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採用非招標方式實施政府採購的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2016年1月26日,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員會以成城發〔2016〕5號印發《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採用非招標方式實施政府採購的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共18條,自發文之日起執行。2015年5月13日印發的《採用非招標方式實施政府採購的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成城發〔2015〕36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採用非招標方式實施政府採購的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 文號:成城發〔2016〕5號
  • 印發時間:2016年1月26日
通知,暫行辦法,附屬檔案,

通知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採用非招標方式實施政府採購的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成城發〔2016〕5號
市城管行政執法總隊、市城管數位化監督中心,委屬各單位、機關各處室:
為加強我委政府採購和工程建設招投標工作的管理和監督,規範委系統採購活動中非招標採購方式的行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相關工作的具體要求,委政府採購監督小組對原《採用非招標方式實施政府採購的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採用非招標方式實施政府採購的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2016年1月26日

暫行辦法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採用非招標方式實施政府採購的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政府採購工作的管理和監督,規範委系統採購活動中非招標採購方式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委系統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成都市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外及《四川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辦法》公開比選限額以下的政府採購項目及工程建設項目,預算價在50萬元以下(不含,下同)20萬元以上(含,下同)的貨物類和服務類項目;預算總額在60萬元以下40萬元以上的工程類項目,以非招標方式由採購人自行組織採購貨物類、服務類及工程類項目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非招標採購方式是指採購單位採用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詢價、比選等方式採購貨物類、服務類及工程類項目。
第四條 委系統實施非招標採購方式的採購活動,接受市級有關監督部門和委政府採購、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工作監督小組的監督。
第五條 建立委系統非招標採購談判詢價專業技術人員庫,人員庫由委屬各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工程技術人員、財務人員、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組成。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建裝備管理處負責。
第六條 採用非招標採購方式採購貨物類、服務類、工程類項目時,各單位應成立採購項目談判詢價小組,小組成員由採購單位代表和委談判詢價人員庫中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組成,其中委談判詢價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於小組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小組成員人數至少3人或者3人以上單數。
第七條 採購單位採用非招標方式進行採購活動前,應根據採購項目要求,在委談判詢價人員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技術人員,並使工程技術人員和財務人員保持適當比例。
第八條 有特殊要求的採購項目,委非招標方式採購談判詢價人員庫中專業技術人員不能達到要求的,應在市財政局政府採購專家庫中抽取或聘請有關單位的專家。
第九條 對供應商的選擇應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採購單位應發布採購信息,邀請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加採購活動,供應商數量不少於三家。
第十條 採購單位在採購談判活動開始前一周應填報《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政府採購非招標方式採購項目情況告知表》(見附屬檔案),報委分管領導和委政府採購工作監督小組。
第十一條 委分管領導要加強對採購工作的領導和監管,對分管單位的採購工作負領導責任;各單位主要領導要負責協調組織實施本單位採購工作,對採購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委政府採購監督小組對採購單位的現場談判詢價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 採用非招標方式進行採購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一)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的,應在談判前制定談判檔案。明確談判程式、談判內容、契約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談判小組應分別與單一供應商進行談判,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二)採取單一來源方式採購的,詢價小組應當遵循《政府採購法》規定的原則,在保證採購項目質量和雙方商定合理價格的基礎上進行採購。
(三)採取詢價方式採購的,詢價小組在詢價前應當對採購項目的價格構成和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作出規定;詢價小組向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不少於三家)發出詢價通知書讓其報價。詢價小組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被詢價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第十三條 以非招標方式實施政府採購活動, 按照《政府採購法》規定,其採購活動檔案(採購活動記錄、採購預算、談判檔案、評估報告、契約文本、驗收證明等有關檔案、資料)應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採購結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採購活動結束後,採購單位應將採購結果予以公布,並報告委政府採購工作監督小組。
第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亦適用於委系統內招標代理、諮詢服務等中介機構的比選活動。
第十五條 本辦法限額以下的貨物類、服務類及工程類項目的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由各執行單位自行制定,並報委計畫財務處、行政審批處備案,採購項目執行情況每季度末報上述兩個處監督備案,計畫財務處牽頭匯總後向委黨組報告。
第十六條 無論是否以謀取私利為目的,委系統各級領導幹部均不得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違規干預或插手非招標採購談判詢價活動;不得打招呼、遞條子;不得接受供貨(服務)商請求、請託,為其說情;不得為配偶、子女或其他組織和個人說情。
第十七條 如本辦法與國家、省、市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發生衝突,以國家、省、市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2015年5月13日印發的《採用非招標方式實施政府採購的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成城發〔2015〕36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非招標方式採購項目情況告知表

附屬檔案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非招標方式採購項目情況告知表




采 購 單 位

採購
項目

擬採購時間

採購
地點

資金概算(元)

資金
來源

市級部門批准採購方式情況
批 準 部 門

批准文號

批准採購方式

批准日期

推 薦
供 應
(服務)
商 情

供應商
資質情況
推薦方式
推薦人簽字
單位職務

























本單位談判詢價小組成員情況
姓名

專業

單位職務

姓名

專業

單位職務

採購
單位
意見
單位負責人簽字: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業務處
(室)意見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計財處
意見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審批處意見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分管領導意見
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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