轉呈省區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教學科目有三民主義、公民、國語、算術、歷史、地理、衛生、自然、樂歌、體育、黨童子軍、圖畫、手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小暫行條例
  • 頒布時間:1928年2月18日
高級國小得酌地方情形加設職業或其他科目。國小教科書須採用中華民國大學院所審定者。國小校長負學校組織及行政之全責,以專任為原則。由本校專任教員兼任。教員分級任教員及專任教員,以專任為原則,兒童年滿 6足歲得入國小肄業,初小以不收學費為原則,但得視地方情形酌量徵收。對國小的校址、校舍、私立國小徵收學費的標準等也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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