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助理社會工作師和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助理社會工作師和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人事部《關於申報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收費標準的函》(國人部函[2006]203號)收悉。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同意收取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考務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7]61號)規定,現將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收費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助理社會工作師和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
  • 發布時間: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 相關檔案:發改價格[2008]278號
發改價格[2008]278號
人事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財務局:
人事部《關於申報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收費標準的函》(國人部函[2006]203號)收悉。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同意收取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考務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7]61號)規定,現將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在組織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時,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收取的考務費標準為:客觀題科目包括《社會工作綜合能力(初級)》、《社會工作實務(初級)》、《社會工作綜合能力(中級)》、《社會工作法規與政策》,每人每科12元;主觀題科目《社會工作實務(中級)》,每人18元。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向考生收取的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費標準,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在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收取的考務費標準基礎上,加組織報名、租用考試場地、閱卷(客觀題科目)以及聘請監考人員的費用核定。
三、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並按財務隸屬關係分別使用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四、執收單位要嚴格按上述規定收費,在收費場所顯著位置公布收費標準,不得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並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上述規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滿後,由人事部按規定程式向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重新申報。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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