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加強普通教育經費管理的若干規定

《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加強普通教育經費管理的若干規定》在1988.03.09由國家教委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加強普通教育經費管理的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國家教委
  • 頒布時間:1988.03.09
  • 實施時間:1988.03.09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普通教育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嚴肅財經紀律, 提高資金的使用效果,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財經方針政策和法規,運用科學的管理方法,合理安排、使用教育經費。
第三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安排教育經費預算,應根據地方財力,逐步實行定額加專項的辦法,以保證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教育行政部門在安排所屬單位和學校預算時,須認真執行勤儉辦學的方針,實行“經費包乾、結餘留用、超支不補、自求平衡”的原則,學校有權統籌安排使用教育經費。
第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學校的定編、定員管理。要壓縮非教學人員的比例,教學人員的增加要與教育事業的發展相適應。對超編人員和經過培訓仍不能勝任教學工作的人員要抓緊採取有力措施,妥善安排。要進一步整頓中國小民辦教師隊伍,今後各地不再增加新民辦教師, 擅自吸收的必須限期清退,逾期不退的,追究領導者責任,財政部門不予列支。
第五條 各地用於教育事業的專項補助費,財政部門應會同教育部門安排下達,做到專款專用。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對專項補助費的使用,加強監督和檢查,逐步建立和健全資金使用責任制和追蹤反饋制度。由於受時間或其他條件限制,當年未用完的部分,需報經財政部門同意後作結轉處理,不得虛列支出。如遇特殊情況需要串項使用時,須經教育行政部門商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六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所有預算外資金,必須專戶儲存,統一由財務部門進行管理, 並按照國家規定的收支範圍,切實管好用好。不準將預算內資金轉為預算外,也不準把預算外支出擠入預算內開支。
第七條 根據中辦發〔1986〕22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國小危房修繕和改造的通知》的精神,中國小基本建設投資、事業費和自籌資金都要安排一定比例用於中國小校舍修建。地方機動財力和預算外資金安排的校舍建設專項資金,可不納入基本建設投資控制規模,但必須專款專用。
第八條 各地人民政府應根據工作需要和精簡的原則,合理確定教育行政部門的行政編制並撥給相應的行政經費。教育行政部門必須嚴格控制編制人數,凡經編制部門批准的事業編制,其經費可在事業費中列支。
第九條 縣教育行政部門和直屬事業單位的辦公用房、職工住房等實際問題,當地人民政府應統籌安排,妥善解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86〕32號通知精神,縣局級單位不宜配備小汽車。如縣教育行政部門確因工作情況特殊,需要配置業務用車的,要從嚴掌握,並報經省“控辦”批准後購買。
第十條 學校校辦工廠辦廠初期或生產經營中臨時發生資金周轉困難時,可按照原教育部、財政部(82)教供字028號檔案下發的《全國中、 國小勤工儉學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的規定辦理。即“學校開展勤工儉學的資金,主要應靠內部逐步積累解決,初辦時期或臨時發生周轉困難時,教育主管部門可視情況在本系統內適當調借或商由財政部門和銀行借、貸解決。”
第十一條 學校或單位利用勤工儉學等預算外資金給教職工發放獎金、補貼,應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鼓勵各種社會力量集資辦學,積極發展教育事業。對於中國小收取的雜費、考生報名考務費等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財政、物價部門統一制訂。學校一律不得自訂標準,濫收費。各地應嚴格控制社會各方面向學校徵收費用,嚴禁向學校亂攤派錢、物。
第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按照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會計帳務,不得以撥作支,基層單位不得以領代報,虛列支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都要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規章制度, 應本著勤儉辦學,勤儉節約的原則安排支出,反對鋪張浪費,禁止用公款旅遊,大吃大喝,揮霍浪費國家資財。
第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國務院關於審計工作的有關規定,加強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各級財政部門也要做好對教育經費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十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財會隊伍的建設,通過各種培訓,提高財會人員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財會人員應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嚴格執行財經制度。除了做好日常的記帳、算帳、報帳工作外,應充分運用會計手段,開展財務活動分析,及時提供有關經費使用效果的信息和改進建議。
第十六條 各級育行政部門應加強財務工作的領導,健全財會機構,充實財會人員。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實行“一支筆”審批制度。
第十七條 各級教育、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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