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關於加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關於加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的通知於2000年6月12日發布並生效。

【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川府發[2000]29號
【發布日期】2000-06-12
【生效日期】2000-06-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
關於加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的通知
(二000年六月十二日川府發〔2000〕29號)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解決建設項目立項論證工作中存在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不夠、把關不嚴、脫離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選址(立項)等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就加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管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的法定程式,是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和立項的重要依據。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階段,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必須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供應政策等對建設項目有關土地利用方面的事項進行審查。在四川省範圍內興建的一切建設項目,在其可行性研究階段或項目立項前,都必須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手續。凡未通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要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決策水平,在項目可研論證階段,堅決杜絕脫離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選址,建設規模超用地指標和定額,土地補償費用和耕地開墾費不足額列入工程總投資等情況的出現。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為《基本建設程式》增添了新的內容,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嚴格執行。
二、預審程式及其內容。建設單位應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或項目建議書編制階段,向項目所在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預審許可權,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審查,並及時出具書面預審意見。對於用地規模大、用地情況複雜的建設項目,可委託有資質的中介諮詢機構進行評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其評估報告,出具書面預審意見。
受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擬建設項目用地選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擬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省的土地供應政策,用地規模是否符合國家、省規定的建設項目用地定額標準。
(三)土地補償費用計算是否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占用耕地的,其占補平衡方案是否可行,所需耕地開墾費是否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四)擬建項目選址是否占壓礦床以及地質災害情況等。
三、預審管理許可權。
(一)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立項的建設項目,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轉報國土資源部預審;
(二)省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立項的建設項目,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預審;
(三)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及其有關部門批准立項的建設項目,由市、地、州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預審;
(四)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准立項的建設項目,由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預審。
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所完成的預審報告和意見報上級備案。
各地、各部門一定要高度重視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切實加強領導,積極做好宣傳和協調工作,嚴把建設項目立項關,確保各項建設依法、及時辦理手續,使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真正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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