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預算調節基金徵集辦法

國家預算調節基金徵集辦法是我國徵收預算調節基金的基本法規。1989年2月17日由國務院發布。共12條,並附有 《國家預算調節基金徵集範圍和項目》表。調節基金的徵集範圍和項目,依本辦法附表辦理。 同時,還對計征比例、免徵項目、徵集任務的完成、基金的繳納、使用等作了具體規定。

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規定,所有國營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和地方政府的各項預算外資金,所有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都必須依本辦法規定,繳納國家預算調節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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