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四川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四川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99年08月24日發布,自1999年08月2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四川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批覆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9年08月24日
  • 實施日期:1999年08月24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土地利用和治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報送四川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請示》(川府〔1999〕13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修訂後的《四川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1997-2010年)》(以下簡稱《規劃》)。
二、四川省作為人口大省和國家重要的糧食生產基地及天然林重點保護地區,各類用地矛盾突出。為此,必須始終堅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正確處理經濟發展、耕地保護和生態環境建設的關係,堅持土地資源開發與節約並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方針,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促進土地資源的集約利用和最佳化配置;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前提下,積極創造條件,進一步加強土地整理、復墾,適度開發土地後備資源,保障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三、採取有力措施,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到2010年,全省耕地減少量不得超過48.86萬公頃,其中建設占用耕地量不得超過10.4萬公頃,有計畫地安排退耕還林33.33萬公頃;土地整理、復墾和開發補充耕地量不得少於21.4萬公頃;確保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於634.95萬公頃,做到省域範圍內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按不含生態退耕面積計算),其中基本農田保護面積達到541.81萬公頃,占現有耕地面積的81.79%。
四、按照《規劃》要求,根據不同區域特點,進一步加強對土地利用的分類指導和調控。成都平原和盆地丘陵地區,要嚴格控制城市和村鎮建設用地,切實保護耕地,加強土地整理和農田基本建設,保護林地的人文、自然風景資源;川西南山地地區,要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綜合開發山地資源,有計畫地實施陡坡耕地退耕還林和坡耕地改梯田;川西北高山高原地區,要因地制宜安排林牧用地,大力開發和建設草地,加強森林資源保護。
五、在《規劃》的指導下,儘快完成省以下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編工作,並將《規劃》確定的各項指標逐級分解落實,確保各級規劃特別是縣、鄉兩級規劃的修編質量。在修編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准前,不得審批建設用地,更不得未批先用土地。
六、切實做好《規劃》實施工作。《規劃》是四川省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據,具有法定效力。城鄉建設、土地開發等各項土地利用活動都必須符合《規劃》的要求。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審核城鎮建設用地規模,預審建設項目用地,審批農用地轉用和建設項目用地,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編制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都必須依據《規劃》。
四川省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覆精神,認真組織落實《規劃》提出的各項任務和措施,確保規劃目標的實現。國土資源部要加強對《規劃》實施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工作。
國務院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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