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1.劃入原市衛生局的職責。
2.劃入原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承擔的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職責。
3.劃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的協調指導全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職責。
(二)取消(轉移)的職責。
1.取消提供計畫生育統計資料審批職能。
2.將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醫師資格考試考務、部分醫師定期考核事務性工作及涉及食品、公共場所、職業衛生、飲用水衛生等公共衛生服務性監測項目轉移給社會組織。
3.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要求,減少對所屬醫療機構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實醫療機構法人自主權。
4.國務院和省、市政府決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三)下放的職責。
1.將公共場所衛生、學校衛生管理職責直接下放縣(市、區)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
2.國務院和省、市政府決定下放的其他職責。
(四)承接的職責。
1.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斷機構及醫師資質認定。
2.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
3.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衛生審查(放射治療、核醫學建設項目)。
4.傳染病菌毒種採集、保藏、攜帶、運輸和使用審批(限運輸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的審批)。
5.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
6.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許可(從事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
7.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衛生許可。
8.網際網路醫療衛生信息服務審核。
9.由社會資本投資舉辦的床位250張以上的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療養院、專科疾病防治院和護理院,床位150張以上的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臨床檢驗中心的設定審批。
10.外國醫療團體來華短期行醫審批。
11.醫療美容主診醫師資格認定(限資格審核、證書核發,且不含省級單位所屬人員)。
12.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
13.國務院、省政府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下放的其他職責。
(五)劃出的職責。
1.將原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的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等職責劃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將原市衛生局負責的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牽頭組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等職責劃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3.將原市衛生局負責制定全市職業衛生監管工作計畫,組織擬訂職業安全監管的規程和標準,完善職業衛生監管工作協調機制;負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依法監督用人單位貫徹執行有關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標準;加強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查、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核、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實施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的管理,監督管理用人單位職業危害項目申報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的職責,劃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六)加強的職責。
1.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堅持計畫生育基本國策,完善生育管理政策,加強計畫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的指導,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和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3.推進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融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建立統一高效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體系。
4.實施健康發展戰略,加快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建設,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服務,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大力推進具有溫州特色的生命健康產業,加大政府職能轉移力度,加強亟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培養,全面推進衛生強市和健康溫州建設。
5.加強衛生和計畫生育文化建設、法治建設,構建和諧醫患關係,創建幸福家庭,營造良好的改革秩序和發展環境。
6.加強組織實施中醫藥、民族醫藥和中西醫結合發展戰略與規劃。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省、市有關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編制並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的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依法組織制定衛生和計畫生育專項規劃、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範,指導、監督執行情況;統籌規劃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編制、實施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
(二)負責制定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落實。制定衛生應急預案,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組織和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協助有關部門對安全事故現場實施緊急處置、救護以及防疫處理;負責報送傳染病疫情信息以及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負責職責範圍內的醫療衛生、職業衛生、精神衛生、傳染病防治、生活飲用水衛生、愛國衛生和計畫生育的監督管理;指導開展公共場所衛生、學校衛生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承擔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
(四)指導全市基層衛生、計畫生育和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
(五)負責全市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制定醫療機構以及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和采供血機構管理的標準規範並組織實施;制定衛生和計畫生育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並組織實施;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以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舉辦醫療機構,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健康規範發展。建設和諧醫患關係,維護良好醫療秩序。
(七)負責組織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相關政策與規定。負責醫療機構藥品、醫療器械、計畫生育藥具集中採購的組織實施與監督管理。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經費的預決算管理,制訂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經濟政策,履行系統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八)負責落實生育政策,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建立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開展流動人口動態監測工作,推動建立流動人口信息共享、公共服務以及區域協作機制。
(十一)負責指導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完善住院醫師、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並組織實施,加強全科醫生等亟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指導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人員崗位培訓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科研項目,組織開展重點學科建設。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和計畫生育教育,組織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三)完善衛生和計畫生育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四)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
(十五)組織實施相關國際交流合作與援外、對口支援工作。
(十六)依法管理全市中醫藥工作,指導中醫藥、民族醫藥和中西醫結合統籌發展。
(十七)負責市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醫療保健工作,負責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醫療保障工作。
(十八)負責管理市級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單位(以下稱直屬單位);負責指導直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市公共衛生委員會以及市人口和計畫生育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衛生計生委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委機關日常工作;擬訂委工作計畫及綜合性檔案;負責實施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建立健全委機關各項規章制度;負責委機關文秘、文電、重要會務、政務信息、督查、保密、檔案、信訪、提案議案、行政後勤、綜合性表彰、安全保衛等工作;指導委直屬單位綜合治理、維穩、平安創建、安全生產等工作。承擔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深入推進社會力量辦醫改革試點,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舉辦醫療機構,指導、協調並承擔招商引資政策擬訂和項目落實等具體工作。
(二)組織人事處。
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人事制度改革等工作;承擔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承擔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考試指導、監管和評審相關工作;承擔委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組織指導幹部崗位培訓工作;承擔對外合作交流及衛生援外人員選派和管理等工作; 承擔委機關和直屬單位人員計畫生育管理、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推選、農村指導員選派及統戰、雙擁、直屬單位文明單位創建等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掛行政審批處牌子)。
組織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綜合性政策,參與衛生和計畫生育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論證與審查。協調推進衛生和計畫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組織開展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的指導、審核與備案。承擔行政規範性檔案、行政機關契約的合法性審查與備案以及行政規範性檔案異議處理。牽頭負責行政聽證、行政複議、行政與民事應訴、行政賠償工作。組織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普法教育和法制理論研究。牽頭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負責承辦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許可。
(四)規劃財務處(掛審計與信息化處牌子)。
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信息化規劃和區域衛生規劃,指導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與實施。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化建設與有關統計工作,擬訂信息化標準和安全規範,指導、監督信息化工作。指導推進公立醫院經濟運行機制改革工作;承擔委機關和預算管理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與內部審計以及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衛生和計畫生育經費、利益導向資金和社會撫養費管理,統籌安排衛生援助項目和扶貧工作經費。承擔大型醫用設備配置審核轉報和裝備管理;承擔藥品、計畫生育藥具和醫用耗材、醫療設備集中採購監管。組織實施基本藥物制度,貫徹國家和省基本藥物目錄,擬訂基本藥物相關政策並組織落實,參與制定基本藥物使用的有關規定。提出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價格、藥品價格、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等政策建議。指導監督直屬單位節能減排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縣(市、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基本建設項目管理。
(五)疾病預防控制處(掛食品安全標準與監測評估處牌子)。
擬訂全市免疫規劃與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干預措施和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清單並組織落實。完善全市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建設,預防、控制疾病發生和疫情蔓延,承擔法定傳染病疫情信息報告工作。組織實施食品及相關產品的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牽頭負責衛生創強工作。承擔市公共衛生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六)衛生應急辦公室(掛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牌子)。
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政策、規劃、制度、預案和規範措施。組織指導全市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指導、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總結評估,組織實施突發急性傳染病的防控應急措施和重大災害、恐怖事件、中毒事件及輻射事故、生物安全事故等的緊急醫學救援。收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七)醫政醫管處(掛科技教育處牌子)。
擬訂醫療機構以及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院前急救機構管理相關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醫療服務及其質量安全監管、醫療技術準入管理,指導醫療機構落實藥事、臨床實驗室等管理,參與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以及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相關工作。負責采供血機構及臨床用血質量的監管。組織突發事件醫療救治、支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監督指導醫療機構評審評價。推進實施公立醫院改革,擬訂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市衛生計生委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工作。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實施相關科研項目、新技術評估管理、適宜技術推廣、醫學重點學科和科研基地建設。承擔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工作。組織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衛計人員崗位培訓和全科醫學教育工作,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貫徹落實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和專科醫師培訓制度。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和計畫生育教育。
(八)中醫處。
擬訂全市中醫藥(中西醫結合)事業發展規劃、中醫藥人才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中醫(中西醫結合)醫療機構和中醫藥人員的技術與服務規範。承擔中醫(中西醫結合)醫療機構、中醫(中西醫結合)教育與科研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工作。擬訂中醫藥科學研究計畫並組織實施,促進中醫藥科技成果的轉化、套用和推廣。組織開展中醫藥文化繼承、傳播和發展,指導民族醫藥和民間傳統醫藥工作,推動中醫藥健康知識普及;指導和協調中醫藥國際交流、與港澳台的中醫藥合作。參與指導和協調中醫藥健康服務業發展。
(九)基層衛生與婦幼健康處。
擬定基層衛生、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政策、規劃、技術標準與規範並組織實施。推進全市基層衛生、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牽頭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體制機制改革。指導全市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指導開展基層醫療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和重大公共衛生婦幼項目工作。負責全市病殘兒、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醫學鑑定。依法規範、監督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工作。
(十)綜合監督處。
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綜合監督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承擔醫療衛生、職業衛生、精神衛生、傳染病防治、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生活飲用水衛生、愛國衛生和計畫生育綜合監督執法,組織查處違法行為。指導、規範衛生和計畫生育綜合監督執法工作,指導開展公共場所衛生、學校衛生監督管理。督辦重大衛生和計畫生育違法案件,指導、監督基層開展違法計畫生育案件查處工作。
(十一)計畫生育基層指導處(掛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處牌子)。
擬訂全市計畫生育事業發展計畫;負責組織實施抽樣調查和專項調查,負責統計、研究全市計畫生育數據並綜合使用和管理;研究和完善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組織實施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指導和督促縣(市、區)計畫生育依法管理工作、基層實施再生育審批和計畫生育證件發放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各縣(市、區)社會撫養費徵收工作;加強計畫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推進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網路建設;指導育齡民眾的隨訪和再生育對象的全過程管理和服務。擬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政策,承擔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區域協作工作,指導、督促基層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組織開展流動人口動態監測工作,推進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政策的落實。承擔市人口和計畫生育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計畫生育家庭發展處。
研究提出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建立和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計畫生育獎勵扶助政策,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
(十三)宣傳處。
推進衛生和計畫生育思想文化建設,組織開展全民性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規劃目標、政策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對外宣傳工作,組織衛生和計畫生育方針政策和重大決策部署宣傳,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科學普及、新聞和信息發布。負責構建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網路,指導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陣地建設。
(十四)幹部保健處(掛市保健委員會辦公室、市體檢中心牌子)。
擬訂幹部保健工作規劃,指導全市幹部保健部門業務工作。承擔市保健委員會所確定保健對象的日常醫療保健、市直機關單位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幹部的健康體檢工作。遴選和管理保健專家和保健醫師隊伍,指導直屬單位幹部病房和幹部門診管理工作。承擔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保障工作;承擔市保健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愛國衛生管理處。
擬訂全市愛國衛生、衛生城市、健康城市建設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擬定國家衛生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實施計畫;牽頭負責國家衛生城市鞏固提升工作,協調、指導、督促各成員單位按各自職責開展國家衛生城市建設;負責國家衛生城市的相關制度建設和工作資料收集,牽頭組織國家衛生城市宣傳。負責對縣(市)創建國家衛生縣城(城市)指導、督查、考核工作。組織指導全市衛生城市、縣城、鄉鎮(街道)和衛生先進單位創建活動。組織愛國衛生工作相關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實施與監督。組織開展民眾性愛國衛生監督檢查、評比競賽等活動。組織指導城鄉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組織開展全市愛國衛生宣傳教育工作。指導開展農村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監測。負責農村改廁工作的監督和技術指導。組織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方面的科研活動、信息交流及經驗推廣工作。組織開展全市建設健康城市工作。承擔市創建國家衛生城市辦公室、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委機關及其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市衛生計生委行政編制為5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另核,市創建國家衛生城市辦公室(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專職副主任1名(副縣長級);中層領導職數26名,其中:正科長級領導職數17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正科長級衛生計生監察專員1名),副科長級領導職數9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4名。
設立中共溫州市紀委、監察局派駐市衛生計生委紀檢組、監察室,紀檢組與監察室合署辦公;核定行政編制4名,其中:紀檢組長1名;副組長1名兼任監察室主任。
其他事項
(一)指導市計畫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
(二)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研究提出全市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市衛生計生委負責擬訂計畫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計畫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計畫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配合,參與制定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市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三)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計生委負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等工作。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市衛生計生委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四)與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全市職業衛生監管工作計畫,組織擬訂職業安全監管的規程和標準,完善職業衛生監管工作協調機制;負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依法監督用人單位貫徹執行有關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標準;加強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查、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核、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實施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的管理,監督管理用人單位職業危害項目申報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市衛生計生委負責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及職業病診斷機構、職業病診斷醫師的資質認定,組織職業病危害事故的醫療救治和職業病鑑定工作,並依法承擔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衛生審查、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以及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控制所涉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五)與溫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計生委負責全市傳染病總體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溫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和市衛生計生委進一步建立健全應對口岸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合作機制,建立和完善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通報交流機制,建立口岸輸入性疫情的通報和協作處理機制。
(六)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人員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現任領導
溫州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主任:程錦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