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註冊測繪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註冊測繪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是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2010年7月29日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註冊測繪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 文號:發改價格〔2010〕1660號
  • 發布部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 政 部
  • 發布時間: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發改價格〔2010〕1660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申報註冊測繪師資格考試收費項目及標準的函》(人社部函〔2010〕20號)收悉。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同意收取註冊測繪師資格考試考務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49號)的規定,經研究,現將註冊測繪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在組織註冊測繪師資格考試時,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所屬人事考試中心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收取的考務費標準為:客觀題科目《測繪管理與法律法規》和《測繪綜合能力》,每人每科18元;主觀題科目《測繪案例分析》每人25元。
二、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考生收取的註冊測繪師資格考試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部門在考務費標準基礎上加組織報名、租用考試場地和聘請監考人員等費用核定。
三、收費單位應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並按財務隸屬關係分別使用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財政票據。
四、收費單位應嚴格執行批准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自行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或提高收費標準,並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上述規定自2010年8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滿之前3個月,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規定程式向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重新申報。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