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河北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99年07月01日發布,自1999年07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9年07月01日
- 實施日期:1999年07月0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國家計畫
你省《關於請批准河北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請示》(冀政〔1998〕27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修訂後的《河北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1997-2010年)》(以下簡稱《規劃》)。
二、你省是華北地區的農業大省,土地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對於保障首都北京和天津市的農副產品供應、生態環境保護有重大作用。為此,必須始終堅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這一基本國策,正確處理經濟發展、耕地保護和生態環境建設的關係,實行土地資源開發與節約並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方針,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促進土地資源的集約利用和最佳化配置;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前提下,加強土地整理、復墾,合理開發土地後備資源,力爭實現省域耕地總量動態平衡,保障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三、採取有力措施,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到2010年,全省耕地減少量不得超過19.33萬公頃,其中建設占用耕地量不得超過9.33萬公頃;生態退耕面積8.27萬公頃;土地整理、復墾和開發補充耕地量不得少於16.33萬公頃;確保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於686.71萬公頃,做到省域範圍內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按不含生態退耕面積計算),其中基本農田保護面積達到587萬公頃,占全省耕地面積的85.11%。
四、按照《規劃》要求,根據不同區域特點,進一步加強對土地利用的指導和調控。環京津和冀東沿海地區,要統籌安排農業與非農業建設用地,加強基本農田保護和建設,保障首都周圍綠化工程用地,合理開發利用沿海灘涂資源;冀中南平原地區,要嚴格控制城鄉居民點外延擴展,積極治理和利用村莊內空閒土地,切實保護耕地,加強土地整理、復墾和中低產田改造;冀西北山地、丘陵地區,要根據生態環境建設需要,加強荒山造林綠化,對過度開墾的耕地要有計畫地退耕還林、還草。
五、在《規劃》的指導下,儘快完成省以下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編工作,將《規劃》確定的各項指標逐級分解落實並確保各級規劃特別是縣、鄉兩級規劃的修編質量。在修編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准前,不得審批建設用地,更不得未批先用土地。
六、要切實做好《規劃》實施工作。《規劃》是全省土地利用管理的依據,具有法定效力。城鄉建設、土地開發等各項土地利用活動都必須符合《規劃》的要求。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審核城鎮建設用地規模,預審建設項目用地,審批農用地轉用和建設項目用地,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編制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都必須依據《規劃》。
你省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覆精神,認真組織落實《規劃》提出的各項任務和措施,確保規劃目標的實現。國土資源部要加強對《規劃》實施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工作。
國務院
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