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暫行條例是國民政府大學院 1928 年 2 月 18 日頒布。分 8 章,共 29 條。規定國小教育應根據三民主義,按照兒童心身發展程式,培養國民基本知識技能, 以適應社會生活。國小修業年限 6 年,前 4 年為初級國小,後 2 年為高級國小。國小由市縣或市縣教育分區設立,其設立、變更及停辦,須由市縣教育行政機關轉呈省區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教學科目有三民主義、公民、國語、算術、歷史、地理、衛生、自然、樂歌、體育、黨童子軍、圖畫、手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小暫行條例
- 頒布時間:1928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