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同意收取助理廣告師和廣告師職業水平考試考務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同意收取助理廣告師和廣告師職業水平考試考務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是2010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同意收取助理廣告師和廣告師職業水平考試考務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 外文名:About agree to charge assistant advertisement teacher and advertisement teacher professional level exam organization fee about the problem
  • 檔案號:財綜〔2010〕47號
  • 頒布時間:2010年6月11日
  • 頒布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
財綜〔2010〕47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申報助理廣告師和廣告師職業水平考試收費項目及標準的函》(人社部函〔2010〕21號)收悉。經研究,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同意省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在組織助理廣告師、廣告師職業水平考試時,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所屬人事考試中心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收取助理廣告師、廣告師職業水平考務費;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考生收取助理廣告師、廣告師職業水平考試費。
對考試合格人員頒發職業水平證書,不得收取證書工本費等其他任何費用。
二、上述考務、考試費的收費標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另行制定。
三、收費單位應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並按財務隸屬關係分別使用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所屬人事考試中心收取的助理廣告師、廣告師職業水平考務費應全額上繳中央國庫,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具體收繳辦法按照《財政部關於確認人事部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有關事宜的通知》(財庫〔2003〕121號)的規定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收取的助理廣告師、廣告師職業水平考試費,應全額上繳省級國庫,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具體收繳辦法按照省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上述考務、考試費收入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列103類04款50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04目“考試考務費”。相關單位組織考試的經費支出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部門預算安排。
五、收費單位要嚴格按照上述規定執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並自覺接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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