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發布《國家預算調節基金徵集辦法》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發布《國家預算調節基金徵集辦法》的通知

為了加強國家巨觀調控能力,適當集中一部分財力,為改革和建設的順利進行創造條件,特制定國家預算調節基金徵集辦法,由國務院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發布《國家預算調節基金徵集辦法》的通知
  • 發文機關:國務院
  • 發文字號:國發〔1989〕13號
  • 成文日期:1989年02月17日
  • 發布日期:2011年09月08日
檔案背景,檔案全文,

檔案背景

為了加強國家巨觀調控能力,適當集中一部分財力,為改革和建設的順利進行創造條件,特制定國家預算調節基金徵集辦法。

檔案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國家預算調節基金徵集辦法》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 務 院
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七日
國家預算調節基金徵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國家巨觀調控能力,適當集中一部分財力,為改革和建設的順利進行創造條件,特制定國家預算調節基金徵集辦法。
第二條所有國營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和地方政府的各項預算外資金,所有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都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國家預算調節基金(以下簡稱調節基金)。
第三條調節基金的徵集範圍和項目,按照本辦法附表的規定辦理。
第四條調節基金按第三條所列各個項目當年收入的10%計征。
第五條下列項目免徵調節基金:
國家預算調節基金徵集範圍和項目國家預算調節基金徵集範圍和項目
(一)地方財政的農(牧)業稅附加;
(二)中、國小校的雜費、勤工儉學收入、高等院校和中專技校學校基金;
(三)企業的大修理基金;
(四)煤礦維簡費和油田維護費;
(五)林業部門的育林基金;
(六)其他經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免徵的項目。
第六條調節基金的徵集任務,由各級政府負責分配。具體徵集工作,由稅務機關負責;調節基金的收納、報解和入庫,由各級國庫和專業銀行辦理。各級財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做好徵集工作。
第七條調節基金中屬於中央單位繳納的部分,全部歸中央財政;屬於地方單位繳納的部分,50%上交中央財政,50%留歸地方財政。
國家預算調節基金徵集範圍和項目國家預算調節基金徵集範圍和項目
第八條調節基金按季或按月繳納。交款單位應在季度或月份終了後的十日內,填寫繳款書,向所在地開戶銀行一次交清。第四季度或者十二月的調節基金應在年末以前預交,年度終了以後,根據有關決算資料進行彙算清繳。
第九條徵集的調節基金,作為財政收入,由國家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條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的期限及時足額繳納調節基金。不得弄虛作假,故意漏繳、少繳、欠繳、抗繳或者截留挪用,也不得因徵集調節基金而提高價格或收費標準,轉嫁負擔。對違反者,按《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及其施行細則處理。
第十一條徵集調節基金的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制定,下達執行。
第十二條本辦法從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國家預算調節基金徵集範圍和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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