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省人口發展規劃草案,研究人口發展戰略,提出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目標和任務建議,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建議。
(二)負責實施全省人口和計畫生育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和事業發展規劃,對人口和計畫生育規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評估,穩定低生育水平。
(三)起草全省有關人口和計畫生育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規定,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促進人口和計畫生育方針政策在教育、衛生、文化、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工作中的銜接配合,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
(四)研究提出促進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布和服務管理的政策建議;制定全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規劃,負責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五)監測人口和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人口和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建議,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的信息化建設。
(六)組織實施計畫生育科學技術研究的總體規劃,依法監督管理人口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依法公布有關計畫生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重要信息,負責計畫生育科技統計、信息分析工作,研究提出依法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的制度。
(七)制定全省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規劃,指導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
(八)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的生殖健康促進計畫,提高人口素質,協同有關部門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制定全省人口和計畫生育系統幹部隊伍教育培訓規劃,指導人口和計畫生育公共服務網路體系建設。
(十)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國際交流與合作,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國際援助項目的實施。
(十一)負責編制省級人口和計畫生育事業經費和基本建設投資的預、決算;制訂人口和計畫生育財務管理制度,檢查指導全省計畫生育經費的管理和使用;負責委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財務監督管理和審計。
(十二)指導省計畫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指導人口學會及馬寅初人口福利基金會等社會團體的工作。
(十三)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負責組織協調全省計畫生育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和綜合分析,為委領導決策提供依據;負責起草文稿、報告;負責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檔案資料、政務信息、信訪、保密、會務工作;負責機關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辦;負責行政後勤管理和外事接待工作;負責指導計畫生育基層規範化管理工作。
(二)人事處
負責委機關、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勞動工資工作;指導計畫生育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協同有關部門指導計畫生育系統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工作;負責委機關離退休幹部職工管理與服務工作。
負責人:楊輝(處長)
(三) 政策法規處(流動人口管理處)
負責草擬有關計畫生育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調查研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組織人口與計畫生育政策的綜合性、前瞻性研究;指導基層依法行政,查處計畫生育違法案件;負責新家庭計畫活動日常工作;負責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和城市下崗、待業等人員的計畫生育管理工作。
負責人:張仲仁(處長)
(四)宣傳教育處
制訂人口與計畫生育的宣傳教育工作規劃,組織開展全民性人口與計畫生育的宣傳教育;協同宣傳、教育、文化、新聞出版等部門開展人口與計畫生育宣傳;規範對人口與計畫生育宣傳品的管理;負責計畫生育對外宣傳工作;負責抓好計畫生育宣傳網路建設;負責聯繫人口學會;組織人口與計畫生育理論研究。
負責人:徐文平(處長)
組織制訂和實施人口與計畫生育科學技術研究的總體規劃;負責全省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規劃、規範和管理;負責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綜合管理;與衛生部門密切配合,根據各自的職責,圍繞生育、節育、不育,共同做好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和生殖保健服務;負責監督、指導計畫生育技術、藥具發放和節育技術推廣使用;負責計畫生育衛生技術培訓;負責計畫生育優質服務的規劃與規範;配合衛生部門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工作。
負責人:鄭德芳(處長)
(六)發展規劃處
研究提出我省人口發展戰略,組織對人口規模、趨勢、素質、結構等人口和計畫生育重大問題的綜合性、前瞻性研究;編制全省人口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全省人口和計畫生育事業發展計畫;對人口和計畫生育事業發展規劃、人口和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評估;負責全省計畫生育統計工作和信息化建設工作,組織實施抽樣調查和專項調查,參與分析研究全省人口統計數據,發布與計畫生育相關的人口信息。
負責人:張萬恩(處長)
(七)財務審計處
指導全省人口和計畫生育財務管理;編制省級人口和計畫生育事業費的預、決算草案及避孕藥具需求計畫;編制基本建設計畫及項目管理;制訂省補助地方人口和計畫生育專項經費及全省計畫生育藥具經費分配方案;對省補助地方的人口和計畫生育事業費、避孕藥具專項經費使用情況、行政事業性收費及避孕藥具的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協同有關部門推進人口和計畫生育投入體制和財務資產管理制度改革;負責委機關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指導和監督委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直屬單位審計工作。
負責人:陳偉權(處長)
(八)機關黨委
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負責人:金成(專職副書記)
直屬機構
浙江省計畫生育藥具管理站
主要職能 1、協助擬訂全省避孕藥具工作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指導、檢查、督促基層的避孕藥具管理服務工作;2、協助省計生委具體管理、使用和核算中央避孕藥具專項經費,協助擬訂全省避孕藥具工作經費分配方案;3、負責編制、執行全省避孕藥具需求、訂購、分配、調撥計畫;4、負責國家收購及免費調撥避孕藥具的質量監測和監控工作;5、協助省計生委等有關部門做好對國家免費發放避孕藥具的監督和管理,配合做好避孕藥具市場管理。6、完成國家計生委下達藥具供應站的藥具管理工作任務。
浙江省計畫生育宣傳教育中心
主要職能1、開展人口與計畫生育廣播電視公益性宣傳;2、製作人口與計畫生育公益性宣傳品;3、承辦或參與人口與計畫生育大型公益宣傳活動;4、負責全省計生系統公益性宣傳的技術指導;5、協助開展人口與計畫生育網上公益宣傳和對外宣傳。
浙江省計畫生育科學技術研究所
浙江省計畫生育科學技術研究所成立於1985年,是一所集計畫生育臨床套用研究、技術指導與服務、技術培訓與推廣於一體的研究、指導和服務機構,設有辦公室、男性研究室、女性研究室、專科門診部、影像檢查室、中心實驗室(含PCR實驗室、愛滋病篩查實驗室)。擁有一批具有高、中級職稱的醫務人員。擁有三維彩超、計算機輔助
精液分析儀、全自動免疫發光系統、全自動精液冷凍儀、基因擴增儀及性功能檢測儀等高新醫療技術設備。專科門診部開設計畫生育、婦科、生殖健康與不孕症、泌尿外科、優生指導,面向廣大民眾提供生殖保健服務。主要業務:研究、開發、推廣和套用計畫生育的新技術及適宜技術;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和避孕藥具不良反應的診斷、治療;獨生子女病殘兒童醫學鑑定;不孕不育症的診治;優生諮詢和指導;其他相關的生殖保健服務。主要職能:1、開展以計畫生育及優生優育為主的科學研究,承擔國家和省內有關研究課題;2、及時掌握國內外計畫生育科技動態,協助科技處引進、推廣國內外相關的新成果、新技術;3、負責對各級計畫生育宣傳技術指導站的技術業務指導工作;4、負責對各級計畫生育服務網路技術服務質量的監測工作;5、負責舉辦學術講座,開展學術交流,搞好專業技術人員的進修實習基地;6、配合科技處搞好節育手術併發症、病殘兒鑑定和相關防治措施的研究;7、圍繞科研、新技術推廣開展計畫生育、生殖保健、優生優育等技術服務。服務宗旨:研究、開發計畫生育新技術,圍繞生育、節育、不育開展生殖保健服務,滿足育齡人群在計畫生育和生殖保健方面日益增強的需求,增進人們身體健康。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古盪灣萬塘路256號
浙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信息中心
主要職能:1、負責全省人口與計畫生育信息的收集、處理、分析、研究,為政府管理和決策提供諮詢服務;2、協助制定並具體負責實施全省人口與計畫生育信息網路建設規劃;3、負責全省人口與計畫生育信息網路建設的技術指導;4、負責全省人口與計畫生育信息網路及信息的安全管理;5、負責承辦浙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業務資源專網、浙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信息網及浙江省計畫生育委員會入口網站的建設與維護;浙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綜合信息資料庫的建設、維護和開發利用;6、組織人口與計畫生育管理套用軟體的開發、推廣套用。
浙江省計畫生育幹部培訓中心
主要職能:1、協助制定全省計畫生育幹部和專業技術人員培訓計畫;2、承辦全省人口計生系統公務員的專業培訓和宣傳、衛生技術、藥具、信息等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培訓;3、負責市、縣兩級專業師資培訓及相關培訓業務指導;4、負責制定教學計畫,組織編寫培訓課程大綱、教材;5、承辦人口與計畫生育國際交流與合作項目的培訓工作。
工作規則
《浙江省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屆浙江省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領導班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委實際,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省人口計生委工作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國家人口計生委的總體工作部署,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堅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的決定、指示,圍繞加快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前基本實現現代化的總體目標,做好全省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促進全省人口與經濟、社會的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
第三條 省人口計生委領導班子成員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以人為本,解放思想、求真務實、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於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 省人口計生委堅決服從省委、省政府的領導,自覺接受省人大相關專門工作委員會的監督,積極支持省政協相關專業委員會履行參政議政和民主監督的職能,充分發揮領導班子成員和各處室、各直屬單位的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不斷提高行政效能,堅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監督,建立規範、協調、透明、高效的運行機制。
第五條 按照“清醒有為、團結高效、勤政廉潔、一心為民”的要求,切實加強自身建設。注重調查研究,堅持分類指導,嚴格依法行政,搞好優質服務,維護民眾利益。要進一步轉變職能,創新管理方式,改進工作作風,推進電子政務,簡化辦事程式,提高工作效能,堅決反對和克服主觀主義、官僚主義、形式主義,確保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各項有關工作落到實處。
第二章 組成人員及其職責
第六條 省人口計生委實行主任負責制,委主任領導全委的工作。委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委主任長期外出期間,委託一名委副主任代行主任職責主持工作。
第七條 副主任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範圍內的工作。受主任委託,可牽頭負責協調跨分管範圍的工作或其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省人口計生委檢查指導各地人口計生工作,進行外事活動。
第八條 省人口計生委辦公室主任、各處處長和各直屬單位負責人負責本部門的工作。辦公室主任在委主任和分管委主任領導下,負責處理委機關的日常工作。各處室實行處長負責制,處長領導本處的工作,副處長協助處長工作。處長外出期間,要委託一名副處長主持本處工作。
第三章 科學民主決策
第九條 省人口計生委建立健全領導、專家、民眾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完善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式,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在重大事項決策過程中,要廣泛聽取各方意見,自覺運用各種科學決策手段,確保決策理念的先進性、導向的正確性、內容的系統性、操作的可行性。
第十條 凡涉及黨中央、
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國家人口計生委重大方針政策、指示、決定、決策的貫徹落實;全省人口和計畫生育發展戰略、發展計畫、政策措施和中長期規劃;年度人口計畫和基本工作思路及工作要點制定;重大經費安排、建設項目;組織省人口計生委的重大活動,出台重大重要改革方案、行政措施、獎懲事項;機構人事設立、撤併和職能調整、人員進出;委直屬各單位、下級人口計生委(局)上報的重要請示事項;需要報告省委、省政府和國家人口計生委的重大事項,以及其它重要事項,應由委主任辦公會議討論決定,或經委主任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後報請委黨組決定。委有關領導在緊急情況下對重大事項作出的臨時決策,須及時向主任報告,或事後提交委主任辦公會議確認。
第十一條 需要委黨組會議或主任辦公會決策的重大事項,由委領導、辦公室主任或有關職能處室提出,經委主任同意後,由分管主任負責做好提交討論決策的各項準備工作。提請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 要認真組織調研,廣泛徵求意見和協調,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涉及相關處室、單位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基層的,應事先徵求各有關市、縣(市、區)計生委(局)的意見;涉及全省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有的事項還可通過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提交的決策預選方案應包括前期調研及協調情況、決策依據、利弊分析、相應對策、傾向意見等內容。
第十二條 對需要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應虛心聽取基層、民眾的意見。堅持省人口計生委對市人口計生工作聯繫制度。委主任、副主任都要分工重點聯繫幾個市(處);處室一般在分管委主任聯繫的市(地)中確定相應的聯繫市(地)。聯繫點根據需要可適時調整。委辦公室和有關各處、各單位要建立反應靈敏、運行快捷、協調有效、覆蓋全省的決策信息反饋機制,進一步暢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促進決策的不斷完善和最佳化。
第十三條 對重大事項決策的實施情況,各地、各處室、各直屬單位應及時向委員會報告。對實施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委員會應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及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協有關專門委員會報告或通報,並視情向社會通告。
第十四條 實行重大事項決策責任制。主任對委員會作出的各項重大事項決策負責,副主任對其分管工作範圍內的決策負責,各處室、直屬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的決策行為負責。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五條 委員會及各處室、直屬各有關單位要切實強化法治意識,依法規範行政權力,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行使行政權,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條 委員會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的需要,與本省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及經濟社會發展緊密結合,按照法定程式,適時提出有關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地方性法規議案和改革方案,制定並下發規範性檔案,及時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規範性檔案。提請省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由政法處預先審查或組織起草。
第十七條 委員會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不得超越本部門的職能職權範圍。凡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與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或者報請省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或規章。委員會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經政法處進行合法性審核,並經委主任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 委員會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要及時報送省政府法制辦備案審查。
第十九條 認真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進一步推進全省人口計生系統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大力壓縮行政審批項目。凡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事項,堅決予以取消。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明確條件、精簡程式、公開透明、規範操作,有的可逐步實現網上辦理。涉及幾個部門的審批事項,創造條件實行聯合辦理或集中辦理。
第二十條 建立健全人口發展和計畫生育信息公開制度。除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的事項外,對我委所掌握的人口發展和計畫生育信息以及面向民眾、社會的檔案,應通過新聞發布會、政府公報、省政府門戶子網站及新聞媒體等有效途徑,及時、準確、充分地向社會公眾和利益相關人公開。建立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的社會公示制度,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第五章 工作安排落實
第二十一條 委員會及各處室、直屬各單位要加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做到統籌安排、合理布局、精心組織、認真落實,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行政效能。委主任、副主任要會同分管處室和直屬單位提出每月主要工作計畫和每周活動安排,由機要秘書收集整理並在OA上發布。
第二十二條 委員會根據每年全省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會議上省委、省政府對相關工作的部署,結合形勢發展的實際情況,提出年度階段性目標和重點工作的實施要求,並做好督查工作。按照省政府下達的年度工作目標,進一步分解任務到各處室, 細化工作方案,加強組織落實,並按要求及時向省政府報告執行情況。
第二十三條 委員會及各處室、直屬各單位要建立責任明確、協調有序、運行高效的工作機制。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屬於各位副主任分管範圍內的,由分管副主任全權負責;涉及跨分管範圍的重點工作,原則上由一位副主任為主牽頭負責,相關副主任配合。屬於各處室職責範圍內的工作,各處室應當積極主動、認真負責地辦理;凡涉及多個處室職責範圍的事項,一般明確由一個綜合處室為主牽頭負責,相關處室應積極配合。
第二十四條 委員會及各處室、直屬各單位對市、縣(市、區) 和基層單位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要認真考慮;對他們反映的實際問題和困難,應認真改進,設法解決。
第二十五條 委員會及各處室、直屬各單位要進一步加強督促檢查工作,對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關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和本委各階段的重點工作實施情況,及時進行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保證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凡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辦公室要及時分解、落實,各有關處室(單位)要堅決執行,並定期反饋貫徹落實情況。辦公室要認真執行督查,通過督促、檢查、協調、反饋等手段,及時了解情況反映問題,提出建議,確保各項重大決策的貫徹落實。
第二十六條 委員會要逐步建立公正、客觀的績效評估機制。要通過多種方式,評估各處室、直屬各單位工作的績效,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工作落實,不斷提高為人民服務的質量和水平。委員會對各處室、直屬各單位實行年度工作責任制目標考核。
第七章 行政監督
第二十七條 委員會要自覺接受省人大、省政協及其有關機構以及廣大人民民眾的監督。各處室、直屬各單位要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和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同時對監督中反映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及時整改,並向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八條 委員會及有關處室要及時向省人大、省政協及其有關機構報告或通報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動情況,徵詢意見;對省人大代表、省政協委員提出的建議、提案和書面意見,要高度重視,認真辦理,並不斷提高按時辦結率和滿意率。
第二十九條 委員會及各處室、直屬各單位進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社會輿論監督。對新聞媒體反映的重要問題,要及時整改和反饋。
第三十條 加強人口計生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備案制度、行政執法責任制、執法過錯追究制和行政複議法,及時發現並糾正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行政行為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
第三十一條 委員會及各處室、直屬各單位要高度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委領導及各有關處室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來信,並每年安排時間下基層親自接待民眾來訪,對信訪中反映的實際問題應責成有關部門認真解決。
第八章 會議制度
第三十二條 委員會實行委黨組會議、委主任辦公會議、委務會議、委專題會議和全委機關、委系統幹部職工會議制度。
第三十三條 黨組會議由委黨組成員組成,必要時可請有關同志列席。黨組會議由黨組書記或書記委託的黨組成員召集。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討論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國家人口計生委的重要檔案、重要指示、重要會議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審定全省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發展戰略、重大措施和中長期發展規劃;審定年度人口計畫和工作思路;審議以委黨組名義擬上報省委的重要工作的請示、報告;審議委機關及委屬單位機構設定與變動等重要問題。按照黨管人才的原則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程式,負責推薦、提名、任免和管理幹部;討論制定全委幹部的選拔、培養、考核、監督和獎懲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重要制度;研究全委黨的建設、幹部隊伍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廉政建設、老幹部工作等;視情聽取有關市人口計生委、委處室和直屬單位重大專項工作匯報,並對前述單位的請示的有關全局和重大問題作出決定;研究其它必須由委黨組會集體討論決定的重要問題。
委黨組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根據需要也可臨時召集。會議議題由委黨組書記確定,或由委黨組成員提出,委黨組書記審定。會議召開的時間、議題和有關材料,一般應在會議召開前1至2天通知和送達各位委黨組成員。
第三十四條 委主任辦公會議由委主任、副主任和辦公室主任出席,並必須有半數以上委領導到會。與會議研究議題有關的處長列席。會議由委主任或受主任委託的副主任召集。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國家人口計生委和省委、省政府的決定、重大工作部署,以及上級領導的重要指示;研究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需要請示、報告上級的重大事項;貫徹委黨組會議的決定和工作部署,並對執行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研究制訂全省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發展戰略、重大措施和中長期發展規劃;研究審議年度工作計畫、會議計畫和年度工作總結;審定關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制度;就重要的業務工作進行協調和交換意見,作出決定;審定本級行政事業經費預算,全省事業經費補助和避孕藥具包乾經費的安排;研究決定委員會制發的重要文電以及各地、各處室和單位請示的重要事項;通報主任、副主任分工範圍內的月度主要工作安排和交流分工範圍內的重要工作進展情況以及委領導重要的出國訪問或赴外地考察情況;研究其它需要委領導集體作出決定的重要事項。
主任辦公會議一般每月於月初,如遇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會議的議題由委主任、副主任提出,經委主任確定。有關處室提交會議的材料要經分管委主任同意後,提前2天交辦公室發給與會者。與會者應認真研究並準備意見。對一些重大的,涉及部門和處室之間的問題,主辦處室應事先主動協調、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後,再提交會議審定。如在重要問題上有分歧,可暫緩決定。會議通知、記錄和紀要起草由辦公室負責。會議紀要由主任或主任委託主持會議的副主任簽發。有關處室、直屬單位必須堅決執行紀要的意見,執行中如有問題,應及時通過分管委主任向主任報告。會議紀要的落實情況由辦公室負責催辦督查。
第三十五條 委務會議一般由主任或受主任委託的副主任主持召開,主任、副主任、各處長和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出席。需要時擴大到直屬單位負責人、副處級幹部。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國家人口計生委重要會議、檔案和指示精神;通報全國、全省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形勢和部署省人口計生委的重要工作、重大事項;討論本委重要規章、檔案、規劃、計畫和委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匯報、討論委機關建設的重要問題,以及其它需要委務會議討論的事項。
委務會議不定期召開,會務工作由辦公室負責。會議議題的提出和確定,有關材料的準備報送程式同主任辦公會議。
第三十六條 委專題會議由主任、副主任、辦公室主任或委託辦公室副主任、處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處理屬於主任、副主任分管職責範圍、需要統籌協調的業務事項;研究處理屬於委員會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組織實施的業務事項;研究處理全委性重要活動的協調實施事項;研究處理具體問題的協調實施事項;研究突發性事件的處理意見;研究處理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領導以及國家計生委領導對涉及面較廣的具體問題所作批示的貫徹落實意見;研究處理委員會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體業務事項。
委專題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議題和參加對象由有關處(室)提出,並經會議召集人確認。一般不編髮紀要。
第三十七條 全委機關幹部職工會議根據需要由主任或受主任委託的副主任主持。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檔案,上級重要指示精神和決定;通報委內外的重要決定和事項;部署委機關重要工作。
委系統幹部職工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一次,由主任或受主任委託的副主任主持。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中央、省的重要檔案和上級重要指示精神和決定;部署委員會重要工作;通報有關全省工作的重要情況;總結委系統全年工作,表彰、獎勵先進。
第三十八條 委員會及各處室、直屬各單位要按照精簡、有效的原則,嚴格控制各類會議。凡以省委、省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省性大會,要報省委、省政府辦公廳按有關規定辦理;凡以委員會名義或各處室、直屬各單位召開的各類會議,實行會議(活動、培訓)統籌安排。各處室應在每年初按要求將擬舉辦的會議、活動計畫報辦公室,將培訓計畫報人事處,分別匯總後,按程式提交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確定,並以委辦公室名義發文予以明確。大力提倡少開會、開小會、開短會,嚴格控制會議規模和經費。各處室每年召開的委級和處室業務性會議原則上應控制在各1次以內,業務性培訓班安排1次以內。各類會議要儘量精減壓縮規模、時間,力求節儉、便捷、高效。委級會議一般人數不超過150人,時間不超過2天;處室業務性會議一般人數不超過60人,時間不超過1天。未經批准,各處室不得召開要求其他處室、單位及各地人口計生委(局)領導參加的全省性會議。
第三十九條 委領導一般不參加各縣(市、區)組織的各類工作會議、慶典活動。
第四十條 委員會及各處室、直屬各單位召開的各類會議要注意遵守規範,提高質量,確保效果。要處理好以下幾個關係:(一)會前協調和會議決定的關係。凡需提交委主任辦公會議審定的重大事項,或需在有關工作會議上公布的重要政策、口徑,會前應深入調研,充分協調;尚未協調一致並經批准的政策性內容,不得在有關工作會議上公布;對已經委員會決定的事項和政策,必須認真予以落實。(二)委專題會議和委主任辦公會議的關係。委專題會議議定的事項,一般應屬於執行、實施、推進過程中或所分管的日常工作中需要解決的問題;凡需要委員會作出決策的政策性、全局性和長遠性的重大問題以及委員會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應提交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決定。(三)會議與檔案的關係。經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或研究確定的事項,應以正式印發的會議紀要為準;如需各地、各處室和直屬各單位執行或需向社會公布的,還應以委員會檔案形式按規定程式審簽後頒發。
第九章 公文審批
第四十一條 委員會及各處室、直屬各單位在行文中應嚴格執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執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意見》和省人口計生委公文處理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各處室、直屬各單位向委員會的請示、報告、意見,應由主要負責人簽發;請示應一事一報,並不得多頭主報;需委員會審批的事項,一般不得直接報送領導個人;請示內容涉及其他部門的,應事先與相關處室、單位充分協商,如有不同意見應如實反映。
第四十三條 屬於各處室、直屬各單位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由各處室、直屬各單位自行行文或由相關單位聯合行文;按規定明確由主管處室審批或需要主管處室先行審核的事項,應直接向主管處室行文,不要通過委員會層層周轉。
第四十四條 各處室、直屬各單位和各市、縣(市、區)計生委(局)報送委員會的公文,以及以委員會和委員會辦公室名義印發的公文,統一由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並按委員會領導分工呈批。
第四十五條 以委員會名義發文,由主辦處室擬稿,先送辦公室核稿,再經委分管領導閱簽後,由委機要秘書送委主任或受主任委託的副主任簽發。
以委員會辦公室名義發文, 由主辦處室擬稿,先送辦公室核稿,並報委分管領導閱知後,一般由辦公室主任簽發,如有必要,可由委分管副主任簽發或報主任簽發。
以省人口計生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名義發文,除按委發檔案程式外,還應根據需要報省委、省政府分管領導同意。
第四十六條 各處室、直屬各單位和各地計生委(局)制發的公文,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的有關檔案精神;所提出的措施和辦法應切合實際,具有可操作性。
各處室、直屬各單位及各地計生委(局)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規則;要積極推進計算機網路辦公系統的套用,加快電子公文建設步伐,不斷提高辦文效率和公文質量。
第十章 作風紀律
第四十七條 委員會及各處室、直屬各單位的領導要積極倡導理論聯繫實際的學風。要努力學習理論、科技、經濟、法律和各項業務知識,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發展的趨勢和規律,緊緊圍繞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研究新問題,探索新路子,不斷解決發展中的矛盾和問題,努力提高執政為民、服務全省的能力和水平。委員會通過定期舉辦講座等方式,加強學習,提高自身素質。
第四十八條 委員會及各處室、直屬各單位的領導要堅持調查研究制度,通過深入基層、深入民眾,掌握第一手資料,增強工作的預見性、針對性和主動性。委員會每年年初都要抓住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和熱點問題,確定工作調研課題,由辦公室擬定,經主任辦公會議審定並確定牽頭委領導和責任處室。各調研課題年底前必須寫出調研報告。處以上幹部要結合各處室業務工作,積極開展調查研究,親自動手撰寫調研報告,每年1-2篇。每年下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的時間不得少於2個月。領導下基層要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做到輕車簡從不擾民。
第四十九條 委員會及各處室、直屬各單位要堅持鼓實勁、辦實事、求實效的務實作風。要提倡開短會、講短話、行短文,大力精簡檔案和會議,嚴格控制達標評比,減少各類事務性活動。
第五十條 委員會及各處室、直屬各單位的領導要繼續保持和發揚艱苦奮鬥的作風,堅決反對和制止各種奢侈浪費行為,嚴禁為個人搞超標準的待遇。
第五十一條 委員會及各處室、直屬各單位的領導必須堅決執行委黨組、委員會的決定,不得有任何與委黨組、委員會決定相悖的言論和行為;未經委員會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不得在個人講話或文章中擅自對外發表。
第五十二條 委員會及各處室、直屬各單位應健全請示報告制度和請假制度,嚴格遵守各項政務紀律。各處室、直屬各單位要及時向委員會報告重要情況、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動,對職權範圍之外的重大問題要按規定程式及時向委員會請示。委主任出省,由辦公室向省政府辦公廳報告;委副主任外出、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等,原則上要向委主任報告,特殊情況時,要告知委辦公室主任或機要秘書;各處室、直屬各單位負責人外出、請假應向委分管主任報告。
第五十三條 委員會及各處室、直屬各單位要實行政務公開,規範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強化責任意識,堅決糾正部門和行業的不正之風,切實解決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對職權範圍內應該解決的事項,應按程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領導責任;對違規辦事、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
第五十四條 委員會及各處室、直屬各單位的領導要帶頭嚴格執行各項廉政規定。不準收受與行使職權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禮金、禮品;不準利用職權為個人和小團體謀取利益;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為配偶、子女及身邊的工作人員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和程式干預各類市場經營活動。
第五十五條 委員會及各處室、直屬各單位要堅持依法行政,從嚴治政,嚴格管理。要從體制、機制和法制入手,建立嚴密的程式、制度和規章,有效地防止、監督和查處各類違規、違紀和違法行為,使處室、單位和工作人員切實做到廉潔、勤政、務實、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