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體規模
國家重點實驗室應圍繞國家發展戰略目標,面向國際
競爭,為增強科技儲備和原始創新能力,開展
基礎研究、
套用基礎研究(含競爭前高技術研究)和基礎性工作。或在
科學前沿的探索中具有創新思想;或滿足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及國家安全需求,在重大關鍵技術創新和系統集成方面成果突出;或積累基本科學數據、資料和信息,並提供共享服務,為國家巨觀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1984年,為加快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圍繞國家發展戰略目標,面向國際競爭,增強科技儲備和原始創新能力,原國家計委啟動了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計畫,自1984年至1997年為國家重點實驗室起步階段,相繼建成155個國家重點實驗室。
1992年-1998年,為加強與國家安全息息相關的國防工業的發展,考慮到國防科技科學研究與套用開發的大量資金需求和保密性要求,
國防科工委決定啟動
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建設計畫,原國防領域的國家重點實驗室陸續自動轉為
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劃歸國防科工委管轄。國防科工委此後相繼審核增設了兩批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使得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總數達到55個,其中位於
高等院校的35個,位於研究所的20個。
2015年11月,國家科技部公布第三批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名單,據了解,本次公布的75個國家重點實驗室,分布在新能源汽車、農業生物技術、高性能複合材料、核能、
智慧型電網、電子核心基礎等多個領域。
建設發展
2018年6月25日,科技部發布《關於加強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發展的若干意見》,到2020年,基本形成定位準確、目標清晰、布局合理、引領發展的國家重點實驗室體系,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和評價激勵制度基本完善,實驗室經最佳化調整和新建,數量穩中有增,總量保持在700個左右。
2020年,國家重點實驗室的整體水平、開放力度、科研條件和國際影響力顯著提升。經最佳化調整和新建,國家重點實驗室總量保持在700個左右。其中,學科國家重點實驗室保持在300個左右,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保持在270個左右,省部共建國家重點實驗室保持在70個左右。到2025年,國家重點實驗室體系全面建成,科研水平和國際影響力大幅躍升。
布局方面,《意見》明確,重點圍繞世界科技前沿和國家長遠發展,圍繞區域創新和行業發展,選擇優勢單位和團隊布局建設,適當向布局較少或尚未布局的地方、行業部門傾斜,加強與國家相關科教計畫重點任務布局的銜接,推動實驗室聚焦重大科學前沿問題,超前布局可能引發重大變革的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
圍繞數學、物理、化學、地學、生物、醫學等相關領域,在幹細胞、合成生物學、園藝生物學、腦科學與類腦等前沿方向布局建設。
總體要求
國家重點實驗室作為
國家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組織高水平
基礎研究和
套用基礎研究、聚集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開展高水平學術交流、科研裝備先進的重要基地。國家重點實驗室是依託大學和科研院所建設的科研實體,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機制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
國家重點實驗室的主要任務是針對學科發展前沿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及國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領域和方向,開展創新性研究。實驗室應在科學前沿探索研究中取得具有國際影響的系統性原創成果;或在解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重大科技問題中具有創新思想與方法,實現相關重要基礎原理的創新、關鍵技術突破或集成;或積累基本科學數據,為相關領域科學研究提供支撐,為國家巨觀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國家重點實驗室
科研用房應集中,並擁有先進適用的儀器設備和完善的配套設施,儀器設備統一管理,高效運轉和開放共享。
國家重點實驗室應成為吸引、凝聚國內外
優秀人才的基地。國家重點實驗室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固定人員包括若干優秀的學術帶頭人、高素質研究骨幹、高水平技術人員和精幹的管理人員;流動人員包括訪問學者、博士後研究人員。國家重點實驗室主任應是本領域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在實驗室工作,在實驗室的建設和發展中起主導作用;
學術帶頭人為本領域有影響的
學者,學術思想活躍,研究成果顯著。
國家重點實驗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內容設定研究單元,保持人員結構和規模合理,並適當流動。實驗室應具有良好的培養優秀中青年的條件與業績,能夠培養具有較好科學素質和科研能力的科研後備人才。
國家重點實驗室是本領域國內研究中心,對學科領域的發展具有輻射帶動作用。開展高水平和實質性的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積極參與國際重大科學研究計畫。
國家重點實驗室應具備較高的管理水平,建立良好的運行機制。科研氛圍濃厚,學術風氣好。規章制度健全,日常管理科學有序。人員崗位職責明確,研究資料完整,環境整潔。
國家重點實驗室發展方向是依託單位的重點發展方向之一。依託單位優先支持實驗室的建設和發展,並提供相應的條件保障。
歷史沿革
為支持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1984年原國家計委組織實施了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計畫,主要任務是在教育部、中科院等部門的有關大學和研究所中,依託原有基礎建設一批國家重點實驗室。
1984-2009年,國家重點實驗室走過了起步階段和發展階段,正在進入提高階段。
一、起步階段(1984年-1997年):建成155個國家重點實驗室,探索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建成一批基礎研究實驗研究基地。1984-1993年,國家利用科技三項經費投資9.1億元,立項建設了81個國家重點實驗室,重點在
基礎理論研究方面進行了布局;1991-1995年,國家利用世界銀行貸款投資8634萬美元和1.78億元,又立項建設了75個國家重點實驗室,重點在套用基礎研究和工程領域進行了布局。兩批重點實驗室建成,形成了國家重點實驗室計畫初步框架。
國家經費支持:1989年原國家科委設立“重點實驗室運行補助費專項”,補助實驗室的日常運轉和對外開放。1995-1997年,原國家計委對67個國家重點實驗室進行了儀器設備更新改造。
建立評估制度:1990年開始,原國家計委和原國家科委分別委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對國家重點實驗室進行評估。1994-1997年,原國家計委和國家科委共同委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分領域統一評估國家重點實驗室,並分別予以設備更新經費和運行補助經費資助。
二、發展階段(1998年-2007年):規範和改進國家重點實驗室的管理,探索新的實驗室建設類型。
科技部規範了“發布指南、部門推薦、專家評審、擇優立項”的國家重點實驗室新建程式,在國家重大需求領域和新興前沿領域新建了88個實驗室,同時淘汰了17個運行較差的實驗室,建立了“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此外,根據實驗室發展形勢與時俱進修訂實驗室建設與管理辦法,加強實驗室管理。尤其對實驗室評估規則進行了較大的修改,強調質量、定性評價、整體評價等指導思想,取消定量指標,引導實驗室出重要原始性創新成果。
2000年開始,在國家重點實驗室工作基礎上推動學科交叉、綜合集成的
國家實驗室(試點)工作。
2006年,為加強國家
技術創新體系建設,開展了依託企業和轉制院所建設國家重點實驗室的工作。
三、提高階段(2008年--):專項經費的設立標誌著國家重點實驗室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
2008年3月,科技部和財政部聯合宣布設立國家重點實驗室專項經費,從開放運行、自主選題研究和科研儀器設備更新三方面,加大國家重點實驗室穩定支持力度。
2007年經費14億元,2008年近20億元,2009年預計達到25億元。專項經費的設立,有利於營造寬容失敗、摒棄浮躁、潛心研究的科研環境,是國家重點實驗室又好又快發展的重要保障,標誌著國家重點實驗室工作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
財政支持
為貫徹落實《
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進一步加強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提高我國自主創新能力,2007年,
中央財政設立了國家重點實驗室專項經費,從開放運行、自主選題研究和科研儀器設備更新三方面,加大對國家重點實驗室的穩定支持力度。
截至2013年,中央財政累計安排專項經費173.3億元,其中2013年安排292個國家重點實驗室27.48億元,包括開放運行和自主選題研究經費20.72億元,儀器設備購置和升級改造經費6.76億元。
同時,中央財政創新支持機制和管理方式,注重績效考評,實行以五年為周期的定期評估機制,結合評估結果,分類分檔安排預算,既保障了國家重點實驗室的基本正常運行,又調動了其持續創新和發展的積極性。同時,建立了儀器設備購置與全國科技資源清查結果相銜接的機制,避免重複購置。
經過多年的建設與發展,國家重點實驗室已發展成為國家組織高水平
基礎研究和
套用基礎研究、聚集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開展高水平學術交流、科研裝備先進的重要基地,是我國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促進重大科研成果的產生和傑出科學家的培育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名單
國家重點實驗室
國家重點實驗室(依託單位) | 行政主管部門 | 巨觀管理部門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亞熱帶建築科學國家重點實驗室(華南理工大學)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工信部 | 科技部 |
| 工信部 | 科技部 |
| 工信部 | 科技部 |
| 工信部 | 科技部 |
| 工信部 | 科技部 |
| 工信部 | 科技部 |
| 工信部 | 科技部 |
| 江蘇省 | 科技部 |
| 教育部江西省 | 科技部 |
| 教育部農業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水利部 | 科技部 |
| 教育部中科院 | 科技部 |
| 教育部中科院 | 科技部 |
| 教育部中科院 | 科技部 |
| 教育部中科院 | 科技部 |
| 教育部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澳門 | 科技部 |
| 香港 | 科技部 |
| 教育部 | 科技部 |
| 河北省 | 科技部 |
| 山西省 | 科技部 |
| 山東省 | 科技部 |
| 四川省 | 科技部 |
| 四川省 | 科技部 |
| 陝西省 | 科技部 |
| 廣東省 | 科技部 |
| 總政治部 | 科技部 |
| 總政治部 | 科技部 |
| 總政治部 | 科技部 |
| 農業部 | 科技部 |
| 農業部教育部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中科院 | 科技部 |
| 國資委 | 科技部 |
| 國資委 | 科技部 |
| 國資委 | 科技部 |
| 國資委 | 科技部 |
| 國資委 | 科技部 |
| 國資委 | 科技部 |
| 國資委 | 科技部 |
| 國資委 | 科技部 |
| 國資委 | 科技部 |
| 國資委 | 科技部 |
| 國資委 | 科技部 |
| 國資委 | 科技部 |
| 國資委 | 科技部 |
| 國資委 | 科技部 |
| 國資委 | 科技部 |
| 國資委 | 科技部 |
| 國資委 | 科技部 |
| 國資委 | 科技部 |
| 國資委 | 科技部 |
| 國資委 | 科技部 |
| 國資委 | 科技部 |
| 國資委 | 科技部 |
| 國資委 | 科技部 |
| 國資委 | 科技部 |
| 國資委 | 科技部 |
| 國資委 | 科技部 |
| 國資委 | 科技部 |
| 國資委 | 科技部 |
| 衛生部 | 科技部 |
| 衛生部 | 科技部 |
| 衛生部 | 科技部 |
| 衛生部 | 科技部 |
| 衛生部 | 科技部 |
| 衛生部 | 科技部 |
| 農業部 | 科技部 |
| 農業部 | 科技部 |
| 農業部 | 科技部 |
| 總裝備部中科院 | 科技部 |
| 總裝備部 | 科技部 |
| 總裝備部 | 科技部 |
| 總裝備部 | 科技部 |
| 總後衛生部 | 科技部 |
| 總後勤部 | 科技部 |
| 中國氣象局 | 科技部 |
| 中國地震局 | 科技部 |
| 國家海洋局 | 科技部 |
無人機特種技術國家重點實驗室 | |
| |
精密熱加工國家重點實驗室 | |
航空發動機氣熱動力國家重點實驗室 | |
| |
| |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
| 所處地區 | 主管部門 |
| 北京市 | 科技部 |
| 洛陽市 | 科技部 |
| 山東省 | 科技部 |
| 山東省 | 科技部 |
| 山東省 | 科技部 |
| 山東省 | 科技部 |
| 山東省 | 科技部 |
| 山東省 | 科技部 |
| 山東省 | 科技部 |
| 山東省 | 科技部 |
| 山東省 | 科技部 |
藥物先導化合物研究國家重點實驗室(上海藥明康德新藥開發有限公司) | 上海市 | 科技部 |
| 深圳市 | 科技部 |
| 深圳市 | 科技部 |
| 廈門市 | 科技部 |
| 廣東省 | 科技部 |
| 廣東省 | 科技部 |
| 河北省 | 科技部 |
| 雲南省 | 科技部 |
| 四川省 | 科技部 |
| 遼寧省 | 科技部 |
| 遼寧省 | 科技部 |
| 遼寧省 | 科技部 |
| 江蘇省 | 科技部 |
| 安徽省 | 科技部 |
| 黑龍江省 | 科技部 |
| 安徽河南省 | 科技部 |
| 廣西自治區 | 科技部 |
| 寧夏自治區 | 科技部 |
| 上海市 | 科技部 |
大型電氣傳動系統與裝備技術國家重點實驗室(天水電氣傳動研究所有限公司) | 甘肅省 | 科技部 |
省部共建國家重點實驗室
省部共建國家重點實驗室(依託單位) | 所處地區 | 主管部門 |
| 四川省 | 科技部 |
| 江西省 | 科技部 |
省部共建高品質特殊鋼冶金與製備國家重點實驗室( 上海大學) | 上海市 | 科技部 |
省部共建有色金屬先進加工與再利用國家重點實驗室( 蘭州理工大學) | 甘肅省 | 科技部 |
| 湖北省 | 科技部 |
省部共建複雜有色金屬資源清潔利用國家重點實驗室( 昆明理工大學) | 雲南省 | 科技部 |
| 安徽省 | 科技部 |
| 天津市 | 科技部 |
| 貴州省 | 科技部 |
省部共建中亞高發病成因與防治國家重點實驗室 | 新疆自治區 | 科技部 |
省部共建生物催化與酶工程國家重點實驗室( 湖北大學) | 湖北省 | 科技部 |
省部共建放射醫學與輻射防護國家重點實驗室( 蘇州大學) | 江蘇省 | 科技部 |
省部共建生物多糖纖維成形與生態紡織國家重點實驗室( 青島大學) | 山東省 | 科技部 |
省部共建草原家畜生殖調控與繁育國家重點實驗室( 內蒙古大學) | 內蒙古自治區 | 科技部 |
| 陝西省 | 科技部 |
| 雲南省 | 科技 |
省部共建生物基材料與綠色造紙國家重點實驗室(齊魯工業大學(山東省科學院)) | 山東省 | 科技部 |
省部共建深部煤礦采動回響與災害防控國家重點實驗室 ( 安徽理工大學) | 安徽省 | 科技部 |
西北旱區生態水利國家重點實驗室(西安理工大學) | 陝西省 | 科技部 |
省部共建國家重點實驗室培育基地
科技部2003年前後設立了“
省部共建國家重點實驗室培育基地”計畫,強調區域優勢、特色同國家戰略結合,培育基礎研究“國家隊”的“
預備隊”,以進一步加強地方與國家在基礎研究方面的銜接。
管理辦法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國家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驗室是國家
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組織高水平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聚集和培養優秀科學家、開展學術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條 實驗室的主要任務是根據國家科技發展方針,圍繞國家發展戰略目標,針對學科發展前沿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及國家安全的重大科技問題,開展創新性研究。其目標是獲取原始創新成果和自主智慧財產權。
第四條 實驗室是依託大學、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始創新能力的機構建設的科研實體。具有相對獨立的人事權和財務權。
職 責
第五條 國家對實驗室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科學技術部(以下簡稱科技部)是實驗室的巨觀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1、編制和組織實施實驗室總體規劃和發展計畫。
2、制定實驗室發展方針、政策和規章,巨觀指導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
3、批准實驗室的建立、重組、合併和撤消。組織實驗室評估和考核。
4、撥發有關經費。
第六條 國務院部門(行業)或地方省市科技管理部門是實驗室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1、貫徹國家有關實驗室建設和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章,支持實驗室的建設和發展。
2、依據本辦法制定本部門(行業、地方)實驗室管理細則,指導實驗室的運行和管理,組織實施實驗室建設。 3、聘任實驗室主任和學術委員會主任。
4、撥發、配套有關經費。
第七條 依託單位是實施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的具體負責單位,主要職責是:
1、為實驗室提供後勤保障以及經費等配套條件。
2、負責推薦實驗室主任及學術委員會主任,聘任實驗室副主任、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及委員。
3、對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門做好對實驗室的評估工作等。
4、根據學術委員會建議,提出實驗室研究方向、任務、目標等重大調整意見報主管部門,解決實驗室建設與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設立與建設
第八條 為促進我國科學技術進步,提高科技可持續創新能力,加強基礎研究基地建設,穩定基礎研究隊伍,培養和吸引國內外優秀科技人才,國家有計畫、有重點地裝備、新建和調整實驗室。
第九條 實驗室建設堅持“三高一優兩重點”的原則。即高水平研究機構、高校和高科技企業;優秀的部門(行業)或地方實驗室;“兩重點”指具有突擊前沿獲取原始科學創新能力的專門學科實驗室和集成關鍵性、原創性科學技術能力的跨學科綜合實驗室。
第十條 科技部根據國家科技發展綱要,制定《國家重點實驗室發展規劃》,指導實驗室建設。
第十一條 申請實驗室建設的基本條件:
1、一般為已運行、並對外開放2年以上的部門(地方、高科技企業)重點實驗室,在本領域中具有國際先進水平或特色,能承擔和完成國家重大科研任務;
2、依託單位能為實驗室提供後勤保障及相應經費等配套條件;
3、主管部門能保證實驗室建設配套經費及建成後實驗室的運行經費。
第十二條 依據《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規劃》,申報實驗室由依託單位提出、主管部門擇優推薦(無主管部門的機構,可直接向科技部申報),並報送《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申請報告》(附屬檔案一),科技部組織專家評審。評審通過後,由申請單位填報《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計畫任務書》(附屬檔案二),經主管部門初審,報科技部批准立項。
第十三條 實驗室立項後進入建設實施期,其國撥及配套經費應根據《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計畫任務書》要求安排,主要用於購置先進儀器設備及必要軟體等,大型儀器設備的購置應採用招標形式。
第十四條 實驗室建設應本著“邊建設、邊研究、邊開放”的原則。依託單位在實施實驗室建設期間,要定期向主管部門報告進展情況,保證實驗室人員的相對穩定。建設期間實驗室主任連續半年以上不在崗時,一般應及時調整並報主管部門批准,特殊情況應報科技部核准。
第十五條 實驗室建設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建成後,應提交驗收申請,經主管部門初審後報科技部,科技部組織驗收通過後予以批准。
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探索有利於科技創新的新型科研組織形式,支持實驗室網路化的建設。
變更與調整
第十七條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學科發展的需要以及實驗室實際運行狀況,科技部可調整實驗室的布局及結構,對實驗室進行重組、整合、撤消等。
第十八條 科技部爭取有效的經費渠道支持實驗室設備更新。確需更新設備的由實驗室填報《國家重點實驗室設備更新申請報告》,科技部組織論證後,由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必要時國家有權調配由國家裝備的大型科研儀器設備。
第十九條 實驗室確有需要更名、變更研究方向或進行結構調整、重組的,須由實驗室主任提出書面報告,經學術委員會和相關學科專家的論證,論證報告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科技部核准。
運行與管理
第二十條 實驗室實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實行依託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
第二十一條 實驗室主任由依託單位推薦,主管部門聘任,報科技部備案。主任應是本領域高水平的學術、學科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年齡一般不超過六十歲,任期為五年。一般每年在實驗室工作時間不少於八個月 (一屆累計不在崗時間最多為十八個月) ,特殊情況要經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是實驗室的學術指導機構,主要任務是審議實驗室的目標、任務和研究方向,審議實驗室的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工作,審批開放研究課題。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二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由國內外優秀專家組成,人數不超過十五人,其中依託單位的學術委員不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學術委員不少於三分之一。學術委員任期五年,年齡不超過七十歲,每次換屆應更換三分之一以上成員。
第二十四條 實驗室實行課題制管理和實行下聘一級的人事制度,研究隊伍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少量固定人員以學科、學術帶頭人(首席專家)為主,按實驗室所設學科嚴格控制其編制,由實驗室主任公開聘任。其他研究人員數量由學科、學術帶頭人(首席專家)根據研究工作的需要和爭取到課題的實際情況自主聘任,受聘人員作為流動編制經實驗室主任核准後,其相關費用由課題組負擔。實驗室應注意穩定一支高水平的技術隊伍。
第二十五條 實驗室要根據研究方向設定開放基金和開放課題,吸引國內外優秀科技人才,加大開放力度,積極開展國際和國內合作與學術交流。
第二十六條 實驗室應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對實驗室完成的專著、論文、軟體、資料庫等研究成果均應署實驗室名稱,專利申請、技術成果轉讓、申報獎勵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實驗室主任基金在運行補助費中列支,由實驗室主任管理,主要用於支持具有創新思想的課題、新研究方向的啟動和優秀年輕人才的培養。在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前提下,實驗室經費可用於崗位補貼、績效獎勵等。
第二十八條 實驗室要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重視和加強管理。注重儀器設備和計算機網路的建設與使用效率。要重視學風建設和科學道德建設,加強數據、資料、成果的科學性和真實性審核以及保存工作。
考核與評估
第二十九條 依託單位應當每年對實驗室工作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在年度考核的基礎上,科技部定期組織實驗室周期評估,評估工作委託中介機構按不同領域,本著“公開、公平、公正”和堅持“依靠專家、發揚民主、實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則進行。《
國家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另行發布。
第三十一條 按照優勝劣汰的原則,對被評估為優秀的部門(地方)實驗室,符合實驗室總體規劃的,可申請升級為國家重點實驗室。對評估成績差、不符合要求的國家重點實驗室,要予以降級或淘汰。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實驗室統一命名為“××國家重點實驗室(依託單位)”,英文名稱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 (依託單位)”。如:
摩擦學國家重點實驗室(清華大學),State Key Laboratory of Tribology (Tsinghua University)。
第三十三條 實驗室經費管理辦法另行發布。
第三十四條 部門(行業、地方)實驗室是我國實驗室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管理辦法可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無行政主管部門的依託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加強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科技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評估規則
總 則
第二條 科學技術部(以下簡稱科技部)對實驗室進行定期評估。5年為一個評估周期,每年評估1-2個領域的實驗室。
第三條 評估是實驗室管理的重要環節,主要目的是:檢查實驗室5年的整體運行狀況,引導實驗室的定位和發展方向,促進實驗室建設與發展,並為國家相關管理部門的決策提供依據。
第四條 評估的主要指標為:研究水平與貢獻、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評估指標體系及說明見附屬檔案。
第五條 具體評估工作由科技部委託評估機構實施。評估機構的主要職責是:擬定評估細則和評估方案,受理評估申請,組織專家評估,提交評估報告,建立評估工作檔案並定期向科技部移交。
第六條 實驗室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組織本部門實驗室和依託單位做好接受評估的準備工作,審核和匯總評估申請材料。
第七條 實驗室依託單位的主要職責是:為實驗室評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審核評估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並承擔材料失實的連帶責任。
第八條 所有實驗室原則上都應參加評估。參評實驗室應認真準備和接受評估,準確真實地提供相關材料。
第九條 評估專家由本領域學術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實驗室工作的一線科學家和少數科研管理專家組成;套用基礎研究比重大的領域應當聘請部分來自產業界的專家。
評估程式
第十條 每年11月1日前,科技部確定次年計畫評估的實驗室名單,並通知主管部門和評估機構。
第十一條 實驗室主管部門在實驗室評估名單下達後3個月內,向評估機構提交經審核的《國家重點實驗室評估申請書》。
第十二條 評估機構制定詳細的評估方案,報科技部審批。科技部在收到評估方案後的15個工作日內批覆。
第十三條 評估機構組織專家評估,分現場評估和複評兩個階段,於上半年完成評估工作。
現場評估
第十四條 現場評估按學科領域相同或相近的原則將實驗室分成若干組,專家組到現場對實驗室進行考察,同一組實驗室的現場評估原則上由同一批專家完成。每組專家總數一般 7-9人。
第十五條 實驗室年度報告和年度考核情況作為評估的重要參考材料。評估機構應在現場評估5個工作日之前,將《國家重點實驗室評估申請書》、實驗室年度報告和年度考核情況提交該組評估專家審閱。
第十六條 現場評估由專家組主持,主要工作內容包括:審閱《國家重點實驗室評估申請書》及實驗室年度報告和年度考核情況、聽取實驗室主任報告和代表性成果學術報告、核實科研成果和專項經費使用效果、了解人才隊伍建設和對外開放情況、考察儀器設備運行和共享情況、召開座談會和進行個別訪談等。
第十七條 實驗室主任報告應當對評估期限內實驗室工作進行全面、系統總結。
代表性成果是指評估期限內在實驗室主要研究方向上,以實驗室為基地、實驗室固定人員為主產生的重要科研成果。國內外合作研究的重大成果以適當權重考慮。成果按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和基礎性工作分類。
論文、專著、資料庫等研究成果均應標註實驗室名稱,專利、
軟體著作權、獎勵、技術成果轉讓等的標註遵照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為規範現場評估程式和評估標準,評估機構應專門組織對評估專家的培訓,並在每個領域選擇1-2個運行5年以上的實驗室進行定標評估。所有現場評估專家都應參加定標評估。
第十九條 專家組在小組現場考察結束後,根據評估指標體系對實驗室記名打分,並研究提出書面評估意見。評估意見應明確指出實驗室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建議。
復 評
第二十條 複評在現場評估基礎上,採取集中開會的形式對現場評估排序前30%和後20%的實驗室(按
四捨五入取整數)進行評議。
第二十一條 複評專家組在現場評估結束後確定。專家組不少於12人,其中參加了現場評估的專家不少於50%。
第二十二條 複評主要內容包括:專家組聽取實驗室主任報告;審閱評估材料和現場評估書面意見;根據評估指標體系對實驗室記名打分。
第二十三條 實驗室主任報告主要介紹實驗室的代表性成果、優勢和特色、國內外的地位和影響、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發展規劃和構想等。實驗室主任報告可以旁聽。
第二十四條 複評確定本領域實驗室的初步評估結果。
評估結果
第二十五條 複評結束後,評估機構向科技部提交評估報告和其他相關檔案資料。評估報告要在對評估過程中產生的大量材料進行分析研究的基礎上,對評估工作進行系統總結,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六條 科技部審核評估報告,結合年度考核情況確定評估結果。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較差三類。
第二十七條 評估結果為“較差”的實驗室,將不再列入“國家重點實驗室”序列。
第二十八條 連續兩次評估結果為“優秀”的實驗室可通過主管部門申請免參加一次評估,其結果視為“良好”;連續三次評估結果為“優秀”的實驗室可申請免參加一次評估,其結果視為“優秀”。其他申請不參加評估或中途退出評估的實驗室, 視為放棄“國家重點實驗室”資格。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實驗室評估費用由科技部支付。
第三十條 實驗室現場評估的會務接待工作不得委託參評實驗室或依託單位承辦,不得安排與評估工作無關的任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