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開標評標管理辦法(試行)
- 外文名: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bid opening and bid evaluation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centers of central state organs (for Trial Implementation)
- 類別:檔案
- 通過時間:2013年3月13日
說明,內容,
說明
國機採辦[2013]11號
各處(室):
《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開標評標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3年3月13日主任辦公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開標評標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3年3月13日主任辦公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2013年6月14日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以下簡稱採購中心)開標評標活動的管理,規範開標評標行為,推進公開透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和《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政府採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採購中心組織的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等採購項目的開標評標活動,包括採購中心組織實施單個項目招標、協定供貨和定點採購項目,不包括適用《招標投標法》的工程類項目。
開標評標活動由項目評審處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條 開標評標活動原則上在採購中心開標評標室進行,各採購處應在發布採購檔案前通知項目評審處,由項目評審處統一安排評標場所。需在其它場所進行開標評標活動的,由項目評審處向辦公室申請預算,填寫《開標評標室使用申請表》(見附屬檔案1),經中心領導同意後方可進行。
第四條 凡在採購中心開標評標室進行的開標評標活動,應進行錄音錄像,實施全程監控,錄音錄像資料作為採購項目檔案隨其它檔案一併存檔。
第五條 在採購項目開標過程中,可通過中央政府採購網進行音視頻直播。
第二章 項目交接
第六條 採購檔案發布後10日內,採購處項目負責人、經辦人應將採購項目的全部材料移交項目評審處,並填寫《採購項目交接登記表》(見附屬檔案2)。如果採購項目在開標前發生變更,採購處應及時將相關材料再次移交項目評審處。
第七條 項目評審處明確採購項目負責人、辦理人(以下簡稱項目經辦人)負責採購項目的開標評標的組織工作。
第八條 採購項目移交時,《採購項目交接登記表》由採購處、項目評審處的處長和項目經辦人分別簽字確認。
第九條 採購項目交接材料包括:項目委託書、技術需求書、徵求意見、各供應商反饋意見、專家論證意見、意見採納情況、採購公告及審批表、採購檔案及審批表、項目變更、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等書面材料。
第十條 項目評審處經辦人應熟悉項目檔案,認為不能進入開評標程式的,及時反饋採購監管處,由採購監管處與採購處溝通處理。
第三章 評審委員會組建
第十一條 項目評審處提前3個工作日填寫《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評審專家抽取申請表》(見附屬檔案3)報採購監管處,採購監管處應於評標開始前1個工作日按照評審專家抽取的有關規定抽取評審專家。
第十二條 採購人需要派代表參加評審的,應按要求填寫《採購人評標代表推薦表》(見附屬檔案4),並送採購中心項目評審處核驗。
第十三條 項目評審處負責組織評審專家準時參加評審活動。到規定開始評標時間後,出現評審專家臨時缺席、迴避等情形導致評審現場專家數量不符合法定標準的,項目評審處應及時與採購監管處聯繫補抽專家;如無法及時補齊專家,則要停止評審工作,封存採購檔案和所有投標或回響檔案,擇期重新組建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項目評審處要將補抽專家或重新組建評審委員會的情況進行書面記錄,隨其他檔案一併存檔。
第四章 開 標
第十四條 項目評審處的項目經辦人應在接受投標開始時間半小時前到達開標現場,並完成以下準備工作:
(一) 開啟監控設備、計算機、投影、音響、印表機等設備,檢查設備運行情況。
(二)播放專題宣傳片。
(三)擺放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簽到
(一)投標開始後,項目評審處應當組織投標人在《投標人簽到表》(見附屬檔案5)上籤到,檢查投標人代表相應身份證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接受投標檔案。如需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採購項目,由辦公室財務人員負責在現場組織收取。
(二)採購人派出的紀檢監察人員應當填寫《監督人員簽到表》(見附屬檔案6),經項目評審處核實人員身份後進入開標現場。
(三)投標截止後,《投標人簽到表》和《投標保證金收取表》(見附屬檔案7)交項目經辦人。
第十六條 開標
(一)項目經辦人按照主持程式宣布開標正式開始。
(二)介紹項目情況、監管部門人員、採購人派出的紀檢監察人員、公證人員等。
(三)宣布開標紀律。
(四)推選監標人。項目經辦人宣布在投標人中推選不少於2名代表作為監標人,推選出的監標人應在指定位置就座。
第十七條 名單公布。項目經辦人宣布唱標人、記錄人、監標人名單,其中唱標人、記錄人為項目評審處人員。項目經辦人、唱標人在指定位置就座。
第十八條 檢查檔案。監標人檢查投標檔案的密封情況,並如實報告投標檔案的檢查結果,其他投標人如有異議須當場舉手提出。
第十九條 公布預算(標底)。招標檔案未公布採購預算(標底)的,由項目經辦人在唱標前現場公布本項目的採購預算(標底)。採購人提供的採購預算(標底)應當加蓋採購單位公章,公布前應該密封完好,現場拆封。採購預算(標底)未加蓋採購單位公章、未密封的,項目經辦人應當拒絕公布,並中止開標唱標。採購預算或標底與採購項目委託函不一致的,以現場公布的為準。
第二十條 組織唱標。唱標人按《投標人簽到表》的簽到順序逐個開啟投標一覽表,依次進行唱標,並當場以投影顯示或板書等方式向所有投標人公示,記錄人如實填寫《唱標記錄表》(見附屬檔案8),其中投標人報價部分必須唱兩次,報價大小寫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協定供貨和定點採購項目可不在現場逐一唱標,但應向所有投標人傳送電子郵件或採取網上開標等方式公開開標信息。
第二十一條 核實報價。投標人代表核實《唱標記錄表》,確認唱標結果無誤後,投標人代表按唱標順序依次簽字確認,同時唱標人、記錄人、監標人對唱標結果和開標過程的合法性進行簽字確認。
第二十二條 開標結束
(一)項目經辦人宣布開標結束,播放專題宣傳片。
(二)投標人代表退場。
(三)封存投標檔案。
第五章 評 標
第二十三條 項目評審處的項目經辦人應在評標前半小時前到達評標現場,並完成以下準備工作:
(一) 開啟監控設備、計算機、投影、音響、印表機等設備,檢查設備運行情況。
(二)播放有關專題宣傳片。
(三)擺放相關資料(招標檔案、補充檔案、評分細則、評標專家誓詞、評標打分表格、評標報告、文具等)。
(四)領取專家勞務費。
第二十四條 簽到
由項目評審處組織評審專家填寫《評審專家簽到表》(見附屬檔案9),經核實身份後發放評審證件;對未能按時到達評審現場的專家,應要求其寫明理由;對於遲到時間2小時以上的評審專家,可拒絕該專家參與項目評審。
第二十五條 介紹項目情況。由項目評審處的採購項目經辦人簡要介紹項目情況:項目名稱、開標情況、預算及分包情況等。採購人需要在評審前介紹項目背景和技術需求的,應當事先提交書面介紹材料,介紹內容不得存在歧視性、傾向性意見,不得超出採購檔案所述範圍,書面介紹材料作為採購項目檔案隨其他檔案一併存檔。
第二十六條 宣布紀律。項目經辦人現場宣讀《評標現場紀律》(見附屬檔案10)和《評審工作應當迴避的情形》(見附屬檔案11)。
第二十七條 收存手機。項目評審處提醒現場所有人員將手機關閉或調成靜音狀態交由工作人員統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項目評審處可拒絕其參加評審工作,報監管處並經中心領導同意後向財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推選組長。專家自我介紹並推選評審組長。評審組長由評審成員在專家範圍內(不含採購人代表和經濟類專家)民主推選產生。
第二十九條 專家宣誓。評審組長帶領評審成員宣讀《評審專家誓詞》(見附屬檔案12)並簽字。
第三十條 發放檔案。項目評審處項目經辦人現場拆封投標檔案,交由評審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專家評審。項目評審處現場宣讀《評審工作步驟和要求》(見附屬檔案13)。評審專家應以科學、誠實、客觀、公正的態度參加政府採購的評審工作,在評審過程中不受任何干擾,嚴格按照招標檔案、評標方法的規定進行評標。評審之間不得互相詢問,應根據自己的學識和能力,獨立、負責地提出評審意見,並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第三十二條 檔案解釋。評審委員會因對採購檔案有不同理解或要求解釋採購檔案的,項目評審處項目經辦人應及時報告,並組織解釋。項目評審處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專家討論。
第三十三條 評審澄清。評審委員會如需要投標人對投標或回響檔案有關事項作出澄清的,應當給予投標人必要的反饋時間,但澄清事項不得超出投標或回響檔案的範圍,不得實質性改變投標或回響檔案的內容,不得通過澄清等方式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對待。
第三十四條 覆核結果。項目評審處項目經辦人應提醒並要求評審成員對打分情況進行覆核,特別是對排名第一的、報價最低的、投標或相應檔案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應對其商務、服務、技術及價格等各方面情況進行重點覆核;同時將評審成員對每家投標人的打分情況在評標現場進行公示並作縱向比較,對畸高、畸低的重大差異評分可以提示評審委員會覆核或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五條 撰寫報告。《評標報告》(見附屬檔案14)應當對評審過程進行如實記錄,內容包括項目初審、廢標情況及原因、投標人分項得分表、投標人得分匯總表、中標候選人排序等;評審委員會要在採購項目招標失敗時,出具招標檔案是否存在不合理條款的論證意見。《評標報告》由評審組長或評審組長委託的其他評審成員起草,經評審成員確認後簽字。
第三十六條 專家評價。項目評審處項目經辦人應如實填寫《評審專家評審活動記錄表》(見附屬檔案15),從評審紀律、專業素質、評審公正性、評審態度等方面對專家進行評價,對評審中發現有明顯問題的專家,應及時向採購監管處和採購中心領導反映,報請財政部處理。
第三十七條 整理資料。評審結束後,由項目評審處項目經辦人整理開標評標資料、招投標檔案等,經確認無誤後,發放保管的手機,並收回評審證件,發放專家勞務費。
第三十八條 確認結果。評審結束後,項目評審處項目經辦人應於1個工作日內將《評審結果確認表》(見附屬檔案16)、評標報告正文和得分匯總表複印件傳送採購人,並要求採購人在5個工作日內確認採購結果;採購人超過15天不予確認採購結果的,應向採購人傳送催促函。
第三十九條 呈報結果。採購人確認採購結果後,項目評審處應於1個工作日填寫《評審結果審批表》(見附屬檔案17),對項目實施情況、評審結果按規定報批。
第四十條 發布公告。採購監管處發布中標公告或廢標公告,公告期限不少於7個工作日。在發布中標公告的同時,項目評審處向中標供應商發布中標通知書,向未中標供應商發布未中標通知書。
第六章 開標評標現場管理
第四十一條 開標現場參加人員包括:採購人評標代表、紀檢監察人員和其他採購人代表,財政、監察、審計等監管部門人員,採購中心有關人員,各投標人代表及相關媒體等。因受場地限制,各投標人代表(含授權代表)控制在2人以內。
第四十二條 評標現場參加人員包括:評審專家、採購人評標代表、採購人派出的紀檢監察人員,財政、監察、審計等監管部門人員,項目評審處項目經辦人,其他人員不得進入。採購人派出的紀檢監察人員進入評審現場,人數不得超過2人,須持有採購人所在單位開具的介紹信。
第四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如需要投標人對投標或回響檔案有關事項作出現場澄清的,或者根據招標檔案要求,需要投標人進行現場講標的,投標人代表應按項目評審處項目經辦人的安排進入評審現場。
第四十四條 投標人代表、除採購人評標代表和紀檢監察人員以外的其他採購人代表及相關媒體,經預約可在採購中心設定的監控室進行視頻監督。
第七章 特殊情況處理
第四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結論。持不同意見的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籤署不同意見並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
第四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發現採購檔案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或者採購檔案內容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要停止評審工作並書面說明情況,項目評審處負責將評審委員會意見報採購中心領導。
第四十七條 評審結果匯總完成後,採購人和評審委員會均不得修改評審結果或者要求重新評審。如出現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範圍、客觀分評分不一致、經評審委員會一致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項目評審處項目經辦人應要求評審委員會現場修改評審結果,並在評審報告中明確記載。
第八章 紀 律
第四十八條 參加開標評標活動的人員必須服從項目評審處安排,禁止使用手機,不得在現場隨意走動、不得隨便進出會場、不得隨便發表議論或大聲喧譁。
第四十九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和評審工作有關人員不得干預或者影響正常評審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性、引導性意見,不得修改或細化採購檔案確定的評審程式、評審方法、評審因素和評審標準,不得接受供應商主動提出的澄清和解釋,不得徵詢採購人代表的傾向性意見,不得協商評分,不得記錄、複製或帶走任何評審資料。
第五十條 項目評審處要嚴格遵守評標有關規定,不得擅自離開評審現場;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和評審現場異常情況,應及時向採購監管處、中心領導報告。
第五十一條 項目評審處應嚴格依法組織好開標評標活動,加強與採購處(室)、採購人的溝通,做好開標評標各環節的銜接工作,保證開標評標的順利進行。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採用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其它方式的採購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採購中心綜合業務處會同項目評審處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以下簡稱採購中心)開標評標活動的管理,規範開標評標行為,推進公開透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和《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政府採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採購中心組織的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等採購項目的開標評標活動,包括採購中心組織實施單個項目招標、協定供貨和定點採購項目,不包括適用《招標投標法》的工程類項目。
開標評標活動由項目評審處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條 開標評標活動原則上在採購中心開標評標室進行,各採購處應在發布採購檔案前通知項目評審處,由項目評審處統一安排評標場所。需在其它場所進行開標評標活動的,由項目評審處向辦公室申請預算,填寫《開標評標室使用申請表》(見附屬檔案1),經中心領導同意後方可進行。
第四條 凡在採購中心開標評標室進行的開標評標活動,應進行錄音錄像,實施全程監控,錄音錄像資料作為採購項目檔案隨其它檔案一併存檔。
第五條 在採購項目開標過程中,可通過中央政府採購網進行音視頻直播。
第二章 項目交接
第六條 採購檔案發布後10日內,採購處項目負責人、經辦人應將採購項目的全部材料移交項目評審處,並填寫《採購項目交接登記表》(見附屬檔案2)。如果採購項目在開標前發生變更,採購處應及時將相關材料再次移交項目評審處。
第七條 項目評審處明確採購項目負責人、辦理人(以下簡稱項目經辦人)負責採購項目的開標評標的組織工作。
第八條 採購項目移交時,《採購項目交接登記表》由採購處、項目評審處的處長和項目經辦人分別簽字確認。
第九條 採購項目交接材料包括:項目委託書、技術需求書、徵求意見、各供應商反饋意見、專家論證意見、意見採納情況、採購公告及審批表、採購檔案及審批表、項目變更、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等書面材料。
第十條 項目評審處經辦人應熟悉項目檔案,認為不能進入開評標程式的,及時反饋採購監管處,由採購監管處與採購處溝通處理。
第三章 評審委員會組建
第十一條 項目評審處提前3個工作日填寫《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評審專家抽取申請表》(見附屬檔案3)報採購監管處,採購監管處應於評標開始前1個工作日按照評審專家抽取的有關規定抽取評審專家。
第十二條 採購人需要派代表參加評審的,應按要求填寫《採購人評標代表推薦表》(見附屬檔案4),並送採購中心項目評審處核驗。
第十三條 項目評審處負責組織評審專家準時參加評審活動。到規定開始評標時間後,出現評審專家臨時缺席、迴避等情形導致評審現場專家數量不符合法定標準的,項目評審處應及時與採購監管處聯繫補抽專家;如無法及時補齊專家,則要停止評審工作,封存採購檔案和所有投標或回響檔案,擇期重新組建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項目評審處要將補抽專家或重新組建評審委員會的情況進行書面記錄,隨其他檔案一併存檔。
第四章 開 標
第十四條 項目評審處的項目經辦人應在接受投標開始時間半小時前到達開標現場,並完成以下準備工作:
(一) 開啟監控設備、計算機、投影、音響、印表機等設備,檢查設備運行情況。
(二)播放專題宣傳片。
(三)擺放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簽到
(一)投標開始後,項目評審處應當組織投標人在《投標人簽到表》(見附屬檔案5)上籤到,檢查投標人代表相應身份證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接受投標檔案。如需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採購項目,由辦公室財務人員負責在現場組織收取。
(二)採購人派出的紀檢監察人員應當填寫《監督人員簽到表》(見附屬檔案6),經項目評審處核實人員身份後進入開標現場。
(三)投標截止後,《投標人簽到表》和《投標保證金收取表》(見附屬檔案7)交項目經辦人。
第十六條 開標
(一)項目經辦人按照主持程式宣布開標正式開始。
(二)介紹項目情況、監管部門人員、採購人派出的紀檢監察人員、公證人員等。
(三)宣布開標紀律。
(四)推選監標人。項目經辦人宣布在投標人中推選不少於2名代表作為監標人,推選出的監標人應在指定位置就座。
第十七條 名單公布。項目經辦人宣布唱標人、記錄人、監標人名單,其中唱標人、記錄人為項目評審處人員。項目經辦人、唱標人在指定位置就座。
第十八條 檢查檔案。監標人檢查投標檔案的密封情況,並如實報告投標檔案的檢查結果,其他投標人如有異議須當場舉手提出。
第十九條 公布預算(標底)。招標檔案未公布採購預算(標底)的,由項目經辦人在唱標前現場公布本項目的採購預算(標底)。採購人提供的採購預算(標底)應當加蓋採購單位公章,公布前應該密封完好,現場拆封。採購預算(標底)未加蓋採購單位公章、未密封的,項目經辦人應當拒絕公布,並中止開標唱標。採購預算或標底與採購項目委託函不一致的,以現場公布的為準。
第二十條 組織唱標。唱標人按《投標人簽到表》的簽到順序逐個開啟投標一覽表,依次進行唱標,並當場以投影顯示或板書等方式向所有投標人公示,記錄人如實填寫《唱標記錄表》(見附屬檔案8),其中投標人報價部分必須唱兩次,報價大小寫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協定供貨和定點採購項目可不在現場逐一唱標,但應向所有投標人傳送電子郵件或採取網上開標等方式公開開標信息。
第二十一條 核實報價。投標人代表核實《唱標記錄表》,確認唱標結果無誤後,投標人代表按唱標順序依次簽字確認,同時唱標人、記錄人、監標人對唱標結果和開標過程的合法性進行簽字確認。
第二十二條 開標結束
(一)項目經辦人宣布開標結束,播放專題宣傳片。
(二)投標人代表退場。
(三)封存投標檔案。
第五章 評 標
第二十三條 項目評審處的項目經辦人應在評標前半小時前到達評標現場,並完成以下準備工作:
(一) 開啟監控設備、計算機、投影、音響、印表機等設備,檢查設備運行情況。
(二)播放有關專題宣傳片。
(三)擺放相關資料(招標檔案、補充檔案、評分細則、評標專家誓詞、評標打分表格、評標報告、文具等)。
(四)領取專家勞務費。
第二十四條 簽到
由項目評審處組織評審專家填寫《評審專家簽到表》(見附屬檔案9),經核實身份後發放評審證件;對未能按時到達評審現場的專家,應要求其寫明理由;對於遲到時間2小時以上的評審專家,可拒絕該專家參與項目評審。
第二十五條 介紹項目情況。由項目評審處的採購項目經辦人簡要介紹項目情況:項目名稱、開標情況、預算及分包情況等。採購人需要在評審前介紹項目背景和技術需求的,應當事先提交書面介紹材料,介紹內容不得存在歧視性、傾向性意見,不得超出採購檔案所述範圍,書面介紹材料作為採購項目檔案隨其他檔案一併存檔。
第二十六條 宣布紀律。項目經辦人現場宣讀《評標現場紀律》(見附屬檔案10)和《評審工作應當迴避的情形》(見附屬檔案11)。
第二十七條 收存手機。項目評審處提醒現場所有人員將手機關閉或調成靜音狀態交由工作人員統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項目評審處可拒絕其參加評審工作,報監管處並經中心領導同意後向財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推選組長。專家自我介紹並推選評審組長。評審組長由評審成員在專家範圍內(不含採購人代表和經濟類專家)民主推選產生。
第二十九條 專家宣誓。評審組長帶領評審成員宣讀《評審專家誓詞》(見附屬檔案12)並簽字。
第三十條 發放檔案。項目評審處項目經辦人現場拆封投標檔案,交由評審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專家評審。項目評審處現場宣讀《評審工作步驟和要求》(見附屬檔案13)。評審專家應以科學、誠實、客觀、公正的態度參加政府採購的評審工作,在評審過程中不受任何干擾,嚴格按照招標檔案、評標方法的規定進行評標。評審之間不得互相詢問,應根據自己的學識和能力,獨立、負責地提出評審意見,並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第三十二條 檔案解釋。評審委員會因對採購檔案有不同理解或要求解釋採購檔案的,項目評審處項目經辦人應及時報告,並組織解釋。項目評審處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專家討論。
第三十三條 評審澄清。評審委員會如需要投標人對投標或回響檔案有關事項作出澄清的,應當給予投標人必要的反饋時間,但澄清事項不得超出投標或回響檔案的範圍,不得實質性改變投標或回響檔案的內容,不得通過澄清等方式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對待。
第三十四條 覆核結果。項目評審處項目經辦人應提醒並要求評審成員對打分情況進行覆核,特別是對排名第一的、報價最低的、投標或相應檔案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應對其商務、服務、技術及價格等各方面情況進行重點覆核;同時將評審成員對每家投標人的打分情況在評標現場進行公示並作縱向比較,對畸高、畸低的重大差異評分可以提示評審委員會覆核或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五條 撰寫報告。《評標報告》(見附屬檔案14)應當對評審過程進行如實記錄,內容包括項目初審、廢標情況及原因、投標人分項得分表、投標人得分匯總表、中標候選人排序等;評審委員會要在採購項目招標失敗時,出具招標檔案是否存在不合理條款的論證意見。《評標報告》由評審組長或評審組長委託的其他評審成員起草,經評審成員確認後簽字。
第三十六條 專家評價。項目評審處項目經辦人應如實填寫《評審專家評審活動記錄表》(見附屬檔案15),從評審紀律、專業素質、評審公正性、評審態度等方面對專家進行評價,對評審中發現有明顯問題的專家,應及時向採購監管處和採購中心領導反映,報請財政部處理。
第三十七條 整理資料。評審結束後,由項目評審處項目經辦人整理開標評標資料、招投標檔案等,經確認無誤後,發放保管的手機,並收回評審證件,發放專家勞務費。
第三十八條 確認結果。評審結束後,項目評審處項目經辦人應於1個工作日內將《評審結果確認表》(見附屬檔案16)、評標報告正文和得分匯總表複印件傳送採購人,並要求採購人在5個工作日內確認採購結果;採購人超過15天不予確認採購結果的,應向採購人傳送催促函。
第三十九條 呈報結果。採購人確認採購結果後,項目評審處應於1個工作日填寫《評審結果審批表》(見附屬檔案17),對項目實施情況、評審結果按規定報批。
第四十條 發布公告。採購監管處發布中標公告或廢標公告,公告期限不少於7個工作日。在發布中標公告的同時,項目評審處向中標供應商發布中標通知書,向未中標供應商發布未中標通知書。
第六章 開標評標現場管理
第四十一條 開標現場參加人員包括:採購人評標代表、紀檢監察人員和其他採購人代表,財政、監察、審計等監管部門人員,採購中心有關人員,各投標人代表及相關媒體等。因受場地限制,各投標人代表(含授權代表)控制在2人以內。
第四十二條 評標現場參加人員包括:評審專家、採購人評標代表、採購人派出的紀檢監察人員,財政、監察、審計等監管部門人員,項目評審處項目經辦人,其他人員不得進入。採購人派出的紀檢監察人員進入評審現場,人數不得超過2人,須持有採購人所在單位開具的介紹信。
第四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如需要投標人對投標或回響檔案有關事項作出現場澄清的,或者根據招標檔案要求,需要投標人進行現場講標的,投標人代表應按項目評審處項目經辦人的安排進入評審現場。
第四十四條 投標人代表、除採購人評標代表和紀檢監察人員以外的其他採購人代表及相關媒體,經預約可在採購中心設定的監控室進行視頻監督。
第七章 特殊情況處理
第四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結論。持不同意見的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籤署不同意見並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
第四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發現採購檔案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或者採購檔案內容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要停止評審工作並書面說明情況,項目評審處負責將評審委員會意見報採購中心領導。
第四十七條 評審結果匯總完成後,採購人和評審委員會均不得修改評審結果或者要求重新評審。如出現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範圍、客觀分評分不一致、經評審委員會一致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項目評審處項目經辦人應要求評審委員會現場修改評審結果,並在評審報告中明確記載。
第八章 紀 律
第四十八條 參加開標評標活動的人員必須服從項目評審處安排,禁止使用手機,不得在現場隨意走動、不得隨便進出會場、不得隨便發表議論或大聲喧譁。
第四十九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和評審工作有關人員不得干預或者影響正常評審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性、引導性意見,不得修改或細化採購檔案確定的評審程式、評審方法、評審因素和評審標準,不得接受供應商主動提出的澄清和解釋,不得徵詢採購人代表的傾向性意見,不得協商評分,不得記錄、複製或帶走任何評審資料。
第五十條 項目評審處要嚴格遵守評標有關規定,不得擅自離開評審現場;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和評審現場異常情況,應及時向採購監管處、中心領導報告。
第五十一條 項目評審處應嚴格依法組織好開標評標活動,加強與採購處(室)、採購人的溝通,做好開標評標各環節的銜接工作,保證開標評標的順利進行。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採用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其它方式的採購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採購中心綜合業務處會同項目評審處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