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口計生委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為加強國家人口計生委政府採購工作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央單位政府集中採購管理實施辦法》《國家人口計生委政府採購實施細則》及有關制度規定,制定《國家人口計生委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3月29日由國家人口計生委辦公廳以人口辦財務〔2012〕20號印發。《辦法》分總則、採購預算和採購計畫的監督、採購方案和採購申請的監督、採購項目的監督、採購方式的監督、招標工作的監督、信息統計工作的監督、附則8章17條,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人口計生委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 文號:人口辦財務〔2012〕20號
  • 單位:國家人口計生委辦公廳
  • 時間: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國家人口計生委辦公廳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採購預算和採購計畫的監督,第三章 採購方案和採購申請的監督,第四章 採購項目的監督,第五章 採購方式的監督,第六章 招標工作的監督,第七章 信息統計工作的監督,第八章 附 則,

國家人口計生委辦公廳通知

國家人口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人口計生委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人口辦財務〔2012〕20號
委機關各單位,各直屬、聯繫單位:
現將《國家人口計生委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國家人口計生委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國家人口計生委辦公廳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國家人口計生委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人口計生委政府採購工作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央單位政府集中採購管理實施辦法》、《國家人口計生委政府採購實施細則》及有關制度規定,制定本監督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國家人口計生委機關和各直屬聯繫單位(以下統稱各單位)實施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採購活動,適用本監督管理辦法。
第三條 國家人口計生委財務司為國家人口計生委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各單位採購預算和計畫、採購方案和申請、採購項目、採購方式、招標工作及信息統計工作等實施監督管理。
駐委監察局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各單位履行政府採購操作職能,負責對本單位組織的政府採購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政府採購項目可分為集中採購機構採購項目、部門集中採購項目和各單位自行組織採購項目。政府採購監督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全面監督與重點監督相結合,集中管理與各負其責相結合。

第二章 採購預算和採購計畫的監督

第五條 根據財政部關於編制年度部門預算的有關要求,各單位使用財政資金及配套資金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支出,都必須納入政府採購預算。主要監督內容:
(一)是否按照國務院公布的中央預算單位年度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將由集中採購機構採購的項目、當年部門預算中部門集中採購項目以及分散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如實編報政府採購預算。
(二)是否按照政府採購節能減排、環境保護政策要求,在政府採購預算中優先安排節能環保產品。
(三)是否按照政府採購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要求,在政府採購預算中為中小企業預留份額。
第六條 各直屬聯繫單位應根據財政部批覆的預算,分別按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將政府採購項目、品目、數量、金額、組織形式、採購方式等要素錄入政府採購計畫和執行情況表。主要監督內容:
(一)是否按照規定的內容,按時編報政府採購計畫表。
(二)是否根據政府採購執行進度,按照規定的要素,按時編報政府採購執行情況表。
第七條 根據財政部規定,對採購規模需求大、次數頻繁、技術規格較為標準的採購項目,實行批量集中採購。主要監督內容:
(一)凡月計畫採購台式計算機、印表機等累計達到財政部規定限額的,是否按時編報“批量採購計畫表”。
(二)“批量採購計畫表”編報內容是否符合報表系統規定的基本配置參考。

第三章 採購方案和採購申請的監督

第八條 各單位應在政府採購活動開始前,制定採購方案,提出採購申請,內容包括擬採購項目、採購預算、採購方式、採購進度計畫、供應商情況、供貨價格、服務要求等。主要監督內容:
(一)部門集中採購項目和各單位自行組織採購項目的採購活動,是否按要求制定採購方案。部門集中採購項目的採購方案是否報委財務司審核,各單位自行組織採購項目的採購方案是否經本單位領導審定。
(二)集中採購機構採購項目和部門集中採購項目是否在採購前提出採購申請。集中採購機構採購項目的申請,是否經本單位領導或主管部門審核,部門集中採購項目的申請是否報委財務司審核。

第四章 採購項目的監督

第九條 監督以下項目是否按規定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
(一)納入中央預算單位年度政府集中採購目錄、應由集中採購機構採購的貨物類項目。
(二)使用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分配資金進行的房屋(含宿舍)修繕、裝修的工程類項目。
(三)汽車維修、汽車保險、汽車加油、印刷項目、會議服務、工程監理、機關辦公場所物業管理等服務類項目。
(四)列入財政部等部門印發的節能產品政府採購清單中的項目。
第十條 監督以下項目是否按規定報財務司審批後由部門集中採購:
(一)計畫生育用品及設備,委機關10萬元以上、各直屬聯繫單位50萬元以上的貨物類項目。
(二) 各單位50萬元以上的信息管理系統開發及維護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專用服務類項目。

第五章 採購方式的監督

第十一條 政府採購應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詢價等方式。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採購的主要採購方式。
第十二條 對集中採購機構採購項目的採購方式進行監督:
(一)貨物類項目是否按照協定供貨、定點採購和網上競價等方式進行採購。
(二)工程類項目是否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
(三)服務類項目是否根據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公布的年度定點供應商名單進行定點採購。
第十三條 對部門集中採購項目和各單位自行組織採購項目的採購方式進行監督:
(一)採購金額一次性達到12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項目、2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是否採用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採購。
(二)投資預算在10萬元-200萬元之間的工程項目,是否按照限額內工程項目定點採購的有關規定實行定點採購。
(三)應以公開招標方式採購貨物或服務,但因特殊情況採用其他採購方式的,是否在採購活動開始前按規定程式報批。
(四)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但因特殊情況採用單一來源方式採購的,是否經中國政府採購網公示。
(五)是否存在將應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採購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公開招標採購的現象。
(六)公開招標限額以下的採購項目,是否依法採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或單一來源方式採購。
(七)採購進口產品是否按規定程式進行了報批。

第六章 招標工作的監督

第十四條 各單位自行組織招標工作的監督內容:
(一)是否成立了由單位相關部門組成的招標工作機構,並明確機構的主要職責。
(二)如委託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事宜的,被委託的招標代理是否獲得相關部門的資格認定並具備相應的業務資質。
(三)公開招標項目,是否按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
(四)招標檔案是否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及擬簽訂契約的主要條款,是否符合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五)評標委員會是否符合由採購人代表、技術、經濟專家組成及成員人數等方面的要求。
(六)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是否從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七)開標、評標和定標過程是否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八)是否按時簽訂書面契約,契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是否符合招標檔案和中標人投標檔案內容。
(九)是否依法履行契約。

第七章 信息統計工作的監督

第十五條 各直屬聯繫單位應根據財政部關於做好政府採購信息統計工作的要求,認真編報政府採購信息統計表。主要監督內容:
(一)是否依據部門預算(政府採購預算)、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標準以及政府採購契約填報各項數據。
(二)信息統計是否做到不重不漏、內容完整、真實可靠。
(三)是否認真撰寫政府採購信息統計分析報告,對統計數據進行對比分析,準確反映出本單位政府採購工作狀況及存在問題。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人口計生委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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