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

2020年11月,自然資源部印發了《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試行)》(以下簡稱《分類指南》)。《分類指南》試行三年來,為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建立健全統一調查監測和確權登記制度,推進“多規合一”的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建設並監督實施,全面規範自然資源管理,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積極作用。

根據《分類指南》試行情況,結合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及“三區三線”劃定、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耕地保護監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用地用海審批和執法監管的實際需要,以及更好滿足自然資源精細化管理需求,部決定對《分類指南》予以修訂並正式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22日
  • 發布單位自然資源部 
全文,內容解讀,

全文

1 總則
1.1【編制目的】為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實施全國自然資源統一管理,科學劃分國土空間用地用海類型、明確各類型含義,統一國土調查、統計和規劃分類標準,合理利用和保護自然資源,制定本指南。
1.2【適用範圍】本指南適用於國土調查、監測、統計、評價,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耕地保護、生態修復,土地審批、供應、整治、督察、執法、登記及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1.3【總體原則】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堅持陸海統籌、城鄉統籌、地上地下空間統籌,體現耕地保護優先、綠色發展理念,堅持同級內分類並列不交叉,堅持科學、簡明、可操作。
1.4【分類規則】用地用海分類應遵循下列規則:
1.4.1依據國土空間的主要配置利用方式、經營特點和覆蓋特徵等因素,對國土空間用地用海類型進行歸納、劃分,反映國土空間利用的基本功能,滿足自然資源管理需要。
1.4.2用地用海分類設定不重不漏。當用地用海用島具備多種用途時,應以其主要功能進行歸類。
1.5【使用原則】用地用海分類應符合下列使用規則:
1.5.1用地用海二級類為國土調查、國土空間規劃的主幹分類。
1.5.2全國國土調查以一級類和二級類為基礎分類,三級類為專項
調查和補充調查的分類。
1.5.3國土調查工作中,為滿足年度考核管理的需要,用途改變過程中,未達到新用途驗收或變更標準的,按原用途確認。國土開發整治、生態修復等項目驗收工作中有細化地類認定要求的,從其相關要求認定地類。
1.5.4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原則上以一級類為主,可細分至二級類;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和市縣層級涉及空間利用的相關專項規劃,原則上使用二級類和三級類。具體使用按照相關國土空間規劃編制要求執行。
1.5.5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用地用海用島審批、規劃許可、出讓契約和確權登記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將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用途分類作為管理的重要依據。
1.5.6在保障安全、避免功能衝突的前提下,鼓勵節約集約利用國土空間資源,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可在本指南分類基礎上確定用地用海用島的混合利用以及地上、地下空間的複合利用。
本指南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制定並負責解釋。
2用地用海分類
2.1【用地用海分類】用地用海分類採用三級分類體系,本指南共設定24個一級類、113個二級類及140個三級類;其分類名稱、代碼應符合表2.1的規定;各類名稱對應的含義應符合附錄A的規定。
2.2【城鎮村及工礦用地分類】城鄉居民點、獨立居民點以及居民點以外的工礦、國防、名勝古蹟等企事業單位用地,包括其內部交通、綠化用地,相應的用地分類名稱、代碼應符合表2.2城鎮村及工礦用地分類及其名稱、代碼的規定;各類名稱對應的含義應符合附錄B的規定。城鎮村莊內部尚未建設的土地,按《用地用海分類》調查確定地類,分別納入所在的城市用地、建制鎮用地和村莊用地(以下簡稱“城鎮、村莊用地”)統計。
2.3【地下空間用途分類】地下空間用途分類的表達方式,應對照表2.1的用地類型並在其代碼前增加UG字樣(同時刪除用地字樣),表達對應設施所屬的用途;當地下空間用途出現表2.1中未列出的用途類型時,應符合表2.3地下空間用途補充分類及其名稱、代碼的規定;各類補充分類名稱對應的含義應符合附錄E的規定。
2.4【細分規定】本指南在使用中可根據實際需要,在現有分類基礎上制定用地用海分類實施細則;涉及用地用海類型續分的,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2.4.1本指南用地用海分類未展開二級類的一級類、未展開三級類的二級類、以及三級類,可進一步展開細分。
2.4.2本指南現有用地分類未設定複合用途,使用時可根據管理實際需求,在本指南分類基礎上增設土地混合使用的用地類型及其詳細規定。

內容解讀

印發的分類指南相比2020年試行版主要有哪些變化?
有關專家:一是根據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增加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三大類”的對照表。二是為落實濕地面積總量管控制度,增加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濕地”的對照表。三是在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工作分類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城鎮村及工礦用地的地類含義及其建設用地屬性。四是為統籌耕地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將“其他草地”中可用於開發補充耕地的土地細化新設為“後備耕地”。五是為積極推動油茶產業高質量發展,將“其他園地”中種植油茶、油棕、橄欖和文冠果等木本油料作物的園地細化新設為“油料園地”。
分類指南和國標《土地利用現狀分類》的關係?
有關專家:分類指南是根據當前自然資源管理工作需要,對2017年《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標準的進一步補充和完善,也是下一步研究修訂國標分類的重要基礎。同時,分類指南中也明確了與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工作分類對應關係,下一步將根據工作需要通過細化調查或補充調查,不斷豐富和深化國土調查工作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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