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於2008年10月14日發布《關於重新核定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師職業水平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重新核定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師職業水平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部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 發布時間:2008年10月14日
- 發改價格:[2008]2666號
內容,相關信息,
內容
發改價格[2008]2666號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重新申報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師職業水平考試收費標準的函》(人社部函[2008]156號)收悉。經研究,現就重新核定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師職業水平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所屬人事考試中心在組織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師職業水平考試時,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收取的考務費標準為:《巨觀經濟政策》、《投資建設項目組織》每人每科18元;《投資建設項目決策》、《投資建設項目實施》每人每科24元。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向考生收取的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師職業水平考試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收取的考務費標準基礎上,加組織報名、租用考試場地和聘請監考人員的費用核定。
三、收費單位應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並按財務隸屬關係使用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的財政票據。
四、收費單位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並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上述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師職業水平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6]1577號)同時廢止。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重新申報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師職業水平考試收費標準的函》(人社部函[2008]156號)收悉。經研究,現就重新核定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師職業水平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所屬人事考試中心在組織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師職業水平考試時,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收取的考務費標準為:《巨觀經濟政策》、《投資建設項目組織》每人每科18元;《投資建設項目決策》、《投資建設項目實施》每人每科24元。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向考生收取的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師職業水平考試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收取的考務費標準基礎上,加組織報名、租用考試場地和聘請監考人員的費用核定。
三、收費單位應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並按財務隸屬關係使用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的財政票據。
四、收費單位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並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上述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師職業水平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6]1577號)同時廢止。
相關信息
發布時間: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