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勃灣區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規定(試行)

海勃灣區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規定(試行)

《海勃灣區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規定(試行)》為了規範學校管理,鞏固基礎教育發展成果,提高我區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烏海市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規定》(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海勃灣區實際,特制定的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勃灣區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規定(試行)
  • 地區:海勃灣區
  • 對象:中國小
  • 類型:學籍管理暫行規定
適用範圍,入學,休學和復學,轉學和借讀,升級、跳級、留級,輟學、退學,畢業、結業,學生評價,獎勵和處分,管理體制與管理辦法,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本區全日制公辦、民辦中國小校。各幼稚園參照有關條款執行,實行登記制度。

入學

1.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實行就近免試入學。達到法定年齡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必須依法入學,按規定接受完九年義務教育。
2.國小新生和畢業生根據戶籍和家庭住址情況,按中國小的服務範圍免試就近升入劃定的中國小校。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經過區教體局審核後方可給予學籍註冊。
3.國中畢業生需經市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的“國中畢業升學考試”,並擁有國中學籍的方可升入高一級學校。
4.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通過任何書面考試或測試等形式進行自主招生。
5.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免學、緩學的,由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由學校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准。
6.新生分班要均衡,任何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義分快慢班、實驗班、重點班、特長班等。中國小、幼稚園班模均依據《烏海市教體局關於嚴格控制中國小幼稚園班額的意見》(烏教體發[2007]93號)檔案精神執行。所有國小、國中、九年一貫制學校,不得以任何藉口拒收本學區、招生區範圍內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7.外來務工人員子女(指沒有海勃灣區戶口的外來人員),按規定在海區接受義務教育的,家長須向暫住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憑相關手續(戶口證明、暫住證明、居委會證明、用工單位證明、原就讀學校學習證明材料),在每學期開學前15天內到海區教體局進行登記審核後,由區教體局統一安排到生源不足的學校就讀,給予學籍。各中國小不得私自接受無戶學生。
8.為促進我市三個區教育的均衡發展,嚴格控制烏達區、海南區學生轉學。海南、烏達籍學生,來海區就讀的學生必須有海區戶口(不得掛戶,必須與父母一個戶口),海區房產證、居委會證明等相關手續,如父母工作調動的要出示調函,並由海區教體局與學校協調統一安排。
9.國小、國中新生入學後,學校要使用全市統一的學籍管理軟體建立學生檔案。按規定的學籍號備案。學生在校期間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為曾用名予以保留。

休學和復學

1.凡因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須長期休學者,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出具醫療單位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經學校審查同意,區教體局備案,方可辦理休學手續。
2.學生休學期一般為一學年。休學期滿後,休學學生須持休學證書和醫療單位出具的健康證明書或其他有效證明,向學校提出復學要求,經學校同意後,方可復學。休學學生復學後,由學校編入適當班級就學。休學期滿後,尚不能如期復學的,應在休學期滿前半個月內辦理續休手續。

轉學和借讀

1.轉學條件:(1)學生因家庭住址遷移。(2)隨軍或父母從事特殊職業工作環境變化隨父母上學的。(3)無本地戶籍的外來務工人員子女來我區就學,依照入學第7條要求審核;符合要求的學生,可以轉入並註冊本地學籍,所轉入學校由區教體局根據情況統一予以安排。(4)轉學者需持有相關證件或證明(戶口薄、學籍表、轉學證、轉學聯繫表、房產證、暫住證明、居委會證明、單位證明等)。
2.轉學程式:
先進行轉學聯繫。學生欲轉學時,需填寫轉學聯繫表一式四份,先由轉出、轉入雙方學校初審同意蓋章後,再由雙方學校教育主管部門審批蓋章,四方均同意蓋章後,表示聯繫完成。完成後的聯繫表雙方學校及教育主管部門各留一份備案。
聯繫完成後,由轉出學校出具轉學證明,並提供學籍檔案。轉學者憑聯繫表和轉學證,攜帶學籍檔案到轉入學校報到。區內轉學通過學籍軟體轉移電子學籍檔案。
聯繫未完成的情況下,轉出學校不得提前出具轉學證,轉入學校不得提前接收轉學者。
3.轉學注意事項:
(1)學生休學期間不轉學。學生受處分期間一般不予轉學。
(2)學生轉學時要嚴格執行“同級轉入”的原則,各學校要嚴格把關。
(3)畢業年級學生不能轉學。
(4)每學期開學內兩周為辦理轉學時間,逾期不予辦理。
(5)區內學生轉到市外,欲在本學段內轉回本區的,須由原學校提供電子學籍。不能重新註冊學籍,執行學段內電子學籍不重複原則。
4.借讀生系指非本地戶籍、具備本地就讀條件,且不註冊本地學籍的學生。
學生因個人或家庭原因,需到非戶籍所在地學校借讀的,由暫住地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受理借讀申請,落實就讀學校。
借讀期一般為1年,最多不超過2年。凡沒有明確期限、借讀期超過2年或2年內學生在本學段畢業者,不能按借讀受理,符合外來務工子女就學條件的,可以轉入並註冊本地學籍。
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學生在借讀期間的有關成績、評定、獎懲等,由借讀學校記入學生檔案。借讀學校在借讀學生離校時要將學生檔案寄回原學校。

升級、跳級、留級

1.國小、國中在校生每學年自然升一級。
2.國小和國中學生,在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學業成績特別優異,能達到上一級水平,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跳級申請,任課教師認可,學校同意,經區教體局批准備案,可予以跳級。跳級應在學年度開始時進行。
新生年級和畢業年級學生不予跳級。
3.中國小不實行留級制度。

輟學、退學

1.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中途輟學,由班主任及時向學校校長報告,並進行家訪,查明原因,並動員督促其到校。經動員,學生仍不到校時,校長應向區人民政府報告,針對學生輟學原因,區人民政府負責對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採取教育和行政措施,強制其送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復學。對於造成學生輟學的責任者,要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2.各學校每年9月份要向區人民政府和區教體局報告上學年學生輟學情況,並對輟學生造冊登記,對隱瞞不報的學校要給予通報批評,並給予主要領導嚴肅處理。
3.符合義務教育法規定“免於入學”者,學生及監護人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退學申請,學校申核同意並報區教體局確認後,予以辦理退學手續。除屬符合規定退學學生可以退學外,未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一律不得辦理退學手續。

畢業、結業

1.凡受完規定年限義務教育、學完修業年限內課程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綜合素質評價、學科學習成績合格者,準予畢業,並由學校發給學生經區教體局學籍專用鋼印驗訖的統一印製的《義務教育證書》,上面加蓋“畢業”字樣章。
2.雖然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學完修業年限內課程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綜合素質評價不合格或學科學習成績有兩科不合格者,經補考仍不合格者,按結業處理。按照畢業審批程式審核後,由學校發給學生加蓋“結業”字樣的義務教育證書。

學生評價

1.對學生的評價,包括綜合素質評價和課程計畫規定的課程和社會實踐等各項教育教學活動的考核。學生的綜合素質測評和學科學習業績考核按基礎教育課程改革要求及自治區教育廳有關規定執行。
評價要有利於對學生的全面素質進行發展性評價的導向和要求,要有利於切實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課業負擔,促進學生整體素質提高和身心健康發展。
2.評價要關注、發現學生成長過程中的變化和進步,重視對學生的日常評價,全面、準確、科學地評價學生。評價結果不張榜、不排名次。
學業評價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每學期要對每一學科進行考試或考查。
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每學期進行一次,採用學生自評、互評、家長和教師評價相結合的方式。評價結果分為綜合素質評價等級和綜合性評語。

獎勵和處分

1.獎勵和處分是教育學生的一種方法。要以獎勵為主。獎勵和處分都要在認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基礎上進行。
2.對德、智、體等方面均表現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區教體局和學校可分別予以表揚、表彰和獎勵,並記入學生檔案。
3.對犯有錯誤的學生,學校要加強教育,並給學生改正錯誤的機會。對極少數犯有嚴重錯誤又屢教不改的學生,學校可視其情節,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等處分。
義務教育階段不得開除學生和勒令學生退學。學校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前,要與學生家長溝通,處分結論要與學生本人及家長見面。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對學校處分決定不服的,可向學校和區教體局申訴,由區教體局裁定。
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須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擴大會議討論通過。留校察看處分,除上述程式外,還須報區教體局確認。
4.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學生,經過半年教育,確有悔改表現者,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師生評議,學校批准,可撤銷其處分。處分撤銷後,應及時將處分記錄從學生個人檔案中撤出。受處分的學生,在其畢業時尚未撤銷處分者,應將其處分決定記入檔案。
5.義務教育階段對極個別品德行為偏常和有違法行為的學生,有條件的地方,區教體局可經學生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送到專門接受此類學生的學校繼續學習。暫不具備條件的,可採取相應幫教措施,讓其受完九年義務教育。
6.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校不得取消其學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緩刑、假釋、判處非監禁刑罰的學生,學校應繼續讓其留校學習,並採取有效的幫教措施,協助司法機關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強制措施、收容教養、勞動教養屬義務教育階段的,可持批准處理單位有關證明,向原校提出書面申請回原年級就讀,原校應予接收。

管理體制與管理辦法

1.學籍管理實行分級負責管理體制。國中、國小學籍由學校和區教育體育局學籍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幼稚園參考本規定有關條款,實行登記管理。
2.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區教體局提出報告(需附有關證明材料),區教體局批准後註銷其學籍,學校在學生學籍檔案中註明。
3.任何學校均不得接收沒有入學、轉學等手續的學生。
4.各學校、幼稚園要加強學籍管理工作,及時總結,分析、糾正和處理學籍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5.每學期的教材征訂、經費核定都以區教體局學籍管理核准的人數為準。
6.本規定的解釋權歸海勃灣區教育體育局。
附屬檔案:勃灣區中國小學籍管理系統套用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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