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計畫生育生殖健康新技術新產品研究開發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計畫生育生殖健康新技術新產品研究開發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計畫生育生殖健康新技術新產品研究開發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是為進一步規範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計畫生育生殖健康新技術新產品研究開發項目的管理,鼓勵企業逐步成為人口和計畫生育領域科技創新的主體,鼓勵相關機構和個人開展計畫生育生殖健康新技術新產品研究開發活動,促進人口和計畫生育科技創新能力和水平的不斷提高,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精神特制定。由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於2006年8月7日印發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計畫生育生殖健康新技術新產品研究開發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機構: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 發布日期:2006年8月7日
  • 實施日期:2006年8月7日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關於印發《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計畫生育生殖健康新技術新產品研究開發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口計生委:
為規範“國家人口計生委計畫生育生殖健康優質服務三大工程”研究開發類項目的管理,增強人口和計畫生育科技創新能力,提高技術創新水平,我委制定了《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計畫生育生殖健康新技術新產品研究開發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於2006年8月7日經委主任會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 請遵照執行。
二○○六年八月七日

辦法全文

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計畫生育生殖健康新技術新產品研究開發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計畫生育生殖健康新技術新產品研究開發項目的管理,鼓勵企業逐步成為人口和計畫生育領域科技創新的主體,鼓勵相關機構和個人開展計畫生育生殖健康新技術新產品研究開發活動,促進人口和計畫生育科技創新能力和水平的不斷提高,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計畫生育生殖健康新技術新產品研究開發項目,是指企業、研究和開發機構或個人,以自有資金為主,以促進新技術和新產品的研究、開發、轉化和推廣套用為主要目標的研究與開發項目。
第三條 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計畫生育生殖健康新技術新產品研究開發項目的總體組織管理,重點負責組織項目的評審立項、驗收結題和組織成果轉化;省級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對屬地內機構或個人申報的項目進行評估推薦,並協助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對本地區承擔的項目進行跟蹤管理、驗收結題。
第四條 企業、計畫生育/生殖健康研究、開發和服務機構、個人都可以申報計畫生育生殖健康新技術新產品研究開發項目。每個機構每年申報項目一般不超過5個,每人每年申報項目一般不超過2個。優先支持自主開發類項目。
第五條 計畫生育生殖健康新技術新產品研究開發項目實行申報審定立項制度。申報項目需按照《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計畫生育生殖健康新技術新產品研究開發項目申請書》格式(見附屬檔案1)提供列印檔案和電子檔案。所有項目申請書均需經過所在地省級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評估並簽署意見後報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未按要求格式填報或未經過省級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簽署意見的申請書不予受理。
第六條 每年9月份各省級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集中推薦項目。經過省級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評估的優秀項目可隨時申報。
第七條 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對申報的計畫生育生殖健康新技術新產品研究開發項目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項目參加專家技術評審。
第八條 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於每年年底前委託國家級人口和計畫生育科研院所組織專家對本年度申報的項目進行技術評審。各省(區、市)推薦的優秀項目可適時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或由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委託有關省級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第九條 通過專家技術評審的項目由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以立項通知的方式批准立項。
第十條 獲得批准立項的項目均需要於被批准後三個月內簽定契約,由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與任務承擔者簽訂《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計畫生育生殖健康新技術新產品研究開發項目任務契約書》(見附屬檔案2)。
第十一條 簽定契約書後,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契約約定認真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計畫生育生殖健康新技術新產品研究開發項目實行報告制度。各項目組須於每年年底前填寫《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計畫生育生殖健康新技術新產品研究開發項目年度進展報告表》(見附屬檔案3),報告當年進展情況。
第十三條 計畫生育生殖健康新技術新產品研究開發項目結束後三個月內應辦理驗收結題手續,填報《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計畫生育生殖健康新技術新產品研究開發項目結題報告表》(見附屬檔案4),經當地省級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簽署意見後報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第十四條 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對申請結題的項目進行審查,對完成研究任務的項目進行結題,由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簽發《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計畫生育生殖健康新技術新產品研究開發項目結題通知》(見附屬檔案5)。未完成任務的不予結題。
第十五條 項目取得的成果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國家有關科技成果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項目產生的論文在發表時應註明"受到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立項支持"。項目產生的新技術新產品獲得的經濟效益應優先支持本單位的計畫生育生殖健康科學研究工作。
第十六條 組織實施不力或沒有如期完成研究開發任務者,原則上不再批准新的項目。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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