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綜〔2010〕47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申報助理廣告師和廣告師職業水平考試收費項目及標準的函》(人社部函〔2010〕21號)收悉。經研究,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同意省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在組織助理
廣告師、廣告師職業水平考試時,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所屬人事考試中心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收取助理廣告師、廣告師職業水平考務費;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考生收取助理廣告師、廣告師職業水平考試費。
對考試合格人員頒發職業水平證書,不得收取證書工本費等其他任何費用。
二、上述考務、考試費的收費標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另行制定。
三、收費單位應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並按財務隸屬關係分別使用
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所屬人事考試中心收取的助理廣告師、廣告師職業水平考務費應全額上繳中央國庫,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具體收繳辦法按照《財政部關於確認人事部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有關事宜的通知》(財庫〔2003〕121號)的規定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收取的助理廣告師、廣告師職業水平考試費,應全額上繳省級國庫,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具體收繳辦法按照省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上述考務、考試費收入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列103類04款50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04目“考試考務費”。相關單位組織考試的經費支出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部門預算安排。
五、收費單位要嚴格按照上述規定執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並自覺接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