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校勤工儉學財務管理工作,是校辦工廠、農場(包括農、林、牧、
漁場、飼養場及茶、桑、果、藥園等,以下簡稱廠、場)和學校整個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加強勤工儉學的財務管理,管好用好各種資金,對促進勤工儉學的發展,改善校辦廠(場)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都有積極的作用。
第二條 校辦廠(場)的財務收支,要單獨設定帳目,獨立核算盈虧,本著會計與出納分開管理的原則,配備專職或兼職財會人員,其中,對於產銷比較穩定,日常收、付業務較多的廠(場),經學校財務部門審查同意並報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設定財會機構,配備專職財會人員,在業務上受學校財務部門領導,並在銀行單獨開立帳戶,定期向學校財務部門編報會計報表。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廠(場),其財務工作可由學校財務部門兼管。
第三條 學校分管勤工儉學的校長要重視校辦廠(場)的財務工作。各級教育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學校勤工儉學財務工作的領導,經常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校辦廠(場)及其他勤工儉學的財務活動,要根據學校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或要求,按時編報財務計畫和會計報表。
第四條 校辦廠(場)應逐步實行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經濟責任制,建立成本核算制度和獎懲制度。貫徹執行按勞付酬的原則,把生產和經營成果的好壞同生產者的利益結合起來。
校辦廠(場)可根據條件的可能,試行生產責任制。
第五條 校辦廠(場)停辦和撤銷,各項財產和各項資金一律凍結,登記造冊,編制會計報表,由學校提出處理意見,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藉口進行收繳和平調,學校內部亦不準進行私分或變相私分。
第二章 流動資金管理
第六條 學校開展勤工儉學的資金,主要應靠內部逐步積累解決,初辦時期或臨時發生周轉困難時,教育主管部門可視情況在本系統內適當調借或商由財政部門和銀行借、貸解決。
學校必須發揚自力更生、艱苦創業的精神,加強經營管理,精打細算,勤儉節約,加速資金周轉。校辦廠(場)所需的流動資金,學校可視其規模、正常生產任務及供、產、銷情況,核定流動資金的額度,並將流動資金的使用情況作為考核校辦廠(場)的指標之一。
校辦廠(場)向外借用的資金,要做到有借有還,信守契約。
第七條 校辦廠(場)接受外單位委託的科學技術研究項目或新產品試製任務,事先雙方應就有關技術、經濟責任等問題,包括所需的資金、原材料和補充配套設備的解決辦法及取得的科研成果專利和新產品成批生產權的歸屬等,認真加以協商,明確各方應負的責任和權利,簽訂協定或契約。在執行過程中如雙方發生分歧意見,應根據協定或契約,本著互讓互利的精神協商解決。
銷售產品和購置原材料等必須及時結算,嚴禁賒銷拖欠。應收、應付款項和庫存積壓材料、物資,要定期清理盤點,及時結算和處理,以加速資金的周轉。
第八條 校辦廠(場)投產新產品前,要做好市場調查和市場預測,做到適銷對路,以銷定產,防止盲目生產,造成產品滯銷積壓而浪費資金。要不斷提高產品質量,生產物美價廉的產品。
校辦廠(場)要逐步實行定額管理,做到材料、燃料、動力的消耗、工時、庫存等有定額,使考核有依據。
第三章 固定資產和物資管理
第九條 校辦廠(場)根據省、市、自治區財政部門規定,屬於固定資產範圍的建築物、機器、農業機械、儀器、運輸工具、耕畜等(包括無價調撥、捐贈和自製)都要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建立使用、維修、保養、保管責任制。做到有物、有帳、有卡,帳物相符,帳卡相符,帳帳相符,要定期盤點、清查。對發生盤虧、盤盈、損失等,必須查明原因,嚴肅處理。
第十條 校辦廠(場)的固定資產,出售、調出、報損、報廢均須報教育主管部門批准,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隨意侵占、平調或轉讓。
固定資產報廢時,必須由領導、技術人員、工人共同審查鑑定。報廢后的殘值變價,作收入處理。
第十一條 校辦廠(場)在用的固定資產,可以按年計提折舊費,按月攤入生產成本。提取的折舊費,必須用於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和技術措施,不得挪作它用。
固定資產的大修理費用,列入當年成本,數額較大的,可通過“待攤費用”分期攤入成本。
第十二條 校辦廠(場)的原材料、產成品、半成品、低值易耗品、工具、農副產品等,都要有庫存放,並按規定建立材料物資帳,要有專人負責管理。要建立健全計量、驗收、領退、保管盤點等制度。做到入庫有證,出庫有據,定期清點,保證不受損失。屬於正常盤盈盤虧應做增、減“生產費用”處理;確屬個人造成的不應有損失,要追究責任。
第四章 成本核算
第十三條 校辦廠(場)要在生產活動中,加強成本核算,嚴格成本管理。要不斷降低原材料、燃料、動力消耗,提高勞動生產率,減少廢品損失,提高設備利用率,節約各項費用開支,不斷降低產品成本。
第十四條 校辦廠(場)的成本核算內容,一般可定為材料、工資、費用三項,主要包括:為製造產品和加工而耗用的各種原料、材料、外購半成品、燃料、動力、低值易耗品、職工工資、獎金以及按工資總額提取的附加費、折舊基金、廢品損失、固定資產維修費和管理費用等。一切不屬於成本範圍的費用都不得擠入成本。
師生參加勞動,可提取假定工資,直接計入成本。這部分假定工資交給學校用於改善辦學條件或作為校辦工廠的周轉金。
屬於學校經費支出和學校使用校辦廠(場)的材料、產品以及對內加工、維修等,都不得擠入成本,並按所耗工料合理計價沖抵當年應交學校的收益。
第十五條 辦廠(場)要切實做好成本的核算基礎工作。車間、班組做好各種原始記錄(包括工料消耗、所用工時費用開支,在產品與半成品內部轉移和產成品的出入庫等統計)。
產品成本的核算,應本著“主要從細,一般從簡”的原則,即:主要產品應以每一種或每一批產品作為核算對象,計算其總成本和單位成本;零星產品可合併計算一個總成本,再按比例分配計算各種產品的單位成本。
學校要加強校辦農場農副產品的成本核算,對收穫的農副產品要全部入帳,進行成本核算,嚴禁以任何名義變相私分或揮霍浪費。
第五章 收益分配使用
第十六條 勤工儉學的收益,除用於擴大再生產(包括流動資金)、改善生產條件和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益金外,主要應該用於改善辦學條件;用於師生員工集體福利和獎勵以及教育主管部門適當的提成。
收益使用的分配比例,由省、市、自治區教育、財政部門,根據國家、集體、個人三兼顧的原則,結合不同學校的實際情況,規定適當的分配比例。
勤工儉學的收益,其他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和藉口向學校攤派資金。對勤工儉學搞得好的地區,國家分配的教育經費不要減少,以鼓勵他們把教育事業辦得更好。
第十七條 勤工儉學的收益,用於擴大再生產、改善生產條件的部分,主要是修建、擴建廠(場)房、設備更新、技術改造、補充流動資金以及新產品試製等支出。用於改善辦學條件的部分,主要是新建、維修校舍,補充學生課桌椅、購置教學儀器設備、圖書、文娛體育設備、綠化環境等。用於師生員工集體福利和獎勵的部分,主要是師生參加勞動期間的補助、困難學生的補助、興辦教職工宿舍、師生員工食堂、浴池、職工子女幼稚園、託兒所、洗衣、縫紉等集體福利,按當地勞動人事部門的規定發給個人的獎勵。公益金用於校辦廠(場)集體所有制待遇職工的退休、退職、傷殘,按國家規定支付的費用以及停辦期間的職工工資等。
教育主管部門的提成,主要是補充勤工儉學的周轉金,扶持開展勤工儉學有困難的學校舉辦本地區教職工和學生集體福利事業。
第十八條 學校必須管好用好勤工儉學收益,不準隨便提用按規定不屬學校支配的收益。公益金要保證專款專用。
第六章 財務監督
第十九條 校辦工廠、農場產品收入的納稅和減免稅,按教育部,財政部(78)教普字1238號、(78)財事字373號和(80)教供字042號、(80)財稅字125號檔案的規定精神處理。
第二十條 校辦廠(場)要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嚴格遵守財政制度和財經紀律。一切開支都要堅持勤儉節約的原則,堅決制止一切不正當的開支,嚴禁假借勤工儉學之名,搞行賄、走私、投機倒把和其他不正當的經濟活動。
第二十一條 校辦廠(場)的財會人員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財會人員職權條例》,嚴格履行財會職責,要敢于堅持原則,對一切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及時提出意見,直至反映到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發揮財會人員的監督作用。
各級教育主管部門要對敢于堅持原則的財會人員,給予支持和表揚,並在組織上保持財會人員的相對穩定。因故必須調動財會人員工作時,要報請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同意。
教育主管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有計畫地培訓財會人員,不斷提高他們的業務水平和政策水平。經過考核符合技術標準的,應由有關部門授予技術職稱。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省、市、自治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辦法,並建立、健全勤工儉學的會計制度,報教育部、財政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