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重新核定管理諮詢師職業水平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是關於關於重新核定管理諮詢師職業水平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重新核定管理諮詢師職業水平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 類型:通知
- 檔案號:發改價格[2009]3059號
- 時間: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
- 對象:國務院國資委,各省
發改價格[2009]3059號
國務院國資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財務局:
國務院國資委《關於重新申報管理諮詢師職業水平考試收費標準的函》(國資研究[2009]940號)收悉。經研究,現將重新核定管理諮詢師職業水平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國企業聯合會在組織管理諮詢師職業水平考試時,向設定考點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企業聯合會和管理諮詢協會(以下簡稱“省級企業協會”)收取的考務費標準為:《企業管理諮詢實務》每人25元,《企業管理諮詢案例分析》每人30元。
二、省級企業協會向考生收取的管理諮詢師職業水平考試費標準,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在中國企業聯合會收取的考務費標準基礎上,加組織報名、租用考試場地以及聘請監考人員等費用核定。
三、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並按財務隸屬關係分別使用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四、收費單位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加收其他任何費用,並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管理諮詢師職業水平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7]787號)同時廢止。
國務院國資委《關於重新申報管理諮詢師職業水平考試收費標準的函》(國資研究[2009]940號)收悉。經研究,現將重新核定管理諮詢師職業水平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國企業聯合會在組織管理諮詢師職業水平考試時,向設定考點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企業聯合會和管理諮詢協會(以下簡稱“省級企業協會”)收取的考務費標準為:《企業管理諮詢實務》每人25元,《企業管理諮詢案例分析》每人30元。
二、省級企業協會向考生收取的管理諮詢師職業水平考試費標準,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在中國企業聯合會收取的考務費標準基礎上,加組織報名、租用考試場地以及聘請監考人員等費用核定。
三、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並按財務隸屬關係分別使用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四、收費單位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加收其他任何費用,並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管理諮詢師職業水平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7]787號)同時廢止。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